僱主須知
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求職者可合法受僱。如果求職者不是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查看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另外,根據法院判例,僱主有明確責任瞭解求職者在港的逗留條件及工作經驗,從而合理斷定該求職者是可合法受僱。若僱主未有向求職者作出查詢而僱用該等人士,法院有可能不會接納僱主已盡力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作為其免責辯護。
僱主亦須注意求職者是否已換領新智能身份證。
是的。所有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均可合法受僱。
不是。不是所有持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均可合法受僱。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背頁載有「本證持有人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字樣。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並不載有有關擁有香港居留權的字樣。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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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以確保求職者可無須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的事先批准即可自由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同時他們沒有違反任何逗留條件。如聘用一名旅行證件/「電子簽證」上註明逗留條件為訪客、學生、僱傭工作或其旅行證件/「電子簽證」上載有「持證人不得從事僱傭工作」的逗留條件的人士,則須事先得到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方可。
常見的例子是一名以從事僱傭工作身份獲准逗留的人士,例如根據輸入勞工計劃來港的外地工人和外籍家庭傭工。
所有根據輸入勞工計劃來港的外地工人和外籍家庭傭工均持有W字頭或WX字頭的身份證。
外籍家庭傭工的旅行證件均蓋有中英文對照的入境蓋章或附有入境標籤清楚註明「不得轉換僱主」。外籍家庭傭工獲批發的延期逗留標籤/「電子簽證」也是中英文對照的。
一般而言,他們不應持有香港身份證。他們旅行證件上的入境標籤應有「訪客」的字樣。
僱主須查閱求職者證件
法例規定,僱主與求職人士訂立僱傭合約前,必須先查閱求職者所持有的:
- 香港身份證
及
- 有效旅行證件(如果求職者並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以確定其是否可合法受僱。凡獲准以訪客、學生、僱傭工作等條件在港逗留的人士或旅行證件/「電子簽證」上載有「持證人不得從事僱傭工作」的逗留條件的人士,如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均不可合法受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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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 2824 1551
傳真號碼: 2824 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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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入境標籤樣本
簽發「電子簽證」安排
僱主聘用求職者前需注意事項(短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