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须知
法例规定雇主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保求职者可合法受雇。如果求职者不是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法例规定雇主必须查看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另外,根据法院判例,雇主有明确责任了解求职者在港的逗留条件及工作经验,从而合理断定该求职者是可合法受雇。若雇主未有向求职者作出查询而雇用该等人士,法院有可能不会接纳雇主已尽力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作为其免责辩护。
雇主亦须注意求职者是否已换领新智能身份证。
是的。所有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均可合法受雇。
不是。不是所有持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均可合法受雇。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背页载有「本证持有人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字样。而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不载有有关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字样。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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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须查阅求职者的有效旅行证件,以确保求职者可无须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事先批准即可自由在港从事任何雇佣工作,同时他们没有违反任何逗留条件。如聘用一名旅行证件/「电子签证」上注明逗留条件为访客、学生、雇佣工作或其旅行证件/「电子签证」上载有「持证人不得从事雇佣工作」的逗留条件的人士,则须事先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方可。
常见的例子是一名以从事雇佣工作身份获准逗留的人士,例如根据输入劳工计划来港的外地工人和外籍家庭佣工。
所有根据输入劳工计划来港的外地工人和外籍家庭佣工均持有W字头或WX字头的身份证。
外籍家庭佣工的旅行证件均盖有中英文对照的入境盖章或附有入境标签清楚注明「不得转换雇主」。外籍家庭佣工获批发的延期逗留标签/「电子签证」也是中英文对照的。
一般而言,他们不应持有香港身份证。他们旅行证件上的入境标签应有「访客」的字样。
雇主须查阅求职者证件
法例规定,雇主与求职人士订立雇佣合约前,必须先查阅求职者所持有的:
- 香港身份证
及
- 有效旅行证件(如果求职者并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以确定其是否可合法受雇。凡获准以访客、学生、雇佣工作等条件在港逗留的人士或旅行证件/「电子签证」上载有「持证人不得从事雇佣工作」的逗留条件的人士,如未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均不可合法受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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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入境标签样本
签发「电子签证」安排
雇主聘用求职者前需注意事项(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