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的自治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在处理特区事务包括出入境管制方面,则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士入境、逗留和离境事宜实施出入境管制。换言之,在回归后,香港仍可处理本身的出入境管制事务,并且在制定出入境政策方面享有自治权。
香港入境事务队致力实施有效出入境管制和采取执法行动,同时亦注重为游客、商务访客和本港居民提供方便的出入境安排和设施。因此,本处在执行签证管制方面的目标为:
- 防止不受欢迎人物入境,以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 为输入优秀人才及专业人士提供方便的安排,以提升香港的竞争力,并同时保障本地劳动人口免受不公平的竞争;以及
- 令游客和商人来港更加方便,使香港成为一个具吸引力的旅游和商业中心。
签证和入境许可证制度
没有香港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如欲来港旅游(根据现行入境政策可免签证入境的人士除外)、就业、投资、受训、居留或就读,均须申领签证/入境许可证,方可获准入境。这个在来港前预办入境检查的制度卓有成效,不但可确保只有符合现行入境政策的人士才获准来港,亦可防止不受欢迎的人物进入本港。
签证及政策部
签证及政策部由一位助理处长掌管,负责制定和推行有关签证/入境许可证及延期逗留的政策。该部由签证管制(政策)科和签证管制(执行)科组成,每科各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务主任领导。签证及政策部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 制定及覆检有关签证事宜的政策和审批程序,以应付本港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配合外围环境的转变、方便访客来港、改善签证和入境许可证制度的政策管理,以及提高此制度的运作效率和效益;
- 按照现行的入境政策和程序,处理来港旅游、就业、投资、受训、居留和就读的入境申请;
- 处理由访客和临时居民所递交的延期逗留申请;
- 防止可能会对香港的保安、繁荣和社会安宁构成威胁的不受欢迎人物入境;
- 处理由声称凭借父亲或母亲的血统而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籍人士所提出的香港特区居留权证明书申请;以及
- 处理有关居留权证明书及签证管制事宜的上诉、反对和司法复核个案。
来港旅游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以来对访客实施开放的出入境政策。约有17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民可免签证来港作商务探访、探亲或观光旅游7至180天。
内地访客
内地访客的入境事宜,须受另一套安排规管。他们可来港逗留7至90天。欲来港探亲或观光的内地居民,须向内地有关当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适用的赴港签注。
内地居民透过「个人游计划」来港旅游
内地「个人游计划」于二零零三年七月实施。目前,广东省所有21个市及其他省份的28个市,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成都、济南、沈阳、大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及武汉的居民,均可以个人身份来港旅游。透过「个人游计划」来港的内地访客,每次入境可获准逗留不多于七天。这项措施利好本地的旅游业、零售业和相关行业。
由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开始,居于深圳市的内地居民可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多次往返香港个人旅游(即「一签多行」)签注。持个人旅游签注的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每次可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七天。由二零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开始,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停止向深圳户籍居民签发「一签多行」签注,改为签发「一周一行」签注。该签注的持证人可在每个周一至周日前往香港一次,每次可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七天。
商务探访计划
自一九九八年三月起,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内地商人如欲来港作商务探访,可向内地当局申请商务签注。二零一七年,每日平均约有3 500名内地商务旅客透过这项计划来港。
台湾访客
台湾访客可经由台湾的特许航空公司申请香港入境许可证(简称「许可证」)来港。许可证一般可在两个工作天内签发。多次入境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访客身份进入香港,每次可逗留30天。
自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持有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的台湾居民,无须持有有效的内地入出境签注,亦可以访客身份来港并逗留七天。为进一步便利台湾居民来港经商旅游,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开始,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持有人在港的逗留期限,已由7天延长至30天。
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合资格的台湾居民可自行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的「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电子服务平台,免费预办入境登记。电脑系统会处理有关登记,并即时显示结果。预办入境登记的有效期为两个月,其间登记人可获准以访客身份进入香港两次,每次逗留最多30天。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240万人次办妥登记。
亚太区经济合作(「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商务旅游证)试验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开始实施。由于这项试验计划备受商务访客欢迎,因此已于一九九九年三月成为常设计划。现时已有19个亚太经合成员地区参加并全面推行这项计划,当中包括澳洲、文莱、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及越南。
美国及加拿大已分别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其国际机场内设置特别通道,让商务旅游证持有人办理入境手续,但持证人仍须遵守一般入境规定,包括出示有效的护照及适用的美国或加拿大签证(如适用)。
由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开始,商务旅游证持证人前往所有参与此计划的成员地区,不论有否获得该成员地区的预先审批,均可在指定管制站特别通道过关。持证人若未获该成员地区的预先审批,他们必须遵守该地区的一般入境规定,包括出示有效的护照及有效的签证(如适用)。
由二零一五年九月一日开始,递交申请并获发商务旅游证的申请人,其商务旅游证的有效期由三年延长至五年。持证人可于有效期内多次免签证前往已获预先审批的成员地区,而每次可逗留长达两至三个月。来港的商务旅游证持有人可使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内的专用柜枱(如有)办理出入境检查手续。
近年,香港特区政府所发出的商务旅游证大幅增加。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港已签发超过76 000张商务旅游证,并处理了超过478 000宗由其他成员地区转介的预先审核要求。
工作假期计划
「工作假期计划」在二零零一年四月推出,旨在促进香港与各参与国在文化及教育方面的交流,从而加强彼此的双边关系。持有参与国护照或香港特区护照的人士,如年龄介乎18至30岁并通常居于其原居地,而其主要入境目的为度假,均合资格参加这项计划。目前参与这项计划的国家包括澳洲、奥地利、加拿大、法国、德国、爱尔兰、日本、韩国、新西兰及英国。参与计划的奥地利国民可在本港逗留最多六个月,而其他参与计划的人士则可在本港逗留最多12个月。所有参与计划的人士均可在留港度假期间从事短期工作,来自澳洲、奥地利、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韩国、新西兰及英国的参加者更可修读短期教育或训练课程。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共批准了超过一万宗申请。
印度国民预办入境登记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除某些类别人士获豁免预办入境登记而继续享有免签证访港待遇外,印度国民须预先在网上申请和办妥预办入境登记,才可继续享有现时免签证前来香港旅游或过境不超过14天的待遇(乘搭航机直接过境及不会离开机场过境候机室者除外)。印度国民须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的「印度国民预办入境登记」平台申请预办入境登记。预办入境登记费用全免。电脑系统会处理有关登记,并即时显示结果。预办入境登记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在登记有效期内,登记人可多次免签证来港旅游,每次最多可逗留14天。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328 000人次办妥登记。
方便访客来港的措施
本处不时检讨签证管制的制度及审批程序,并在有需要时实施新措施,务求使游客和商务访客来港更感方便。
现时,须持有效签证访港的旅客如确实有需要经常来港,而在过往12个月内曾访港三次或以上,其间并无不良纪录,或入境处处长信纳其访港有利香港,可申请签发多次来港旅游签证。
为了使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出入境更加便利,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澳门非永久性居民如年满11岁并持有有效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旅游证),可于办妥登记后,持有效并已登记的旅游证于香港各管制站以访客身份使用e-道服务出入境香港。
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入境计划优化措施
香港欢迎世界各地的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来港工作及定居,他们可以根据不同的入境计划来港,包括「一般就业政策」、「输入内地人才计划」及「优秀人才入境计划」等。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本处实施以下一系列优化措施,以提升香港吸引和挽留外来人才及专业人士的能力:
- 放宽根据「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人士的逗留安排,鼓励专才留港发展;
- 放宽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人士的逗留安排及优化该计划的计分制度,以吸纳更多拥有出色教育背景或国际工作经验的年青人才来港发展;
- 列明在「一般就业政策」下投资类别的考虑因素,致力吸引更多海外企业家来港投资。此外,为推动香港的创新文化,考虑批准有意开办或参与已获政府支援计划支持的初创业务者的申请;以及
- 推行「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便利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回流,以他们的知识及与香港的连系,对香港未来发展作出贡献。
来港就业
专业人士和企业家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凡有意来港投资的海外企业家及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只须办理最基本的入境手续,便可获准来港。雇佣工作签证是发给具备香港所需而又缺乏的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人士。自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起,本处已放宽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逗留安排。根据「一般就业政策」获准来港的人才和专业人士,他们的首次留港年期已由一年改为两年,而往后的延长逗留期限亦已由「2+2+3年」模式放宽至「3+3年」。此外,顶尖人才如已获准在港工作不少于两年及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不少于200万港元,可在申请延期逗留时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上述放宽安排亦适用于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的专业人士。另外,为便利有意来港创业的企业家,本处已清楚列明投资类别申请人的相关考虑因素,包括业务计划、财政资源、营业额、投资金额、在本地开设的职位数目,以及引入香港的新科技或技能等;而本处亦会考虑批准有意开办或参与已获政府支援计划支持的初创业务者的申请。
在二零一七年,逾100个国家/地区合共39 952名来自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士,获准来港从事长期或短期的雇佣工作或投资业务。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于二零零三年七月推出,旨在吸引一些具有认可资历的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来港工作,以满足本港的人才需要,提高香港的竞争力。此计划没有设定行业限制,并容许公司内部调派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才到港工作。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106 000名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透过此计划获准来港工作。
居于海外的内地专业人才
当局自一九九零年九月起实施一项容许居于海外的内地专业人才来港工作的政策,申请人必须在海外递交申请,而且在紧接申请前必须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两年。为带动本港的经济发展,这些内地专业人才来港工作前在海外居住年期的规定,已由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开始宽减为一年。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期间,已有超过6 800名居于海外的内地专业人才获准来港工作。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本处于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推出「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以进一步吸引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及回港工作,从而提升香港的人力资源和竞争力,以及加强香港对非本地学生的吸引力。非本地毕业生是指在香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课程而获得学士学位或更高资历的非本地学生。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根据本安排申请留港工作,均属于应届非本地毕业生类别。他们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
回港非本地毕业生是指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申请的人士。他们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
成功申请人士如能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留港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获准逗留期间可自由从事及转换工作,无须事先取得入境处的批准。他们可根据现行有关受养人的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的未婚受养子女来港居住。如他们其后仍按上文所述条件受聘工作,便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七万名非本地毕业生获批准根据此安排在港工作。
外地劳工
当局于一九九六年推出「补充劳工计划」,有限度地输入劳工,使无法在本地聘得合适雇员的职位空缺得以填补,以纾缓劳工短缺问题。这项计划由成员包括雇主及工会代表的劳工顾问委员会监察。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超过37 000名劳工透过这项计划获准来港工作,其中仍在港工作的则约有5 000人。外地劳工在初次入境时,通常获准逗留12个月,并须在合约届满时返回原居地,而合约的有效期通常最长为两年。
外籍家庭佣工
当局准许外籍家庭佣工以受雇两年的合约形式来港工作,以减轻本港许多家庭的家务负担。在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港约有37万名外籍家庭佣工,当中来自菲律宾及印尼的人数分别约占54%及43%。
外籍家庭佣工不准担任全职司机,由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开始,亦不可执行任何形式的驾驶职务。本地雇主如确实需要其外籍家庭佣工执行因家务所引致及附带的有限度驾驶职务,须向入境处处长申请特别许可,其外籍家庭佣工方可执行此等职务。
来港就读
从外地来港的学生,可获准在根据《教育条例》及《专上学院条例》注册的私立学校就读。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学年开始,内地学生可来港就读全日制学士学位课程。
为促使香港成为整个区域的教育枢纽,由二零零五至二零零六学年开始,香港特区政府放宽了非本地学生来港就读的入境政策。经修订后,内地、澳门及台湾的学生均可来港就读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专上课程,即副学位及以上程度的课程。澳门及台湾的学生与其他非本地学生一样,可来港就读为期最长一年的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流计划课程。内地学生亦可申请修读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经本地评审的兼读修课式研究生课程,而其他非本地学生可获准就读任何经由本地评审的兼读修课式研究生课程。内地中学生在内地老师陪同下,可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超过两星期的短期交换生课程。
由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开始,内地、澳门及台湾的学生均可申请来港修读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开办的短期课程,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此外,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全日制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与学科/课程有关,并经他们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的实习工作。这些学生(不包括交换生)亦可在学年的整段期间于校园担任每星期不超过20小时的兼职工作,并可于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间从事暑期工作。
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非本地学生的入境安排获进一步优化。非本地学生可申请来港交流,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及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另外,就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副学位课程及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可分别在港参加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强制性实习工作及与学科/课程有关的实习工作。获准来港修读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本地及非本地专上课程的非本地学生,会按其修读课程一般修业期的长短获准在港逗留,并以六年为上限。
由二零一六/一七至二零二零/二一学年,内地的中国居民可申请来港就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的全日制经本地评审的非本地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
在二零一七年,已有32 648名非本地学生获准来港就读(包括21 545名内地学生),大部分非本地学生都是修读专上学院的课程。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二零零三年十月开始实施,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投资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业务的人士来港居留。经检讨后,该计划已自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起暂停。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约有33 000名申请人获正式批准来港居留,另外约有1 500名申请人获原则上批准,合共为香港带来多达2 900亿元的投资。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于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实施。这是一项设有配额并采用计分制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内地和海外的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化市场的竞争力。获批准的申请人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用,并可根据现行的受养人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所有申请人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
由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开始,本处已放宽此计划下的逗留安排,经「综合计分制」来港人士的首次留港年期已由一年改为两年,而往后的延长逗留期限亦已由「2+2+3年」模式放宽至「3+3年」。在延期逗留获批前,获准来港人士必须证明他们已采取来港定居的步骤在香港居住,例如取得支薪聘任或已建立业务。已获准来港不少于两年及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不少于200万港元的顶尖人才,可在申请延期逗留时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至于根据「成就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在首次入境时可获准在港逗留八年。此外,本处亦已优化「综合计分制」下的计分制度,以吸纳更多拥有优秀教育背景或国际工作经验的年青人才来港发展。
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约有4 000名申请人根据本计划获发配额。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为吸引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回港发展,本处于二零一五年五月四日推出「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此计划不设配额,而申请人亦无须在来港前已获得聘用。成功申请人士可获准在港逗留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申请人在提出延期逗留申请时,须已获得聘用,而受聘从事的工作须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须达到市场水平。申请人如已在港开办或参与业务,则须出示其业务证明文件。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共批准了315宗申请。
受养人来港的安排
按照现行入境政策,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不受逗留期限约束的香港居民的配偶、其18岁以下的未婚受养子女及60岁或以上的父母,可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获准来港就业(外籍家庭佣工及根据「补充劳工计划」获准来港工作的外地劳工除外)、就学(获准来港在本港颁授学位的院校修读全日制本地学士学位或研究生课程)或根据「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或「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来港的人士的配偶及其18岁以下的未婚受养子女,亦可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受养人来港政策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受养人须依靠保证人供养。保证人必须有能力在港为其受养人提供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二零一七年,本处共批出28 805个受养人签证/入境许可证。
单程通行证持有人的入境事宜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已就香港特区政府对内地居民来港定居所实施的入境政策作出规定。该条文订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内地居民可透过单程通行证计划来港定居。该计划主要为协助内地居民来港与家人团聚,能有效规管内地居民来港定居的人数,使香港能够保持繁荣安定。
单程通行证是由内地公安机关的有关单位所签发。现时每日的名额为150个,当中60个是分配予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凭借父亲或母亲的血统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内地出生人士,而30个则分配予长期分隔两地的配偶。二零一七年,有46 971名内地居民透过单程通行证计划来港定居。
居留权证明书计划
为了实施《基本法》所载有关居留权的条文,当局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修订《入境条例》,使该条例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政府进一步修订《入境条例》,引进一项居留权证明书计划,规定凡声称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必须经有关当局核实其资格,并获发给居留权证明书及将证明书附贴于单程通行证/有效旅行证件上,方可确立他们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超过23万名人士根据这项计划来港。
基因测试
部分居留权证明书申请人及其声称的父母,由于所提供证明文件未足以确立其声称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故或须接受基因测试。有关基因测试程序的《2001年入境(修订)条例》已于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开始实施,而基因测试的安排和费用,亦已在宪报中订明。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收到超过42 000宗须进行基因测试的申请个案。
就居留权证明书计划提出的上诉
当局于二零零零年一月对《入境规例》进行立法修订,就申请人反对入境处处长不发出居留权证明书或经核证副本的决定,向入境事务审裁处上诉所须依从的程序,作出规定。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从入境事务审裁处接获超过1 500宗有关上诉。
预约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服务
本处自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把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预约服务范围扩展至入境处总部。合资格的非永久性居民可透过互联网或24小时电话预约服务热线预约。此外,已递交签证/入境许可证申请的人士,亦可透过互联网或24小时电话查询系统查询其申请状况。
网上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本处于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推出网上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服务。合资格的非永久性居民可透过互联网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