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证件

个人证件部

个 人 证 件 部 由 一 位 助 理 处 长 掌 管 , 辖 下 设 有 证 件 科 和 人 事 登 记 科 , 每 科 各 由 一 位 首 席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领 导 。

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个人证件部组织图。

证 件 科 负 责 处 理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和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旅 行 证 件 的 申 请 、 有 关 《 中 国 国 籍 法 》 在 本 港 实 施 的 事 宜 、 与 外 国 政 府 商 定 香 港 特 区 居 民 的 免 签 证 入 境 安 排 、 为 在 香 港 境 外 身 陷 困 境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协 助 , 以 及 处 理 出 生 、 死 亡 和 婚 姻 登 记 事 宜 。 人 事 登 记 科 则 负 责 处 理 根 据 《 基 本 法 》 提 出 拥 有 居 留 权 的 声 请 、 为 香 港 居 民 签 发 身 份 证,以 及 管 理 人 事 登 记 纪 录 。人 事 登 记 科 辖 下 设 有 身 份 证 及 特 区 护 照 上 诉 小 组 , 专 责 处 理 有 关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及 特 区 护 照 申 请 的 上 诉 事 宜 。

人 事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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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事 登 记 处 职 员 为 申 请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储 存 数 码 化 指 纹 资 料 。

自 入 境 处 于 一 九 七 七 年 四 月 从 以 前 的 人 事 登 记 处 接 管 一 切 有 关 香 港 人 事 登 记 的 职 责 以 来 , 本 处 便 负 责 为 所 有 香 港 居 民 办 理 人 事 登 记 、 签 发 身 份 证 和 提 供 相 关 的 服 务 。 为 执 行 这 项 额 外 职 责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获 当 局 委 任 为 人 事 登 记 处 处 长 , 而 派 驻 各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工 作 的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和 文 书 人 员 , 均 获 委 任 为 登 记 主 任 。 本 港 现 共 有 五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提 供 人 事 登 记 服 务 : 一 间 位 于 港 岛 、 两 间 位 于 九 龙 及 两 间 位 于 新 界 。

香 港 身 份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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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代的香港身份证。

自 一 九 四 九 年 起 , 当 局 规 定 所 有 香 港 居 民 必 须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最 初 签 发 的 是 纸 质 身 份 证 , 直 至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于 一 九 六 零 年 正 式 实 施 后 , 纸 质 身 份 证 便 由 过 胶 身 份 证 取 代 。 为 了 能 更 妥 善 保 存 纪 录 , 本 处 在 一 九 八 三 年 展 开 全 港 性 的 身 份 证 换 领 工 作 , 签 发 更 能 防 伪 的 身 份 证 。 其 后 , 本 处 再 于 一 九 八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进 行 第 二 次 身 份 证 换 领 工 作 , 为 永 久 性 居 民 签 发 载 明 持 证 人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而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则 获 签 发 没 有 载 明 该 项 权 利 的 香 港 身 份 证 。

智 能 身 份 证

本 处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开 始 为 香 港 居 民 签 发 智 能 身 份 证 。 新 身 份 证 采 用 最 先 进 的 科 技 , 使 其 更 安 全 稳 妥 , 难 以 伪 造 。 本 处 利 用 激 光 技 术 将 持 证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刻 蚀 于 身 份 证 卡 面 上 , 而 持 证 人 的 一 对 拇 指 指 纹 模 板 及 相 片 , 则 经 先 进 的 加 密 技 术 处 理 后 , 储 存 于 身 份 证 的 晶 片 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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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处 利 用 激 光 技 术 , 将 持 证 人 的 个 人 资 料 刻 蚀 于 智 能 身 份 证 卡 面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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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香 港 居 民 在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使 用 e-道 。

使 用 智 能 身 份 证 后 , 本 处 可 利 用 指 纹 鉴 证 技 术 , 迅 速 核 实 持 证 人 的 身 份 。 由 二 零 零 四 年 年 底 开 始 , 年 届 11 岁 或 以 上 而 又 持 有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可 在 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使 用 旅 客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e- 道 ) 服 务 , 出 入 境 更 为 便 捷 。

由 二 零 零 五 年 四 月 开 始 , 跨 境 驾 驶 者 如 属 持 有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可 在 处 理 过 境 车 辆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使 用 车 辆 司 机 自 助 出 入 境 检 查 系 统 ( 车 辆 e- 道 ) , 享 用 更 为 方 便 的 服 务。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一 月 起 , 持 有 签 证 身 份 书 的 香 港 居 民 亦 可 用 智 能 身 份 证 使 用 e- 道 的 服 务 。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十 二 日 开 始 , 持 有 智 能 身 份 证 人 士 , 如 属 拥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或 在 香 港 不 受 任 何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的 人 士 , 或 已 获 发 通 知 标 签 的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均 可 享 用 e- 道 服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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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经成功登记后,可使用智能身份证于澳 门旅客自助过关通道办理澳门出入境手续,更为方便快捷。

此 外 ,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起 , 年 满11岁 或 以 上 及 持 有 有 效 智 能 身 份 证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经 成 功 登 记 后 , 便 可 使 用 智 能 身 份 证 于 澳 门 旅 客 自 助 过 关 通 道 享 用 简 化 出 入 境 手 续 往 返 澳 门 。

智 能 身 份 证 亦 可 作 入 境 事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增 值 用 途 , 包 括 可 用 作 图 书 证 和 储 存 电 子 证 书 等 , 让 持 证 人 能 一 卡 多 用 , 十 分 方 便 。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的 规 定 , 凡 年 届 11 岁 或 以 上 的 香 港 居 民 , 除 非 已 获 条 例 豁 免 , 或 被 排 除 于 条 例 条 文 以 外 , 例 如 老 年 人 、 失 明 人 士 、 体 弱 人 士 和 越 南 难 民 , 否 则 一 律 须 登 记 领 取 身 份 证 。 任 何 人 士 如 非 身 份 证 持 有 人 , 并 属 法 例 规 定 必 须 申 请 登 记 的 人 , 必 须 在 抵 港 后 30 天 内 或 自 法 例 规 定 其 必 须 申 请 登 记 的 日 期 起 计 30 天 内 , 申 请 领 取 身 份 证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分 别 签 发 了 384 699 张 及 168 925 张 身 份 证 给 永 久 性 居 民 和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人 事 登 记 审 裁 处 是 根 据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 第177 章 ) 第 3C 条 的 规 定 于 一 九 八 七 年 成 立 的 , 负 责 处 理 因 被 拒 绝 签 发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被 宣 布 已 发 的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无 效 所 提 出 的 上 诉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该 审 裁 处 共 接 到 110 宗 上 诉 。

补 领 身 份 证

补 领 身 份 证 是 发 给 因 遗 失 、 损 坏 或 污 损 身 份 证 , 或 须 更 改 身 份 证 上 的 个 人 资 料 ( 如 姓 名 或 出 生 日 期 ) 的 人 士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签 发 了151 558 张 补 领 身 份 证 。

为 持 单 程 通 行 证 入 境 人 士 提 供 一 站 式 服 务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四 日 起 , 年 满 11 岁 或 以 上 的 持 单 程 通 行 证 入 境 人 士 可 在 人 事 登 记 处 – 九 龙 办 事 处 首 次 登 记 申 领 香 港 身 份 证 时 , 在 该 办 事 处 同 时 办 理 香 港 签 证 身 份 书 的 申 请 。 由 该 日 开 始 , 签 发 签 证 身 份 书 的 时 间 已 由 15 个 工 作 天 缩 短 至 10 个 工 作 天 。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分 流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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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进 一 步 提 高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的 服 务 水 平 , 本 处 已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起 提 供 分 流 服 务 。 当 某 间 人 事 登 记 办 事 处 的 申 请 配 额 已 满 ,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将 获 安 排 到 另 一 间 未 额 满 的 办 事 处 办 理 手 续 或 预 约 另 一 日 再 到 同 一 间 办 事 处 办 理 登 记 。 这 项 安 排 实 施 以 来 , 因 配 额 用 罄 而 未 能 办 理 手 续 的 申 请 人 数 已 显 着 减 少 。 这 项 措 施 备 受 市 民 欢 迎 。

 

全 日 24 小 时 预 约 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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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小 时 电 话 预 约 系 统 及 「 公 共 服 务 电 子 化 计 划 」 的 互 联 网 预 约 申 领 身 份 证 服 务 已 分 别 于 一 九 九 四 年 十 二 月 一 日 及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二 月 九 日 投 入 运 作 , 为 市 民 提 供 简 便 的 人 事 登 记 预 约 服 务 , 预 约 系 统 可 提 供 长 达 12 个 工 作 天 的 预 约 期 。 申 请 人 亦 可 在 所 预 约 日 期 前 的 一 个 工 作 天 更 改 或 取 消 预 约。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二 日 起 , 「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取 代 了 「 公 共 服 务 电 子 化 计 划 」 , 为 市 民 提 供 网 上 预 约 申 领 身 份 证 的 服 务 。 申 请 人 于 同 日 起 亦 可 选 择 在 所 预 约 的 日 期 前 两 天 接 收 免 费 的 预 约 提 示 。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的 签 发 , 旨 在 详 尽 列 出 身 份 证 持 证 人 曾 向 登 记 主 任 提 供 或 填 报 的 资 料 , 包 括 一 些 身 份 证 上 未 载 有 的 事 项 。 这 种 证 明 书 可 供 作 多 种 用 途 , 主 要 是 为 移 民 的 申 请 提 供 证 明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签 发 了 20 996 张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

人 事 登 记 纪 录

入 境 处 的 其 中 一 项 重 要 工 作 是 管 理 本 港 约 700 万 人 口 的 人 事 登 记 纪 录 。 为 方 便 储 存 、 取 览 及 管 理 这 些 纪 录 , 本 处 在 二 零 零 三 至 二 零 零 四 年 度 把 所 有 人 事 登 记 纪 录 转 换 成 数 码 影 像 , 以 影 像 管 理 系 统 取 代 旧 式 微 缩 影 技 术 , 让 本 处 为 其 他 执 法 部 门 提 供 全 日 24 小 时 的 身 份 证 纪 录 核 对 服 务 , 有 效 协 助 打 击 非 法 入 境 活 动 。 系 统 亦 储 存 了 享 有 选 举 权 和 被 选 举 权 的 合 资 格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资 料 。

全 港 市 民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计 划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展 开 的 全 港 市 民 换 领 智 能 身 份 证 计 划 已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圆 满 结 束 。

当 局 通 过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五 月 至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期 间 发 出 的 四 个 不 同 《 人 事 登 记 ( 身 分 证 失 效 ) 令 》 , 按 「 先 申 请 , 先 失 效 」 的 原 则 ,分 批 宣 布 在 二 零 零 三 年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前 发 出 的 所 有 旧 身 份 证 无 效 。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起 , 所 有 旧 身 份 证 均 已 失 效。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背 景

根 据 法 例 规 定 , 所 有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均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 而 香 港 居 留 权 所 指 的 权 利 则 包 括 : 香 港 入 境 权 、 不 会 受 任 何 逗 留 条 件 的 限 制 和 不 得 被 递 解 离 境 或 遣 送 离 境 。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条 列 明 六 类 属 于 香 港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的 人 士 。 当 局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修 订 《 入 境 条 例 》 内 有 关 居 留 权 的 条 文 , 使 其 符 合 《 基 本 法 》 , 并 清 楚 界 定 取 得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各 项 条 件 。

「居 留 权 」 事 宜 的 颁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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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境 条 例 》 的 附 表 订 明 一 些 过 渡 性 条 文 , 使 在 海 外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保 留 他 们 的 居 留 权 。 其 中 一 项 条 文 , 是 订 明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前 已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非 中 国 籍 人 士 , 如 欲 保 留 这 项 权 利 ,但 没 有 在 紧 接 该 日 期 前 返 港 定 居 ,则 须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之 前 返 港 定 居 。 这 类 人 士 倘 若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后 才 返 港 定 居 , 并 已 有 连 续 36 个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即 会 丧 失 居 留 权 , 但 可 自 动 享 有 入 境 权 。 此 外 , 非 中 国 籍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在 不 再 通 常 居 于 香 港 后 , 有 连 续 36 个 月 或 以 上 不 在 香 港 , 亦 会 丧 失 居 留 权 , 但 可 自 动 享 有入 境 权 。 拥 有 入 境 权 的 人 士 , 仍 可 自 由 进 入 香 港 而 不 受 任 何 条 件 限 制 , 以 及 在 港 居 住 、 就 读 和 工 作 。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回 归 后 , 入 境 处 按 照 《 基 本 法 》 和 《 入 境 条 例 》 的 规 定 , 着 手 处 理 有 关 居 留 权 的 申 请 。 本 处 会 按 《 人 事 登 记 条 例 》 的 有 关 规 定 , 为 11 岁 或 以 上 的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安 排 登 记 领 取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不 足 11 岁 的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会 获 签 发 确 认 其 资 格 的 函 件 。 如 果 他 们 持 有 有 效 的 旅 行 证 件 , 可 以 申 请 在 其 旅 行 证 件 上 加 盖 批 注 , 注 明 其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资 格 已 获 核 实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收 到 61 643 份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的 申 请 书 。 同 期, 已 完 成 处 理 的 申 请 共 63 041 份 。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申 请 的 网 上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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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一站通」可为多项与入境处有关的申请提供一站式服务。

网 上 递 交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申 请 的 服 务 已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七 日 推 出 , 为 申 请 人 提 供 更 简 便 的 服 务 。 申 请 人 经 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网 站, 可 在 网 上 填 写 及 列 印 申 请 表 。 申 请 人 在 签 署 已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及 扫 描 该 表 格 和 相 关 的 证 明 文 件 后 , 可 经 网 上 递 交 申 请 。 如 有 需 要 , 申 请 人 亦 可 经 网 上 递 交 补 充 文 件 , 或 使 用 这 项 服 务 查 询 或 更 改 预 约 核 实 证 明 文 件 正 本 的 时 间 。 此 外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开 始 , 已 递 交 核 实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资 格 申 请 的 人 士 , 可 经 互 联 网 或 24 小 时 电 话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其 申 请 进 展 。

入 境 事 务 处 分 区 办 事 处

入 境 处 除 了 在 湾 仔 的 总 部 外 , 还 在 交 通 方 便 的 地 点 设 立 了 六 间 分 区 办 事 处 , 为 市 民 提 供 服 务 。 这 些 分 区 办 事 处 一 间 位 于 港 岛 、 两 间 位 于 九 龙 及 三 间 位 于 新 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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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旅 行 证 件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条 例 》 就 签 发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及 其 他 有 关 事 宜 订 定 条 文 , 而 有 关 签 发 其 他 香 港 特 区 旅 行 证 件 的 权 力 , 则 于 《 入 境 条 例 》 及 《 入 境 规 例 》 中 订 明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是 签 发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的 唯 一 主 管 当 局 。 根 据 法 例 规 定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只 发 给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并 持 有 有 效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中 国 公 民 。 申 请 人 可 以 邮 递 、 投 递 方 式 、 或 亲 临 本 处 或 经 互 联 网 ( 适 用 于 11岁 或 以 上 符 合 资 格 的 申 请 人 ) 递 交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的 申 请 书 。 符 合 资 格 的 18 岁 或 以 上 申 请 人 亦 可 以 经 自 助 服 务 站 递 交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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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海 外 居 住 的 人 士 则 可 经 当 地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递 交 申 请 。 审 批 申 请 及 印 制 护 照 个 人 资 料 的 工 作 , 均 由 本 处 集 中 办 理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的 防 伪 特 征 设 计 和 护 照 的 个 人 资 料 印 制 工 作 , 均 采 用 最 先 进 的 技 术 进 行 。 护 照 的 签 发 程 序 由 一 套 独 有 的 电 脑 系 统 监 察 和 控 制 , 而 位 于 入 境 处 总 部 的 护 照 印 制 场 地 , 更 装 有 严 密 保 安 监 察 设 备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已 经 得 到 国 际 间 的 承 认 , 并 被 誉 为 世 界 上 防 伪 功 效 最 佳 的 护 照 之 一 。 许 多 外 国 政 府 官 员 均 表 示 对 本 处 的 护 照 签 发 系 统 甚 感 兴 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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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护照的防伪特征设计和护照的个人资料印制工作,均采 用最先进的技术进行。

为 响 应 国 际 民 用 航 空 组 织 的 呼 吁 及 提 高 旅 行 证 件 的 防 伪 标 准 , 本 处 已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五 日 开 始 签 发 香 港 特 区 电 子 护 照 。 电 子 护 照 内 置 非 接 触 式 集 成 电 路 晶 片 , 晶 片 内 储 存 持 证 人 的 容 貌 影 像 及 个 人 资 料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接 获 483 430 份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申 请 书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底 , 本 处 共 收 到 6 113 074份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申 请 书 , 并 签 发 了 5 625 261 本 护 照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上 诉 委 员 会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九 月 七 日 根 据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护 照 ( 上 诉 委 员 会 ) 规 例 》 成 立 , 为 被 拒 绝 签 发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人 士 提 供 一 个 上 诉 渠 道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该 委 员 会 接 到 七 宗 上 诉 , 而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底 , 接 到 的 上 诉 共 422 宗 。

签 证 身 份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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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证 身 份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七 年 , 是 发 给 无 法 取 得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或 旅 行 证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 申 请 人 主 要 是 从 内 地 来 港 而 未 连 续 住 满 七 年 的 合 法 移 民 。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五 日 , 本 处 开 始 签 发 电 子 签 证 身 份 书 。 电 子 签 证 身 份 书 与 电 子 护 照 的 防 伪 设 计 相 若 , 同 样 置 有 非 接 触 式 集 成 电 路 晶 片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签 发 了54 554 本 签 证 身 份 书 。

海 员 身 份 证

海 员 身 份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十 年 , 是 发 给 以 海 员 为 职 业 , 并 在 香 港 特 区 享 有 居 留 权 或 获 准 无 条 件 限 制 在 香 港 特 区 逗 留 的 香 港 居 民 , 其 中 包 括 无 法 取 得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的 护 照 或 旅 行 证 件 的 非 中 国 公 民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签 发 了 11 本 海 员 身 份 证 。

回 港 证

回 港 证 的 有 效 期 最 长 为 五 年 , 是 供 持 证 人 往 来 香 港 与 内 地 及 澳 门 之 用 。 签 发 对 象 主 要 为 中 国 公 民 并 已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或 已 获 准 无 条 件 限 制 在 香 港 逗 留 的 香 港 居 民。 自 从 e-道 推 出后 , 大 部 分 香 港 居 民 前 往 内 地 或 澳 门 旅 游 时 , 都 选 择 使 用 身 份 证 办 理 出 入 境 手 续 。 因 此 , 现 时 使 用 回 港 证 的 人 士 , 主 要 是 11 岁 以 下 儿 童 , 以 及 遗 失 了 身 份 证 但 需 在 获 补 发 身 份 证 前 往 来 内 地 或 澳 门 的 香 港 居 民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签 发 了 117 752 本 回 港 证 。

中 国 国 籍 事 宜

权 力 依 据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入 境 事 务 处 获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授 权 ,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通 过 的 「 解 释 」 , 处 理 香 港 居 民 所 提 出 与 中 国 国 籍 有 关 的 申 请 。 当 局 制 定 了 《 中 国 国 籍 ( 杂 项 规 定 ) 条 例 》 , 就 有 关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籍 法 》 在 香 港 特 区 实 施 的 事 宜 作 出 规 定 。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所 有 持 外 国 护 照 的 中 国 籍 香 港 居 民 , 如 欲 在 本 港 纯 粹 被 视 为 外 国 国 民 , 可 向 入 境 处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共 有 92 名 香 港 居 民 申 报 国 籍 变 更 , 其 中 大 部 分 为 美 国 、 加 拿 大 、 马 来 西 亚 和 新 加 坡 的 护 照 持 有 人 。

加 入 、 退 出 或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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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收 到 1 264 份 加 入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书 、 70 份 退 出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书 , 以 及 14 份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书 。

在 海 外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经 中 国 驻 当 地 的 使 领 馆 , 向 入 境 处 递 交 与 中 国 国 籍 有 关 的 申 请 ( 包 括 国 籍 变 更 申 报 书 , 以 及 加 入 、 退 出 或 恢 复 中 国 国 籍 的 申 请 书 ) 。 申 请 书 亦 可 直 接 交 往 入 境 处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收 到 56 份 经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递 交 的 退 出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书 及 41 份 国 籍 变 更 申 报 书 。 此 外 , 亦 收 到 12 份 直 接 递 交 本 处 的 申 请 书 , 包 括 七 份 退 出 中 国 国 籍 申 请 书 及 五 份 国 籍 变 更 申 报 书 。

出 生 、 死 亡 和 婚 姻 登 记

入 境 处 自 一 九 七 九 年 七 月 起 接 替 注 册 总 署 执 行 民 事 登 记 工 作 后 , 便 一 直 负 责 为 市 民 办 理 出 生 、 死 亡 和 婚 姻 登 记 手 续 , 以 及 提 供 相 关 的 服 务 。 为 执 行 这 项 工 作 ,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获 当 局 委 任 为 生 死 登 记 官 和 婚 姻 登 记 官 , 而 派 驻 各 婚 姻 登 记 处 的 行 政 主 任 及 各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生 死 登 记 处 工 作 的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则 获 委 任 为 副 登 记 官 。 自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起 , 合 资 格 的 律 师 或 公 证 人 , 如 获 婚 姻 登 记 官 委 任 为 婚 姻 监 礼 人 , 可 执 行 《 婚 姻 条 例 》 订 明 的 婚 姻 登 记 工 作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 共 有 1 565 位 婚 姻 监 礼 人 获 委 任 。

出 生 登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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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 父 母 为 他 们 的 新 生 婴 儿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根 据 《 生 死 登 记 条 例 》 , 出 生 登 记 须 于 婴 儿 出 生 日 期 后 42 天 内 办 理 。 现 时 本 港 共 有 四 间 出 生 登 记 处 为 市 民 提 供 出 生 登 记 服 务 , 一 间 位 于 港 岛 、 一 间 位 于 九 龙 及 两 间 位 于 新 界 。 根 据 法 例 规 定 ,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手 续 无 须 缴 费 。 但 如 在 超 过 法 例 所 订 明 的 42 天 后 才 补 办 出 生 登 记 手 续 , 则 须 缴 付 费 用。 倘 婴 儿 在 出 生 一 年 后 仍 未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 则 须 获 生 死 登 记 官 的 同 意 , 才 可 补 办 登 记 手 续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办 理 80 741 宗 出 生 登 记 及 2 835 宗 补 办 出 生 登 记 。

死 亡 登 记

任 何 人 士 如 死 于 自 然 , 死 者 亲 属 须 于 24 小 时 内 办 理 死 亡 登 记 。 本 港 共 有 三 间 死 亡 登 记 处 , 两 间 设 于 港 岛 及 一 间 设 于 九 龙 , 免 费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郊 区 的 死 亡 登 记 可 在 新 界 和 离 岛 15 间 指 定 的 警 署 办 理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办 理 41 679死 亡 登 记 。

婚 姻 登 记

本 港 所 有 婚 姻 都 受 《 婚 姻 条 例 》 和 《 婚 姻 制 度 改 革 条 例 》 所 规 管 。 凡 一 男 一 女 意 欲 结 婚 , 其 中 一 方 必 须 在 婚 礼 举 行 日 期 至 少15 整 天 前 亲 身 或 经 婚 姻 监 礼 人 向 婚 姻 登 记 官 递 交 拟 结 婚 通 知 书 。 该 通 知 书 须 在 递 交 通 知 书 的 婚 姻 登 记 处 和 婚 姻 登 记 事 务 及 纪 录 办 事 处 展 示 最 少 15 整 天 。 如 无 人 提 出 反 对 , 婚 礼 须 在 发 出 通 知 后 三 个 月 内 举 行 。 拟 结 婚 双 方 无 须 受 任 何 居 留 规 定 所 限 制 , 亦 可 属 任 何 国 籍 , 但 任 何 一 方 的 年 龄 均 不 得 少 于 16 岁 ( 以 公 历 计 算 )。 婚 礼 可 在 五 间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260 间 特 许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 包 括 教 堂 、 印 度 庙 等 ) 的 任 何 一 间 举 行 。 此 外 , 拟 结 婚 人 士 亦 可 聘 用 婚 姻 监 礼 人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或 特 许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以 外 的 本 港 任 何 地 方 主 持 其 婚 礼。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有 26 676 对 男 女 在 婚 姻 登 记 处 举 行 婚 礼 , 在 特 许 公 众 礼 拜 场 所 举 行 婚 礼 的 则 有 2 820 对 , 而 经 由 婚 姻 监 礼 人 主 持 的 婚 礼 则 有 23 138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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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些 婚 约 可 在 香 港 补 办 登 记 手 续 , 成 为 有 效 的 婚 姻 。 这 些 婚 姻 包 括 《 婚 姻 制 度 改 革 条 例 》 指 定 的 日 期 ( 即 一 九 七 一 年 十 月 七 日 ) 以 前 在 本 港 缔 结 的 华 人 旧 式 婚 姻 或 新 式 婚 姻 。 旧 式 婚 姻 是 指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与 习 俗 所 举 行 的 婚 礼 , 而 新 式 婚 姻 是 指 男 女 双 方 在 本 港 举 行 婚 礼 时 , 均 已 年 满 16 岁 , 而 且 从 未 与 他 人 结 婚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曾 接 获 17 宗 补 办 婚 姻 登 记 手 续 的 申 请 。

签 发 证 明 书

市 民 可 在 缴 付 指 定 费 用 后 获 发 给 出 生 、 死 亡 或 结 婚 证 明 书 的 核 证 副 本 。 此 外 , 本 处 亦 签 发 无 结 婚 纪 录 证 明 书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签 发 了 264 307 份 出 生 、 死 亡 或 结 婚 证 明 书 的 核 证 副 本 及 14 251 份 无 结 婚 纪 录 证 明 书 。

争 取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的 游 说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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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处长白韫六(左)与俄罗斯驻华特命全权大使拉佐夫大使交换互免签证协定。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继 续 积 极 游 说 更 多 国 家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 最 近 同 意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的 国 家 是 马 其 顿 共 和 国及 关 岛 。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与 俄罗 斯 政 府 签 订 的 互 免 签 证 协 定 正 式 生 效 ,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可 免 签 证 前 往 俄 罗 斯 旅 游 14 天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底 , 同 意 给 予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免 签 证 入 境 待 遇 或 发 给 落 地 签 证 待 遇 的 国 家 和 地 区 共 140个 。

为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区 身 陷 困 境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协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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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协助在外香港居民小组热线电话24小时运作。

入 境 处 的 协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组 与 保 安 局 、 外 交 部 驻 香 港 特 派 员 公 署 、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 驻 京 办 ) 、 驻 粤 经 济 贸 易 办 事 处 ( 驻 粤 办 ) 及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紧 密 合 作 , 为 身 处 香 港 境 外 而 陷 于 困 境 的 香 港 居 民 提 供 协 助 。 香 港 居 民 无 论 身 处 任 何 国 家 或 地 区 , 如 需 寻 求 紧 急 协 助 , 可 致 电 入 境 事 务 处 协 助 在 外 香 港 居 民 小 组 24 小 时 热 线 电 话 : (852) 1868。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 香 港 境 外 发 生 了 数 宗 涉 及 港 人 伤 亡 的 交 通 及 撞 船 意 外 , 遇 事 地 点 包 括 西 藏 ( 九 月 ) 、 澳 州 ( 十 月 ) 、 广 州 ( 十 一 月 ) 、 杭 州 及 泰 国 芭 堤 雅 ( 十 二 月 ) 。 意 外 发 生 后 , 小 组 与 外 交 部 驻 香 港 特 派 员 公 署 、 我 国 驻 外 使 领 馆 、 驻 京 办 、 驻 粤 办 和 其 他 政 府 部 门 保 持 紧 密 联 络 , 为 受 影 响 港 人 及 其 家 属 提 供 一 切 可 行 协 助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入 境 处 共 接 获 1 481 宗 求 助 个 案 , 并 协 助 安 排 严 重 意 外 的 伤 者 / 死 者 回 港 或 安 排 其 家 人 到 外 地 探 望 受 影 响 的 香 港 居 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