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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对 世 界 各 国 或 各 地 区 的 人 士 入 境 、 逗 留 和 离 境 事 宜 实 施 出 入 境 管 制 。 |
入 境 事 务 的 自 治 权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简 称 「 香 港 特 区 」)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不 可 分 离 的 部 分 , 但 在 处 理 特 区 事 务 包 括 出 入 境 管 制 方 面 , 则 享 有 高 度 自 治 权 。 《 基 本 法 》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可 对 世 界 各 国 或 各 地 区 的 人 士 入 境 、 逗 留 和 离 境 事 宜 实 施 出 入 境 管 制 。 换 言 之 , 在 回 归 后 , 香 港 仍 可 处 理 本 身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事 务 , 并 且 在 制 定 出 入 境 政 策 方 面 享 有 自 治 权 。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队 致 力 实 施 有 效 出 入 境 管 制 和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 同 时 亦 注 重 为 游 客 、 商 务 访 客 和 本 港 居 民 提 供 方 便 的 出 入 境 安 排 和 设 施 。 因 此 , 入 境 处 在 执 行 签 证 管 制 方 面 的 目 标 为 :
- 防 止 不 受 欢 迎 人 物 入 境 , 以 保 持 香 港 的 繁 荣 和 稳 定 ;
- 为 输 入 优 秀 人 才 及 专 业 人 士 提 供 方 便 的 安 排 , 以 提 升 香 港 的 竞 争 力 , 并 同 时 保 障 本 地 劳 动 人 口 免 受 不 公 平 的 竞 争 ; 以 及
- 令 游 客 和 商 人 来 港 更 加 方 便 , 使 香 港 成 为 一 个 具 吸 引 力 的 旅 游 和 商 业 中 心 。
签证和入境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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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处制定各项入境计划和安排 ,以配合本港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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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或 入 境 权 的 人 士 如 欲 来 港 旅 游 ( 根 据 现 行 入 境 政 策 可 免 签 证 入 境 的 人 士 除 外 ) 、 就 业 、 投 资 、 受 训 、 居 留 或 就 读 , 均 须 申 领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 方 可 获 准 入 境 。 这 个 在 来 港 前 预 办 入 境 检 查 的 制 度 卓 有 成 效 , 不 但 可 确 保 只 有 符 合 现 行 入 境 政 策 的 人 士 才 获 准 来 港 , 亦 可 防 止 不 受 欢 迎 的 人 物 进 入 本 港 。
申 请 来 港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的 人 士 , 可 直 接 把 申 请 书 寄 交 入 境 处 , 或 由 保 证 人 把 申 请 书 亲 身 递 交 或 寄 交 入 境 处 。 办 理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的 申 请 通 常 需 时 四 至 六 星 期 。
此 外 , 申 请 来 港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的 人 士 亦 可 将 申 请 书 交 往 就 近 其 住 处 的 中 国 驻 外 国 使 领 馆 。 如 果 有 关 申 请 无 须 转 介 香 港 入 境 处 办 理 , 使 领 馆 一 般 可 在 数 日 内 发 出 旅 游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 如 果 申 请 须 转 介 入 境 处 办 理 , 则 大 约 需 时 四 至 六 星 期 。
居 于 内 地 的 外 籍 人 士 可 向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驻 北 京 办 事 处 的 入 境 事 务 组 递 交 签 证 申 请。 居 于 澳 门 的 外 籍 人 士 可 向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交 部 驻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特 派 员 公 署 递 交 签 证 申 请 。
签 证 及 政 策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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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的签证及政策部组织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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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证 及 政 策 部 由 一 位 助 理 处 长 掌 管 , 负 责 制 定 和 推 行 有 关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及 延 期 逗 留 的 政 策。 该 部 由 签 证 管 制 ( 政 策 ) 科 和 签 证 管 制 ( 执 行 ) 科 组 成 , 每 科 各 由 一 位 首 席 入 境 事 务 主 任 领 导 。 签 证 及 政 策 部 的 主 要 工 作 范 围 包 括 :
- 制 定 及 覆 检 有 关 签 证 事 宜 的 政 策 和 审 批 程 序 , 以 应 付 本 港 社 会 不 断 转 变 的 需 要 , 配 合 外 围 环 境 的 转 变 , 方 便 访 客 来 港 , 改 善 签 证 和 入 境 许 可 证 制 度 的 政 策 管 理 , 以 及 提 高 此 制 度 的 运 作 效 率 和 效 益 ;
- 按 照 现 行 的 入 境 政 策 和 程 序 , 处 理 来 港 旅 游 、 就 业 、 投 资 、 受 训 、 居 留 和 就 读 的 入 境 申 请 ;
- 处 理 由 访 客 和 临 时 居 民 所 递 交 的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
- 防 止 可 能 会 对 香 港 的 保 安 、 繁 荣 和 社 会 安 宁 构 成 威 胁 的 不 受 欢 迎 人 物 入 境 ;
- 处 理 由 声 称 凭 藉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血 统 而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中 国 籍 人 士 所 提 出 的 香 港 特 区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申 请;以 及
- 处 理 有 关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及 签 证 管 制 事 宜 的 上 诉 、 呈 请 和 司 法 覆 核 个 案 。
来 港 旅 游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对 访 客 实 施 非 常 宽 松 的 出 入 境 政 策 。 约 有 17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国 民 可 免 签 证 来 港 作 商 务 探 访 、 探 亲 或 观 光 旅 游 7 至 180 天 。
内 地 访 客
内 地 访 客 的 入 境 事 宜 , 须 受 另 一 套 安 排 规 管 。 他 们 可 来 港 逗 留 7 至 90 天 。 欲 来 港 探 亲 或 观 光 的 内 地 居 民 , 须 向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申 请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和 适 用 的 赴 港 签 注 。
为 进 一 步 方 便 内 地 居 民 赴 香 港 探 亲 , 内 地 公 安 局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起 , 为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申 请 人 签 发 一 年 多 次 赴 香 港 探 亲 签 注 。 新 签 注 的 有 效 期 为 12 个 月 。 内 地 居 民 持 附 有 该 签 注 的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可 于 签 注 的 有 效 期 内 多 次 来 港 探 亲 , 每 次 在 港 逗 留 不 超 过 90 天 。
商 务 探 访 计 划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起 , 持 有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的 内 地 商 人 如 欲 来 港 作 商 务 探 访 , 可 向 内 地 当 局 申 请 商 务 签 注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每 日 平 均 有 3 978名 内 地 商 务 旅 客 透 过 这 项 计 划 来 港 。
台 湾 访 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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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处 签 发 的 网 上 快 证 及 多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 |
台 湾 访 客 可 经 由 台 湾 的 特 许 航 空 公 司 申 请 香 港 入 境 许 可 证 ( 简 称 「 许 可 证 」) 来 港 。 许 可 证 一 般 可 在 两 个 工 作 天 内 签 发 。 由 二 零 零 二 年 三 月 起 , 台 湾 访 客 亦 可 以 透 过 互 联 网 的 自 动 系 统 申 请 网 上 快 证 。 网 上 快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两 个 月 , 其 间 持 证 人 可 进 入 香 港 两 次 。 为 给 予 访 港 的 台 湾 居 民 更 多 便 利, 自 二 零 零 九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网 上 快 证 和 多 次 入 境 许 可 证 持 有 人 以 访 客 身 份 进 入 香 港 的 逗 留 期 限 已 由 14 天 延 长 至 30 天 。 过 往 于 30 天 内 只 可 申 请 网 上 快 证 两 次 的 限 制 亦 同 时 取 消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处 已 批 核 2 099 326 宗 网 上 快 证 的 申 请 。
本 处 已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实 施 新 安 排 , 进 一 步 便 利 台 湾 旅 客 访 港 。 在 新 安 排 下, 持 有 有 效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 俗 称 「 台 胞 证 」 )的 台 湾 居 民 , 无 须 按 过 往 规 定 同 时 持 有 有 效 的 内 地 入 出 境 签 注 , 便 可 在 符 合 一 般 的 入 境 规 定 下, 以 访 客 身 份 来 港 并 逗 留 七 天 。
亚 太 区 经 济 合 作 ( 简 称 「 亚 太 经 合 」)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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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的人士,可使用专用柜枱,快速办理出入境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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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试 验 计 划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开 始 实 施 。 由 于 这 项 试 验 计 划 备 受 商 务 访 客 欢 迎 , 因 此 已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三 月 成 为 常 设 计 划 。 现 时 已 有 18 个 亚 太 经 合 成 员 地 区 参 加 并 全 面 推 行 这 计 划 , 包 括 澳 洲 、 文 莱 、 智 利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中 国 香 港 、 印 尼 、 日 本 、 大 韩 民 国 、 马 来 西 亚 、 墨 西 哥 、 新 西 兰 、 巴 布 亚 新 几 内 亚 、 秘 鲁 、 菲 律 宾 、 新 加 坡 、 中 国 台 北 、 泰 国 及 越 南 。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三 年 , 持 证 人 可 多 次 免 签 证 前 往 已 获 预 先 审 批 的 成 员 地 区 , 而 每 次 可 逗 留 长 达 两 至 三 个 月 。 来 港 的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可 使 用 出 入 境 管 制 站 内 的 香 港 居 民 柜 枱 ( 如 有 ) 办 理 出 入 境 检 查 手 续 。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六 月 一 日 起 , 持 证 人 前 往 所 有 参 与 此 计 划 的 成 员 地 区 , 不 论 有 否 获 得 该 成 员 地 区 的 预 先 审 批 , 均 可 在 指 定 管 制 站 特 别 通 道 过 关 。 持 证 人 若 未 获 该 成 员 地 区 的 预 先 审 批 , 他 们 必 须 遵 守 该 地 区 的 一 般 入 境 规 定 , 包 括 出 示 有 效 的 护 照 及 有 效 的 签 证 ( 如 适 用 ) 。
美 国 及 加 拿 大 已 分 别 由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及 二 零 零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在 其 国 际 机 场 内 设 置 特 别 通 道 , 让 商 务 旅 游 证 持 有 人 办 理 入 境 手 续 , 但 持 证 人 仍 须 遵 守 一 般 入 境 规 定 , 包 括 出 示 有 效 的 护 照 及 适 用 的 美 国 或 加 拿 大 签 证 (如 适 用)。
近 年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所 发 出 的 商 务 旅 游 证 大 幅 增 加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港 已 签 发 15 181 张 亚 太 经 合 组 织 商 务 旅 游 证 , 并 处 理了 102 900 宗 由 其 他 成 员 地 区 转 介 的 预 先 审 核 要 求 。
工 作 假 期 计 划
工 作 假 期 计 划 在 二 零 零 一 年 四 月 推 出 , 旨 在 促 进 香 港 与 各 参 与 国 在 文 化 及 教 育 上 的 交 流 , 从 而 加 强 彼 此 的 双 边 关 系 。 参 与 国 护 照 或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 , 如 年 龄 介 乎 18 至 30 岁 及 通 常 居 于 其 原 居 地 , 而 其 主 要 入 境 目 的 为 度 假 , 均 合 资 格 参 加 这 项 计 划 。 参 与 这 项 计 划 的 国 家 目 前 包 括 澳 洲 、加 拿 大 、 德 国 、爱 尔 兰 、日 本 和 新 西 兰。参 与 计 划 的 人 士 可 在 接 待 国 家/地 区 逗 留 最 多 12 个 月,并 在 当 地 度 假 期 间 从 事 短 期 工 作 , 而 来 自 澳 洲 、 加 拿 大、德 国 、日 本 及 新 西 兰 的 参 加 者 更 可 修 读 短 期 教 育 或 训 练 课 程 。 截 至 二 零 一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处 共 批 准 了 1 376 宗 申 请 。
方 便 访 客 来 港 的 新 措 施
入 境 处 不 时 检 讨 签 证 管 制 的 制 度 及 审 批 程 序 , 并 在 有 需 要 时 实 施 新 措 施 , 务 求 使 游 客 和 商 务 访 客 来 港 更 感 方 便 。
为 吸 引 更 多 俄 罗 斯 旅 客 来 港 旅 游 , 并 加 强 香 港 与 俄 罗 斯 在 贸 易 、 商 业 及 旅 游 方 面 的 联 系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与 俄 罗 斯 政 府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签 订 互 免 签 证 协 定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香 港 特 区 护 照 持 有 人可 免 签 证 前 往 俄 罗 斯 及 逗 留 最 多 14 天 , 而 俄 罗 斯 国 民 同 样 享 有 免 签 证 入 境 香 港 并 逗 留14天 的 待 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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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处长白六 ( 左 ) 与 俄 罗 斯 驻 华 特 命 全 权 大 使 拉 佐 夫 大 使 ( 右 ) 签 署 有 关 互 免 签 证 协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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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时 , 须 持 有 效 签 证 访 港 的 旅 客 如 确 实 有 需 要 经 常 来 港 , 而 在 过 往 12 个 月 内 曾 访 港 三 次 或 以 上 , 其 间 并 无 不 良 记 录 , 或 入 境 事 务 处 处 长 信 纳 其 访 港 有 利 香 港 , 可 申 请 签 发 多 次 来 港 旅 游 签 证。
方 便 澳 门 居 民 来 港 旅 游 的 安 排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起 , 持 有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连 同 专 用 的 赴 港 申 报 表 或 往 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证 的 澳 门 特 区 永 久 性 居 民 , 其 访 港 逗 留 期 限 由 以 往 的 14 天 延 长 至 最 多 180 天 。 此 外 , 持 往 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旅 游 证 的 澳 门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其 访 港 逗 留 期 限 也 由 14 天 增 至 30 天 。 本 处 已 于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推 出 新 措 施 进 一 步 便 利 澳 门 居 民 访 港 。合 资 格 的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持 有 效 的 澳 门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以 访 客 身 份 入 出 境 香 港 , 无 须 出 示 其 他 旅 行 证 件 或 填 写 入 出 境 申 报 表 , 而 有 关 现 行 须 出 示 赴 港 申 报 表 的 规 定 亦 已 撤 销。
内 地 居 民 透 过 个 人 游 计 划 来 港 旅 游
内 地 「 个 人 游 计 划 」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实 施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底 , 广 东 省 所 有 21 个 市 及 其 他 省 份 的 28 个 市 , 即 北 京 、 上 海 、 天 津 、 重 庆 、 南 京 、 苏 州 、 无 锡 、 杭 州 、 宁 波 、 台 州 、 福 州 、 厦 门 、 泉 州 、 成 都 、 济 南 、 渖 阳 、 大 连 、 南 昌 、 长 沙 、 南 宁 、 海 口 、 贵 阳 、 昆 明 、 石 家 庄 、 郑 州 、 长 春 、 合 肥 及 武 汉 的 居 民 , 均 可 以 个 人 身 份 来 港 旅 游 。 透 过 个 人 游 计 划 来 港 的 内 地 访 客 , 每 次 入 境 可 获 准 逗 留 不 多 于 七 天 。 这 项 措 施 利 好 本 地 的 旅 游 业 、 零 售 业 和 相 关 行 业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四 月 一 日 起 , 居 于 深 圳 市 的 内 地 居 民 可 向 深 圳 市 公 安 局 出 入 境 管 理 处 申 请 一 年 有 效 期 的 多 次 往 返 香 港 个 人 旅 游 签 注 。
来 港 就 业
专 业 人 士 和 投 资 者
香 港 是 一 个 国 际 金 融 及 商 业 中 心 。 凡 有 意 来 港 投 资 的 海 外 人 士 及 能 够 对 本 港 经 济 作 出 重 大 贡 献 的 人 士 , 只 须 办 理 最 基 本 的 入 境 手 续 , 便 可 获 准 来 港 。 雇 佣 工 作 签 证 是 发 给 具 备 特 别 技 能 、 知 识 或 经 验 的 人 士 , 而 这 些 技 能 、 知 识 或 经 验 对 香 港 有 价 值 而 又 无 法 即 时 在 本 港 找 到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接近 100 个 国 家 / 地 区 共22 280名 来 自 不 同 行 业 的 专 业 人 士 , 获 准 来 港 从 事 长 期 或 短 期 的 雇 佣 工 作 。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七 月 推 出 , 旨 在 吸 引 合 资 格 的 内 地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来 港 工 作 , 以 满 足 本 港 的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 提 高 香 港 在 全 球 化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 此 计 划 没 有 设 定 行 业 限 制 , 并 容 许 公 司 内 部 调 派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专 业 人 才 到 港 工 作 。 计 划 也 适 用 于 输 入 艺 术 、 文 化 、 体 育 , 以 至 饮 食 界 的 优 才 和 专 才 , 以 巩 固 香 港 作 为 亚 洲 国 际 都 会 的 地 位 。 截 至 二 零 一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已 有 34 967 名 内 地 优 秀 人 才 和 专 业 人 才 透 过 此 计 划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
海 外 中 国 专 业 人 才
当 局 自 一 九 九 零 年 九 月 起 实 施 一 项 容 许 居 于 海 外 的 内 地 人 士 来 港 工 作 的 政 策 , 申 请 人 必 须 在 海 外 递 交 申 请 , 而 且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必 须 在 海 外 居 住 不 少 于 两 年 。 为 带 动 本 港 的 经 济 发 展 , 海 外 中 国 公 民 来 港 工 作 的 海 外 居 住 年 期 规 定 , 已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一 日 起 宽 减 为 一 年 。 在 二 零 零 零 年 十 一 月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期 间 , 已 有3 023名 海 外 中 国 专 业 人 才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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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旨 在 吸 引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及 回 港 工 作 。 |
本 处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推 出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 , 以 进 一 步 吸 引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及 回 港 工 作 , 从 而 提 升 香 港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竞 争 力 , 以 及 加 强 香 港 对 非 本 地 学 生 的 吸 引 力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是 指 来 自 香 港 以 外 而 在 香 港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全 日 制 课 程 而 获 得 学 位 或 更 高 资 历 的 人 士 。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如 在 毕 业 日 期 ( 即 毕 业 证 书 所 载 日 期 )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内 根 据 本 安 排 递 交 申 请 留 港 工 作 , 均 属 于 应 届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类 别 。 他 们 无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已 觅 得 工 作 。
回 港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是 指 在 毕 业 日 期 起 计 的 六 个 月 后 递 交 申 请 的 人 士 。 他 们 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先 获 得 聘 用 。 只 要 受 雇 从 事 的 工 作 通 常 是 由 学 位 持 有 人 担 任 , 以 及 薪 酬 福 利 条 件 达 到 市 场 水 平 , 有 关 申 请 便 会 获 得 考 虑 。
成 功 申 请 人 士 如 能 符 合 一 般 入 境 规 定 , 可 获 准 留 港 12 个 月 , 而 不 受 其 他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 他 们 在 获 准 逗 留 期 间 可 自 由 从 事 及 转 换 工 作 , 无 须 事 先 取 得 入 境 处 的 批 准 。 他 们 可 根 据 现 行 有 关 受 养 人 的 政 策 申 请 带 同 其 配 偶 及 18 岁 以 下 未 婚 的 受 养 子 女 来 港 居 住 。 如 他 们 其 后 仍 按 上 文 所 述 条 件 受 聘 工 作 , 便 可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共 6 522 名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获 批 准 根 据 此 安 排 在 港 工 作 。
外 地 劳 工
当 局 于 一 九 九 六 年 推 出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 有 限 度 地 输 入 劳 工 , 使 无 法 在 本 地 聘 得 合 适 雇 员 的 职 位 空 缺 得 以 填 补 , 以 纾 缓 劳 工 短 缺 问 题 。 这 项 计 划 由 成 员 包 括 雇 主 及 工 会 代 表 的 劳 工 顾 问 委 员 会 监 察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透 过 这 项 计 划 获 准 来 港 的 工 人 有 16 418 名 , 其 中 仍 在 港 工 作 的 则 有 1 635 名 。 输 入 的 劳 工 在 初 次 入 境 时 , 通 常 获 准 逗 留 12 个 月 , 并 须 在 合 约 届 满 时 返 回 原 居 地 , 而 合 约 的 有 效 期 通 常 最 长 为 两 年。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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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指南 」扼要说明申请外籍家庭佣工签证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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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局 准 许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以 受 雇 两 年 的 合 约 形 式 来 港 工 作 , 以 减 轻 本 港 许 多 家 庭 的 家 务 负 担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人 数 有 273 609 名 , 当 中 来 自 印 尼 及 菲 律 宾 的 人 数 分 别 约 占49% 及 48%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不 准 担 任 全 职 司 机 ,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亦 不 可 执 行 任 何 形 式 的 驾 驶 职 务 。 本 地 雇 主 如 确 实 需 要 其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执 行 因 家 务 所 引 致 及 附 带 的 有 限 度 驾 驶 职 务 , 须 向 入 境 处 处 长 申 请 特 别 许 可 , 其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方 可 执 行 此 等 职 务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获 得 该 特 别 许 可 以 便 有 限 度 执 行 驾 驶 职 务 的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有 2 711人。
由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一 日 开 始 , 输 入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已 被 纳 入 《 雇 员 再 培 训 条 例 》 内 的 输 入 雇 员 计 划。 因 此 , 聘 用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的 雇 主 须 就 整 个 合 约 期 缴 交 9,600 元 的 雇 员 再 培 训 征 款 , 款 项 可 一 次 过 或 均 分 四 期 缴 交 。 根 据 《 2008 年 雇 员 再 培 训 条 例 ( 修 订 附 表 3 ) ( 第 2 号 ) 公 告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若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 获 本 处 发 给 工 作 签 证 , 有 关 雇 主 将 可 获 豁 免 缴 交 雇 员 再 培 训 征 款 。 于 二 零 零 八 年 八 月 一 日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 雇 主 和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可 在 双 方 同 意 下 提 前 续 约 , 即 双 方 可 终 止 现 有 雇 佣 合 约 并 与 对 方 签 订 一 份 新 合 约 , 而 佣 工 亦 无 须 在 终 止 现 有 雇 佣 合 约 后 离 开 香 港 。 雇 主 及 外 佣 可 选 择 于 旧 合 约 终 止 后 立 即 履 行 新 合 约 。
来 港 就 读
从 外 地 来 港 的 学 生 , 可 获 准 在 根 据 《 教 育 条 例 》 及 《 专 上 学 院 条 例 》 注 册 的 私 立 学 校 就 读 。 由 一 九 九 九 至 二 零 零 零 学 年 起 , 内 地 学 生 可 来 港 就 读 全 日 制 学 士 学 位 课 程 。
为 促 使 香 港 成 为 整 个 区 域 的 教 育 枢 纽 , 由 二 零 零 五 至 二 零 零 六 学 年 起 ,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放 宽 了 非 本 地 学 生 来 港 就 读 的 入 境 政 策 。 经 修 订 后 , 内 地 、 澳 门 及 台 湾 的 学 生 均 可 来 港 就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全 日 制 专 上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 即 副 学 位 及 以 上 程 度 的 课 程 。 澳 门 及 台 湾 的 学 生 与 其 他 非 本 地 学 生 一 样 , 可 来 港 就 读 为 期 最 长 一 年 的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的 交 流 计 划 课 程 。 内 地 学 生 亦 可 申 请 修 读 大 学 教 育 资 助 委 员 会 资 助 院 校 开 办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兼 读 修 课 式 研 究 生 课 程 , 而 其 他 非 本 地 学 生 可 获 准 就 读 任 何 经 由 本 地 评 审 的 兼 读 修 课 式 研 究 生 课 程 。 内 地 中 学 生 在 内 地 老 师 陪 同 下 , 可 来 港 修 读 经 教 育 局 批 准 为 期 不 超 过 两 星 期 的 短 期 交 换 生 课 程 。
由 二 零 零 八 年 五 月 十 九 日 起 , 非 本 地 学 生 来 港 接 受 专 上 教 育 的 入 境 政 策 已 获 进 一 步 放 宽 。 内 地 、 澳 门 及 台 湾 的 学 生 均 可 申 请 来 港 修 读 由 拥 有 学 位 颁 授 权 的 香 港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开 办 的 短 期 课 程 , 惟 修 读 短 期 课 程 的 累 计 修 业 期 , 在 任 何 12 个 月 内 不 得 超 过 180 日 。 此 外 , 非 本 地 学 生 的 就 业 限 制 亦 获 同 步 放 宽 。 根 据 新 政 策 , 修 读 经 本 地 评 审 的 学 士 学 位 或 以 上 程 度 课 程 的 非 本 地 全 日 制 学 生 , 只 要 修 业 期 不 少 于 一 个 学 年 , 便 可 从 事 与 学 科 / 课 程 有 关 , 并 经 他 们 就 读 的 院 校 安 排 或 批 准 的 实 习 工 作 。 这 些 学 生 ( 不 包 括 交 换 生 ) 亦 可 在 学 年 的 整 段 期 间 于 校 园 担 任 每 星 期 不 超 过 20 小 时 的 兼 职 工 作 , 并 可 于 六 月 一 日 至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从 事 暑 期 工 作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已 有14 460名 非 本 地 学 生 获 准 来 港 就 读 ( 其 中 内 地 学 生 占 8 651名 ), 大 部 分 非 本 地 学 生 都 是 修 读 专 上 学 院 的 课 程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十 月 开 始 实 施 。 这 计 划 的 目 的 是 让 那 些 把 不 少 于 650 万 元 的 资 金 投 资 于 本 港 的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 但 不 会 在 港 参 与 经 营 任 何 业 务 的 资 本 投 资 者 来 港 居 留 。 投 资 者 可 从 获 许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中 选 择 投 资 项 目 而 无 须 开 办 或 合 办 业 务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处 共 接 获 11 034 名 资 本 投 资 者 及 20 357 名 相 关 受 养 人 就 该 计 划 提 出 的 申 请 。 其 中 , 共 有 7 823 名 申 请 人 获 批 准 , 当 中 6 689 名 获 正 式 批 准 及 1 134 名 获 原 则 上 批 准。 该 计 划 带 来 的 投 资 金 额 总 值 达 473 亿 元 。
为 缩 短 有 关 申 请 的 处 理 时 间 ,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起 申 请 人 可 自 行 决 定 是 否 聘 用 执 业 会 计 师 协 助 拟 备 财 务 报 告 。 有 关 的 执 业 会 计 师 须 为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会 员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处 共 接 获 1 686宗 由 申 请 人 聘 用 执 业 会 计 师 拟 备 财 务 报 告 的 个 案 。 此 类 个 案 约 占 新 申 请 个 案 的 50%。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于 二 零 零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八 日 实 施 。 这 是 一 项 设 有 配 额 并 采 用 计 分 制 的 移 民 吸 纳 计 划 , 旨 在 吸 引 内 地 和 海 外 的 高 技 术 人 才 或 优 才 来 港 定 居 , 藉 以 提 升 香 港 在 全 球 化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获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无 须 在 来 港 定 居 前 先 获 得 本 地 雇 主 聘 用 , 并 可 根 据 现 行 的 受 养 人 政 策 , 申 请 带 同 其 配 偶 及 1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来 港 。 所 有 申 请 人 必 须 首 先 符 合 基 本 资 格 的 要 求 , 才 可 根 据 计 划 所 设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的 其 中 一 套 获 取 分 数 , 与 其 他 申 请 人 竞 争 配 额 。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分 别 是 「 综 合 计 分 制 」 和 「 成 就 计 分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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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旨 在 吸 引 内 地 和 海 外 的 高 技 术 人 才 或 优 才 来 港 定 居 , 藉 以 提 升 香 港 在 全 球 化 市 场 的 竞 争 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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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批 准 的 申 请 人 一 般 可 先 获 准 在 港 逗 留 12 个 月 。 在 该 首 12 个 月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前 ,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准 来 港 的 人 士 必 须 证 明 他 们 已 采 取 来 港 定 居 的 步 骤 在 香 港 居 住 , 例 如 已 找 到 有 实 质 报 酬 的 工 作 或 已 建 立 业 务 , 才 会 获 准 延 期 逗 留 。 至 于 根 据 「 成 就 计 分 制 」 获 准 来 港 的 人 士 , 入 境 处 如 信 纳 申 请 人 有 经 济 能 力 维 持 自 己 和 受 养 人 在 港 的 生 活 , 便 会 批 准 其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本 计 划 共 有 1 572 名 申 请 人 获 发 配 额 。
受 养 人 来 港 的 安 排
入 境 政 策 可 容 许 符 合 资 格 的 人 士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依 靠 在 港 居 住 的 近 亲 。 视 乎 保 证 人 在 港 的 居 留 身 份 , 合 资 格 的 受 养 人 包 括 受 养 配 偶 、 18 岁 以 下 未 婚 受 养 子 女 及 60 岁 或 以 上 受 养 父 母 。 为 受 养 人 签 证 申 请 作 保 证 的 人 士 包 括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 以 及 按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或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来 港 、 来 港 就 业 (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及 根 据 输 入 劳 工 计 划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的 外 地 劳 工 除 外 ) 或 来 港 在 高 等 教 育 院 校 就 读 全 日 制 课 程 的 非 永 久 性 香 港 居 民 。 受 养 人 来 港 政 策 的 一 个 重 要 考 虑 因 素 , 是 受 养 人 须 依 靠 保 证 人 供 养 。 保 证 人 必 须 有 能 力 在 港 为 其 受 养 人 提 供 远 高 于 基 本 水 平 的 生 活 和 合 适 的 居 所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批 出24 490个 受 养 人 签 证 。
透 过 各 种 计 划 或 安 排 获 准 来 港 工 作 或 就 读 全 日 制 大 专 课 程 的 内 地 人 士 , 他 们 的 受 养 配 偶 及 18 岁 以 下 的 未 婚 受 养 子 女 ( 不 论 是 否 内 地 居 民 ) 可 申 请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来 港 居 留 。 在 二 零 零 九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度 , 本 处 共 批 出 1 862个 这 类 别 的 受 养 人 进 入 许 可 / 签 证 。
单 程 通 行 证 持 有 人 的 入 境 事 宜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二 条 已 就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对 内 地 居 民 来 港 定 居 所 实 施 的 入 境 政 策 作 出 规 定 。 该 条 文 订 明 : 「 中 国 其 他 地 区 的 人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须 办 理 批 准 手 续 , 其 中 进 入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定 居 的 人 数 由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征 求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意 见 后 确 定 」 。 内 地 居 民 可 透 过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 来 港 定 居 。 该 计 划 主 要 为 协 助 内 地 居 民 来 港 与 家 人 团 聚 , 能 有 效 规 管 内 地 居 民 来 港 定 居 的 人 数 , 使 香 港 能 够 保 持 繁 荣 安 定 。
单 程 通 行 证 是 由 内 地 公 安 机 关 的 有 关 单 位 所 签 发 。 现 时 每 日 的 名 额 为 150 个 , 当 中 60 个 是 分 配 予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项 凭 藉 父 亲 或 母 亲 的 血 统 拥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内 地 出 生 人 士 , 而 30 个 则 分 配 予 长 期 分 隔 两 地 的 配 偶 。 在 二 零 零 九至 二 零 一 零年 度 , 有 50 092 名 内 地 居 民 透 过 单 程 通 行 证 计 划 来 港 定 居 。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计 划
为 了 实 施 《 基 本 法 》 所 载 有 关 居 留 权 的 条 文 , 当 局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一 日 修 订 《 入 境 条 例 》 , 使 该 条 例 符 合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的 规 定。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九 日 , 政 府 进 一 步 修 订 《 入 境 条 例 》 , 引 进 一 项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计 划 , 规 定 凡 声 称 根 据 《 基 本 法 》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第 三 项 享 有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人 士 , 必 须 经 有 关 当 局 核 实 其 资 格 , 并 获 发 给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及 将 证 明 书 附 贴 于 单 程 通 行 证 上 , 才 可 行 使 在 香 港 居 留 的 权 利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根 据 这 项 计 划 来 港 的 人 士 共 有 184 306 名 。
基 因 测 试
部 分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申 请 人 及 其 声 称 的 父 母 , 由 于 所 提 供 证 明 文 件 未 足 以 确 立 其 声 称 的 父 母 与 子 女 关 系 , 故 或 须 接 受 基 因 测 试 。 有 关 基 因 测 试 程 序 的 《 2001 年 入 境 ( 修 订 ) 条 例 》 已 经 制 定 , 并 于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开 始 实 施 , 而 基 因 测 试 的 安 排 和 费 用 , 亦 已 在 宪 报 中 订 明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 入 境 处 共 收 到23 193 宗 须 进 行 基 因 测 试 的 申 请 个 案 。
就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计 划 提 出 的 上 诉
当 局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对 《 入 境 规 例 》 进 行 立 法 修 订 , 就 申 请 人 反 对 入 境 处 处 长 不 发 出 居 留 权 证 明 书 或 经 核 证 副 本 的 决 定 , 向 入 境 事 务 审 裁 处 上 诉 所 须 依 从 的 程 序 , 作 出 规 定 。 截 至 二 零 一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本 处 从 入 境 事 务 审 裁 处 共 接 获 1 274 宗 有 关 上 诉 。
预 约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服 务
本 处 由 二 零 零 九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起 把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的 预 约 服 务 范 围 扩 展 至 入 境 处 总 部 。 合 资 格 的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透 过 互 联 网 或 24 小 时 电 话 预 约 服 务 热 线 预 约 。 此 外 , 已 递 交 签 证 / 入 境 许 可 证 申 请 人 士 , 亦 可 透 过 互 联 网 或 24 小 时 电 话 查 询 系 统 查 询 其 申 请 状 况 。
网 上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本 处 将 由 二 零 一 零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起 推 出 网 上 申 请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服 务 。 合 资 格 的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可 透 过 互 联 网 递 交 延 长 逗 留 期 限 申 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