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6日
一名香港居民被控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及一項作出虛假法定聲明的罪名,昨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兩項控罪各被判監禁十二個月,同期執行。
六十四歲的香港居民男被告於二○一九年九月與一名二十八歲的內地女子在香港結婚,其後該內地女子以「單非」孕婦身分成功從一間私家醫院取得在香港分娩的「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該名內地孕婦於二○二○年三月入境香港,並於同年六月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申請延期逗留,由於入境處對兩人的婚姻真確性以及待產嬰兒與被告的親子關係存疑,遂拒絕該名內地孕婦的延期申請,並向被告及該名內地孕婦展開調查。該名內地孕婦最後未能入境香港產子。
在調查期間,被告承認在明知該名內地孕婦的待產嬰兒並非自己親生的情況下,在民政事務處故意作出虛假法定聲明,訛稱自己為該待產嬰兒的親生父親,從而協助該名內地孕婦取得「預約分娩服務確認書」意圖在港分娩。
入境處發言人稱:「入境處十分關注非本地孕婦試圖以非法手段入境香港分娩的情況。我們一方面致力於出入境管制站阻截未有預約分娩服務的非本地孕婦,另一方面採取有力的執法行動,以打擊違反入境條例的非本地孕婦及教唆者。」
發言人警告,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以欺騙手段而不誠實地取得另一人的服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十年。此外,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明知而故意作出虛假法定聲明,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