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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名非華裔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2016年7月18日

七名持擔保書的非華裔非法勞工,包括一名斐濟籍、兩名印度籍、兩名印尼籍及兩名巴基斯坦籍人士於七月十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於五月三日聯同警務處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元朗錦上路的一所洗車店內發現兩名印尼籍男子,年齡為三十及四十一歲,正在從事洗車工作。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兩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而及後的調查發現他們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另外,於七月十二日聯同警務處及勞工處進行的「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旺角通菜街發現一名斐濟籍男子、兩名印度籍男子及兩名巴基斯坦籍男子,年齡介乎二十三至五十二歲,正在搭建排檔。在檢查身份證明文件期間,五名男子均出示了由入境處簽發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而及後的調查發現當中四人為免遣返聲請人士。

七名被捕的非法勞工於七月十五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接受僱傭工作。案件經審理後,各人分別被判監禁十五個月至二十二個月及三星期不等。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
  
發言人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同時,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話,僱主亦必須查閱他/她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1-0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