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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及其經理因未有查閱新僱員的旅行證件被定罪

2013年3月7日

一間餐廳及一名經理因未有查閱新僱員的旅行證件,於昨日(三月六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三萬元及五千元。

在二○一三年一月九日進行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事務處(入境處)人員在一間餐廳內截獲一名不能合法受僱的洗碗工人。該餐廳及一名負責聘用該非法勞工的經理因在訂立傭佣合約時,未有首先查閱新僱員的旅行證件而被起訴。

發言人亦警告,如僱主沒有查閱持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十五萬元及監禁一年。凡獲准以訪客、學生、僱傭工作等條件在港逗留的人士或旅行證件上載有「持證人不得從事僱傭工作」的逗留條件的人士,如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均不可合法受僱。

06-10-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