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资料守则
政府应该运用可供使用的资源,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为达致此目的,政府明白到市民是需要充分认识政府及其提供的服务,以及对个人和整个社会均有影响的政策和决定的依据。
《公开资料守则》(《守则》)界定拟提供资料的范畴,列出按惯例或因应要求提供资料的方式,并订明尽快发放资料的程序。
《守则》授权和规定公务员除有特别理由外,按惯例或因应要求提供资料。这些理由载列于第2部。若拒绝任何索取资料的要求,通常会提述这些理由。
任何索取资料的要求均会尽快及妥善地处理,如有需要,有关人员会协助市民阐明其要求,或把要求转介至最适当的部门处理。有关的程序会尽量精简。
《守则》亦载列有关要求复检或投诉的程序,以便市民在认为《守则》的规定未获适当执行时知所遵循。
《守则》已上载于互联网,网址为 https://www.access.gov.hk。
简介
守则
守则的释义和应用指引
披露记录
公开资料守则的资料单张
入境事务处
《公开资料守则》
入境事务处已指派首席入境事务主任(纪录及数据管理)担任本处公开资料主任,负责确保市民根据《公开资料守则》索取资料时,本处会依照指定程序恰当处理有关要求。
市民可以书面、申请表格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以电子申请的方式提出要求,以索取本处备存的资料或纪录。申请表格可经本处网页下载或向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地下高层查询及联络组或入境事务处各分区办事处索取。有关申请应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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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 入境事务处 公开资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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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 详情)
有关本处可供市民查阅的资料包括:
除免费派发或收取指定费用的刊物外,本处会按影印服务的标准收费收取复印所需文件的费用。但如法例已订有收费办法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批准其他收费办法,则按该办法缴费。
如有查询,请与公开资料主任联络[电邮地址: rm@immd.gov.hk ;传真号码: (852) 2824 1675]。
入境事务处
本处的公开资料主任
本处的公开资料主任由首席入境事务主任(纪录及数据管理)担任。她负责确保根据守则所提出的索取资料要求,能按照指定程序获得适当处理。
公开资料主任 |
许一玲女士 |
电邮地址 |
rm@immd.gov.hk |
传真号码 |
(852) 2824 1675 |
地址 |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 入境事务处 |
查询有关本处所提供的服务
索取资料
市民可以书面、申请表格或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以电子申请的方式提出要求,以索取本处备存的资料或纪录。申请表格可向下列办事处索取:
-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地下高层查询及联络组、入境事务处各分区办事处;或
- 从互联网内本处的网址下载表格。
有关申请应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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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 入境事务处 公开资料主任收 |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可供市民索取的纪录或刊物一览表
- 出入境检查
- 申请、登记及有关服务
- 关于申请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香港特别行政区旅行证件、国籍等事宜的资料
- 关于申请身份证、生死及婚姻登记和其他相关申请的资料
- 关于为香港境外的香港居民提供协助的资料
- 执法、遣送离境及免遣返声请
- 关于防止及侦测与入境事务有关的罪行、遣送/递解离境以及处理免遣返声请的资料
- 资讯系统
- 关于资讯系统策略的资料
- 资讯系统操作及电子服务
- 纪录及数据管理
- 一般行政事宜
- 人事事宜
- 财政和物料供应事宜
- 收入及开支
- 费用及收费
- 入境事务队福利基金管理报告
- 办公室设备、傢俬和用具
- 其他资料
- 公告及通告
- 政策及程序
- 讲座、访问及访谈
- 嘉许及投诉
- 统计数字
《生死登记条例》(第1 7 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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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类别 |
费用$ |
索取地点 |
《生死登记条例》(第1 7 4章) |
1. |
向本地申请人发出登记册内其中任何记项的核证副本 (第2 2(2)(a)条) |
140 |
生死登记总处及各生死登记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生死登记条例》(第1 7 4章) |
2. |
向海外申请人发出登记册内其中任何记项的核证副本 (第2 2(2)(b)条) |
275* |
生死登记总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生死登记条例》(第1 7 4章) |
3. |
就生死纪录内不超过5年期的某一特定记项而作的特定查册 (第2 2(1)(a)条) |
140 |
生死登记总处及各生死登记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生死登记条例》(第1 7 4章) |
4. |
就生死纪录内非关于某一特定记项的资料而作的一般查册 (第2 2(1)(b)条) |
680 |
生死登记总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生死登记条例》(第1 7 4章) |
5. |
简略格式的出生证明书 (第2 3条) |
70 |
生死登记总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注: *须额外缴付相等于正常空邮邮资的费用
《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 7 5章)及《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 7 6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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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类别 |
费用$ |
索取地点 |
《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 7 5章)及《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 7 6章) |
6. |
就索引或特别出生/死亡登记册而作的特定查册 (第1 7 5章第7及9条) (第1 7 6章第7及9条) |
140 |
生死登记总处及各生死登记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 7 5章)及《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 7 6章) |
7. |
就索引或特别出生/死亡登记册而作的一般查册 (第1 7 5章第7及9条) (第1 7 6章第7及9条) |
680 |
生死登记总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 7 5章)及《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 7 6章) |
8. |
向本地申请人发出任何登记册内记项的核证副本 (第1 7 5章第7及9条) (第1 7 6章第7及9条) |
140 |
生死登记总处及各生死登记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出生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 7 5章)及《死亡登记》(特设登记册)条例(第1 7 6章) |
9. |
向海外申请人发出任何登记册内记项的核证副本 (第1 7 5章第7及9条) (第1 7 6章第7及9条) |
275* |
生死登记总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注: *须额外缴付相等于正常空邮邮资的费用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 7 8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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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类别 |
费用$ |
索取地点 |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 7 8章) |
10. |
根据第1 3条在连续不超过6小时内翻查资料而没有明确说明翻查目的 |
680 |
各婚姻登记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 7 8章) |
11. |
申请人或由登记官代表申请人根据第1 3条翻查某一特定记项 |
140 |
" |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 7 8章) |
12. |
向本地申请人提供根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 3条发出的特定记项核证副本 |
240 |
" |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 7 8章) |
13. |
向海外申请人提供根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 3条发出的特定记项核证副本 |
310* |
生死登记总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 7 8章) |
14. |
向本地申请人提供根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 3条发出以示无登记纪录的证明书 |
680 |
各婚姻登记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 7 8章) |
15. |
向海外申请人提供根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 3条发出以示无登记纪录的证明书 |
750* |
生死登记总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注: *须额外缴付相等于正常空邮邮资的费用
《婚姻条例》(第1 8 1章) |
|
资料类别 |
费用$ |
索取地点 |
《婚姻条例》(第1 8 1章) |
16. |
并未说明翻查目的而根据第2 6条在连续不超过6小时内翻查资料 |
680 |
各婚姻登记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婚姻条例》(第1 8 1章) |
17. |
向本地申请人提供根据第2 6条发出以示无登记纪录的证明书 |
680 |
" |
《婚姻条例》(第1 8 1章) |
18. |
向海外申请人提供根据第2 6条发出以示无登记纪录的证明书 |
750* |
生死登记总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婚姻条例》(第1 8 1章) |
19. |
申请人或由登记官代表申请人根据第2 6条翻查某一特定记项 |
140 |
各婚姻登记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婚姻条例》(第1 8 1章) |
20. |
向本地申请人提供根据第2 6条发出的特定记项核证副本 |
280 |
" |
《婚姻条例》(第1 8 1章) |
21. |
向海外申请人提供根据第2 6条发出的特定记项核证副本 |
350* |
生死登记总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注: *须额外缴付相等于正常空邮邮资的费用
《婚生地位条例》(第1 8 4章附表第6项) |
|
资料类别 |
费用$ |
索取地点 |
《婚生地位条例》(第1 8 4章附表第6项) |
22. |
获确立婚生地位人士的出生记项核证副本 |
140 |
各出生登记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生死登记条例》(第1 7 4章)(第2 2(2)(a)及(b)条)及《领养条例》(第2 9 0章)(第1 8(3)条) |
|
资料类别 |
费用$ |
索取地点 |
《生死登记条例》(第1 7 4章)(第2 2(2)(a)及(b)条)及《领养条例》(第2 9 0章)(第1 8(3)条) |
23. |
向本地申请人发出领养子女登记册内任何记项的核证副本 |
140 |
生死登记总处 (地址:香港金钟道6 6号金钟政府合署低座3楼) (电话: 2867 2785) |
《生死登记条例》(第1 7 4章)(第2 2(2)(a)及(b)条)及《领养条例》(第2 9 0章)(第1 8(3)条) |
24. |
向海外申请人发出领养子女登记册内任何记项的核证副本 |
275* |
" |
注: *须额外缴付相等于正常空邮邮资的费用
《人事登记条例》(第1 7 7章)(第1 0条) |
|
资料类别 |
费用$ |
索取地点 |
《人事登记条例》(第1 7 7章)(第1 0条) |
25. |
登记事项证明书 |
425 |
人事登记处各分区办事处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人事登记条例》(第1 7 7章)(第1 0条) |
26. |
身份证纪录的核证副本 |
425 |
" |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1 7 C条) |
|
资料类别 |
费用$ |
索取地点 |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1 7 C条) |
27. |
出入境纪录 |
160 |
纪录中心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10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
下列为由公职人员核证的任何证件、簿册、纪录或文书的真正摘录的资料类别 |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1 7 C条) |
下列为由公职人员核证的任何证件、簿册、纪录或文书的真正摘录的资料类别 |
28. |
有关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
核证费用:160 (另加影印费:每页1.5) |
延期逗留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5楼;或
其他签证及入境许可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5楼;或
外籍家庭佣工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4楼;或
就业及旅游签证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7楼;或
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6楼;或
居留权证明书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7楼;或
输入劳工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4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1 7 C条) |
下列为由公职人员核证的任何证件、簿册、纪录或文书的真正摘录的资料类别 |
29. |
有关居留权申请 |
核证费用:160 (另加影印费:每页1.5) |
居留权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3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1 7 C条) |
下列为由公职人员核证的任何证件、簿册、纪录或文书的真正摘录的资料类别 |
30. |
有关旅行证件申请 |
核证费用:160 (另加影印费:每页1.5) |
旅行证件(签发)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1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1 7 C条) |
下列为由公职人员核证的任何证件、簿册、纪录或文书的真正摘录的资料类别 |
31. |
有关中国国籍申请(须根据其他法例规定所提供的真正摘录除外) |
核证费用:160 (另加影印费:每页1.5) |
旅行证件(签发)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1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1 7 C条) |
下列为由公职人员核证的任何证件、簿册、纪录或文书的真正摘录的资料类别 |
32. |
有关出生及死亡登记申请(须根据其他法例规定所提供的真正摘录除外) |
核证费用:160 (另加影印费:每页1.5) |
生死登记总处 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低座3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第1 7 C条) |
下列为由公职人员核证的任何证件、簿册、纪录或文书的真正摘录的资料类别 |
33. |
有关婚姻登记申请(须根据其他法例规定所提供的真正摘录除外) |
核证费用:160 (另加影印费:每页1.5) |
生死登记总处 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低座3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第5 4 0章)(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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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类别 |
费用$ |
索取地点 |
《中国国籍(杂项规定)条例》(第5 4 0章)(附表) |
34. |
根据第十六条发出的任何证明书的核证副本 |
185 |
国籍分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2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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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类别 |
费用$ |
索取地点 |
35. |
就有关签证/进入许可/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文件的副本 |
影印费:每页1.5 |
延期逗留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5楼;或
其他签证及入境许可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5楼;或
外籍家庭佣工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4楼;或
就业及旅游签证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7楼;或
优秀人才及内地居民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6楼;或
居留权证明书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7楼;或
输入劳工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4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36. |
就有关身份证申请文件的副本 |
影印费:每页1.5 |
人事登记纪录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9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37. |
就有关居留权申请文件的副本 |
影印费:每页1.5 |
居留权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3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38. |
就有关旅行证件申请文件的副本 |
影印费:每页1.5 |
旅行证件(签发)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1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39. |
就有关中国国籍申请文件的副本 |
影印费:每页1.5 |
旅行证件(签发)组 将军澳入境事务处总部 行政大楼1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40. |
就有关出生及死亡登记申请文件的副本 |
影印费:每页1.5 |
生死登记总处 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低座3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41. |
就有关婚姻登记申请文件的副本 |
影印费:每页1.5 |
生死登记总处 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低座3楼 (一般查询: 2824 6111) |
影印费用
除免费派发或收取指定费用的刊物外,本处会按照下列办法收取影印费用:
A3或A4纸(黑白影印,不论放大与否) |
影印本每页港币1.5元(A4纸)或1.6元(A3纸) 但如法例已订有收费办法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批准其他收费办法,则按该办法收取。
(于此而言,文件一词通常指小册子,报告或档案内的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