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已转授法定权力和职责予入境事务处处长执行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条例》第4条批出特许予任何公众礼拜场所作为举行婚礼的地点。
任何公众礼拜场所(「该场所」)之神职主管可为「该场所」向入境事务处申请特许作为举行婚礼的地点。
邮递申请
若以邮递方式申请,请将已填妥的申请书(连结)及有关证明文件邮寄至以下地址:
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12楼生死及婚姻登记(支援)组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 (详情)
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透过以下的超连接,进行网上申请。
网上申请礼拜场所特许作为举行婚礼的地点
当收到申请人的网上申请后,本处会复核已递交的申请书及所需的文件,并会联络你提交额外文件(如需要)。如所有已递交的文件符合要求,本处会派员到访「该场所」进行实地考察以确认「该场所」是适合举行婚礼的场所。
申请所需的申请书及文件已载列于"申请礼拜场所特许作为举行婚礼的地点所需的申请书及文件一览表"。
申请礼拜场所特许作为举行婚礼的地点是免费的。
当「该场所」获批给许可证后,登记官会以信函方式通知「该场所」的神职主管有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