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务的自治权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士入境、逗留和离境事宜实施出入境管制。《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士入境、逗留和离境事宜实施出入境管制。《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对世界各国
或各地区的人士入境、逗留和离境事宜实施出入境管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但在处理特区事务包括出入境管制方面,则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士入境、逗留和离境事宜实施出入境管制。换言之,在回归后,香港仍可处理本身的出入境管制事务,并且在制定出入境政策方面享有自治权。

香港入境事务队致力实施有效出入境管制和采取执法行动,同时亦注重为游客、商务访客和本港居民提供方便的出入境安排和设施。因此,本处在执行签证管制方面的目标为:

  • 防止不受欢迎人物入境,以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 为输入优秀人才及专业人士提供方便的安排,以提升香港的竞争力,并同时保障本地劳动人口免受不公平的竞争;以及
  • 令游客和商人来港更加方便,使香港成为一个具吸引力的旅游和商业中心。

签证及入境许可证制度

没有香港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如欲来港旅游(根据现行入境政策可免签证入境的人士除外)、就业、投资、受训、居留或就读,均须申领签证/入境许可证,方可获准入境。这个在来港前预办入境检查的制度卓有成效,不但可确保只有符合现行入境政策的人士才获准来港,亦可防止不受欢迎的人物进入本港。

本处提供方便快捷的签证服务。本处提供方便快捷的签证服务。
本处提供方便快捷的签证服务。

申请来港签证/入境许可证的人士,可直接把申请书寄交入境处,或由保证人把申请书亲身递交或寄交入境处。办理签证/入境许可证的申请通常需时四至六星期。

此外,申请来港签证/入境许可证的人士亦可将申请书交往就近其住处的中国驻外国使领馆。如果有关申请无须转介香港入境处办理,使领馆一般可在数日内发出旅游签证/入境许可证。如果申请须转介入境处办理,则大约需时四至六星期。

居于内地的外籍人士可向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入境事务组递交签证申请。居于澳门的外籍人士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递交签证申请。

签证及政策部

签证及政策部组织图签证及政策部组织图

签证及政策部由一位助理处长掌管,负责制定和推行有关签证/入境许可证及延期逗留的政策。该部由签证管制(政策)科和签证管制(执行)科组成,每科各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务主任领导。签证及政策部的主要工作范围包括:

  • 制定及覆检有关签证事宜的政策和审批程序,以应付本港社会不断转变的需要,配合外围环境的转变,方便访客来港,改善签证和入境许可证制度的政策管理,以及提高此制度的运作效率和效益;
  • 按照现行的入境政策和程序,处理来港旅游、就业、投资、受训、居留和就读的入境申请;
  • 处理由访客和临时居民所递交的延期逗留申请;
  • 防止可能会对香港的保安、繁荣和社会安宁构成威胁的不受欢迎人物入境;
  • 处理由声称凭藉父亲或母亲的血统而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籍人士所提出的香港特区居留权证明书申请;以及
  • 处理有关居留权证明书及签证管制事宜的上诉、呈请和司法覆核个案。

来港旅游

约有17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民可免签证来港作商务探访、探亲或观光旅游7至180天。 约有17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民可免签证来港作商务探访、探亲或观光旅游7至180天。

香港特区政府对访客实施开放的出入境政策。约有170个国家和地区的国民可免签证来港作商务探访、探亲或观光旅游7至180天。

内地访客

罗湖管制站的「内地访港旅客」柜台 罗湖管制站的「内地访港旅客」柜台

内地访客的入境事宜,须受另一套安排规管。他们可来港逗留7至90天。欲来港探亲或观光的内地居民,须向内地有关当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适用的赴港签注。

商务探访计划

由一九九八年三月起,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内地商人如欲来港作商务探访,可向内地当局申请商务签注。二零一二年,每日平均有
4 863名内地商务旅客透过这项计划来港。

台湾访客

台湾访客可经由台湾的特许航空公司申请香港入境许可证(简称「许可证」)来港。许可证一般可在两个工作天内签发。由二零零二年三月起,台湾访客亦可经由台湾的特许航空公司(或其代理机构)申请网上快证。申请会透过互联网由网上快证电脑系统自动处理。网上快证的有效期为两个月,其间持证人可进入香港两次。网上快证和多次入境许可证持有人可以访客身份进入香港,每次可逗留30天。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已批核2 831 864宗网上快证的申请。

自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持有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的台湾居民,无须持有有效的内地入出境签注,亦可以访客身份来港并逗留七天。为进一步便利台湾居民来港经商旅游,由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持有人在港的逗留期限,已由7天延长至30天。

新推出的「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电子服务便利台湾旅客访港。新推出的「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
电子服务便利台湾旅客访港。

自二零一二年九月一日起,合资格的台湾居民可自行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页的「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电子服务平台(www.gov.hk/par),免费预办入境登记。电脑系统会处理有关登记,并即时显示结果。预办入境登记的有效期为两个月,其间登记人可获准以访客身份进入香港两次,每次逗留最多30天。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129 699人次成功登记。

亚太区经济合作(简称「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试验计划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开始实施。由于这项试验计划备受商务访客欢迎,因此已于一九九九年三月成为常设计划。现时已有18个亚太经合成员地区参加并全面推行这计划,包括澳洲、文莱、智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香港、印尼、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及越南。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备受商务访客欢迎。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备受商务访客欢迎。
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的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可多次免签证前往已获预先审批的成员地区,而每次可逗留长达两至三个月。来港的商务旅游证持有人可使用出入境管制站内的专用柜台(如有)办理出入境检查手续。

由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起,持证人前往所有参与此计划的成员地区,不论有否获得该成员地区的预先审批,均可在指定管制站特别通道过关。持证人若未获该成员地区的预先审批,他们必须遵守该地区的一般入境规定,包括出示有效的护照及有效的签证(如适用)。

美国及加拿大已分别由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其国际机场内设置特别通道,让商务旅游证持有人办理入境手续,但持证人仍须遵守一般入境规定,包括出示有效的护照及适用的美国或加拿大签证(如适用)。

近年,香港特区政府所发出的商务旅游证大幅增加。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港已签发29 218张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并处理了206 017宗由其他成员地区转介的预先审核要求。

工作假期计划

工作假期计划在二零零一年四月推出,旨在促进香港与各参与国在文化及教育上的交流,从而加强彼此的双边关系。参与国护照或香港特区护照持有人,如年龄介乎18至30岁及通常居于其原居地,而其主要入境目的为度假,均合资格参加这项计划。参与这项计划的国家目前包括澳洲、加拿大、德国、爱尔兰、日本、韩国和新西兰。参与计划的人士可在接待国家/地区逗留最多12个月,并在当地度假期间从事短期工作,来自澳洲、加拿大、德国、日本、韩国及新西兰的参加者更可修读短期教育或训练课程。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共批准了2 504宗申请。

方便访客来港的新措施

本处不时检讨签证管制的制度及审批程序,并在有需要时实施新措施,务求使游客和商务访客来港更感方便。

为方便旅客来港旅游及加强在贸易及商业方面的相互联系,黑山共和国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民,分别由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日及二零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可享有免签证入境香港并逗留14天的待遇。

现时,须持有效签证访港的旅客如确实有需要经常来港,而在过往12个月内曾访港三次或以上,其间并无不良纪录,或入境事务处处长信纳其访港有利香港,可申请签发多次来港旅游签证。

内地居民透过「个人游计划」来港旅游

内地「个人游计划」于二零零三年七月实施。目前,广东省所有21个市及其他省份的28个市,即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台州、福州、厦门、泉州、成都、济南、沈阳、大连、南昌、长沙、南宁、海口、贵阳、昆明、石家庄、郑州、长春、合肥及武汉的居民,均可以个人身份来港旅游。透过「个人游计划」来港的内地访客,每次入境可获准逗留不多于七天。这项措施利好本地的旅游业、零售业和相关行业。

由二零零九年四月一日起,居于深圳市的内地居民可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一年有效期的多次往返香港个人旅游签注。于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开始,「个人游计划」已扩展至常住深圳的非广东户籍居民。合资格的申请人可向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三个月一次或一年一次的个人旅游签注。持证人每次可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七天。

此外,自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开始,常住深圳的非广东户籍居民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包括深圳市各级政府聘用人员,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资企业从业人员和工商业个体户。

来港就业

专业人士和投资者

本处在「中小企国际推广博览」中宣传各项措施以吸引资本和人才来港。 本处在「中小企国际推广博览」中宣传各项措
施以吸引资本和人才来港。

香港是一个国际金融及商业中心。凡有意来港投资的海外人士及能够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士,只须办理最基本的入境手续,便可获准来港。雇佣工作签证是发给具备特别技能、知识或经验的人士,而这些技能、知识或经验对香港有价值而又无法即时在本港找到。在二零一二年,接近100个国家/地区共28 625名来自不同行业的专业人士,获准来港从事长期或短期的雇佣工作。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于二零零三年七月推出,旨在吸引合资格的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来港工作,以满足本港的人力资源需求,提高香港在全球化市场的竞争力。此计划没有设定行业限制,并容许公司内部调派高级管理人员及专业人才到港工作。计划也适用于输入艺术、文化、体育,以至饮食界的优才和专才,以巩固香港作为亚洲国际都会的地位。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已有
57 126名内地优秀人才和专业人才透过此计划获准来港工作。

居于海外的内地专业人才

当局自一九九零年九月起实施一项容许居于海外的内地专业人才来港工作的政策,申请人必须在海外递交申请,而且在紧接申请前必须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两年。为带动本港的经济发展,这些内地专业人才来港工作的海外居住年期规定,已由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一日起宽减为一年。在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期间,已有4 495名居于海外的内地专业人才获准来港工作。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本处于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推出「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以进一步吸引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及回港工作,从而提升香港的人力资源和竞争力,以及加强香港对非本地学生的吸引力。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吸引不少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及回港工作,从而提升香港的人力资源和竞争力。「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吸引不少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及回港工作,从而提升香港的人力资源和竞争力。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吸引不少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及回港工作,
从而提升香港的人力资源和竞争力。

非本地毕业生是指来自香港以外而在香港修读经本地评审全日制课程而获得学位或更高资历的人士。非本地毕业生如在毕业日期(即毕业证书所载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内根据本安排递交申请留港工作,均属于应届非本地毕业生类别。他们无须在提出申请时已觅得工作。

回港非本地毕业生是指在毕业日期起计的六个月后递交申请的人士。他们须在提出申请时先获得聘用。只要受雇从事的工作通常是由学位持有人担任,以及薪酬福利条件达到市场水平,有关申请便会获得考虑。

成功申请人士如能符合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留港12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他们在获准逗留期间可自由从事及转换工作,无须事先取得入境处的批准。他们可根据现行有关受养人的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居住。如他们其后仍按上文所述条件受聘工作,便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共22 115名非本地毕业生获批准根据此安排在港工作。

外地劳工

当局于一九九六年推出补充劳工计划,有限度地输入劳工,使无法在本地聘得合适雇员的职位空缺得以填补,以纾缓劳工短缺问题。这项计划由成员包括雇主及工会代表的劳工顾问委员会监察。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透过这项计划获准来港的工人有21 424名,其中仍在港工作的则有2 415名。输入的劳工在初次入境时,通常获准逗留12个月,并须在合约届满时返回原居地,而合约的有效期通常最长为两年。

外籍家庭佣工

外籍家庭佣工获准来港工作,减轻了不少家庭的家务负担。 外籍家庭佣工获准来港工作,减轻了不少家庭的家务负担。

当局准许外籍家庭佣工以受雇两年的合约形式来港工作,以减轻本港许多家庭的家务负担。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外籍家庭佣工人数有312 395名,当中来自菲律宾及印尼的人数分别约占50%及48%。

外籍家庭佣工不准担任全职司机,由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亦不可执行任何形式的驾驶职务。本地雇主如确实需要其外籍家庭佣工执行因家务所引致及附带的有限度驾驶职务,须向入境处处长申请特别许可,其外籍家庭佣工方可执行此等职务。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获得该特别许可以便有限度执行驾驶职务的外籍家庭佣工有3 260人。

由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开始,输入外籍家庭佣工已被纳入《雇员再培训条例》内的输入雇员计划。因此,聘用外籍家庭佣工的雇主须就整个合约期缴交9 600元的雇员再培训征款(外佣征款),款项可一次过或均分四期缴交。根据《2008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3)(第2号)公告》,外籍家庭佣工若在二零零八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获本处发给工作签证,有关雇主将可获豁免缴交外佣征款。根据二零一三年《施政报告》,外佣征款将于上述豁免缴款期届满(即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后取消。

来港就读

从外地来港的学生,可获准在根据《教育条例》及《专上学院条例》注册的私立学校就读。由一九九九至二零零零学年起,内地学生可来港就读全日制学士学位课程。

为促使香港成为整个区域的教育枢纽,由二零零五至二零零六学年起,香港特区政府放宽了非本地学生来港就读的入境政策。经修订后,内地、澳门及台湾的学生均可来港就读经本地评审的全日制专上课程,即副学位及以上程度的课程。澳门及台湾的学生与其他非本地学生一样,可来港就读为期最长一年的学位或以上程度的交流计划课程。内地学生亦可申请修读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开办经本地评审的兼读修课式研究生课程,而其他非本地学生可获准就读任何经由本地评审的兼读修课式研究生课程。内地中学生在内地老师陪同下,可来港修读经教育局批准为期不超过两星期的短期交换生课程。

由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九日起,非本地学生来港接受专上教育的入境政策已获进一步放宽。内地、澳门及台湾的学生均可申请来港修读由拥有学位颁授权的香港高等教育院校开办的短期课程,惟修读短期课程的累计修业期,在任何12个月内不得超过180日。此外,非本地学生的就业限制亦获同步放宽。根据新政策,修读经本地评审的学士学位或以上程度课程的非本地全日制学生,只要修业期不少于一个学年,便可从事与学科/课程有关,并经他们就读的院校安排或批准的实习工作。这些学生(不包括交换生)亦可在学年的整段期间于校园担任每星期不超过20小时的兼职工作,并可于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期间从事暑期工作。

在二零一二年,已有24 273名非本地学生获准来港就读(其中内地学生占16 401名),大部分非本地学生都是修读专上学院的课程。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实施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来香港投资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业务的人士来港居留。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实施
的目的是让那些把资金带
来香港投资但不会在港参
与经营业务的人士来港居
留。

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二零零三年十月开始实施。这计划的目的是让那些把不少于650万元的资金投资于本港的获许投资资产,但不会在港参与经营任何业务的资本投资者来港居留。投资者可从获许投资资产类别中选择投资项目。

为确保此计划与时并进,以及继续为香港带来最佳的整体利益,政府在二零一零年就计划作出检讨。经检讨后,由二零一零年十月十四日起,政府就计划作出多项修订,包括提高投资门槛,由650万港元增至1,000万港元;将房地产暂停列为计划下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等。政府会于二零一三年对计划的成效和运作作出全面检讨。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共接获26 492名资本投资者及46 404名相关受养人就该计划提出的申请。其中,共有18 639名申请人获批准,当中16 915名获正式批准及1 724名获原则上批准。该计划带来的投资金额总值达1,298亿元。

为缩短有关申请的处理时间,由二零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申请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聘用执业会计师协助拟备财务报告。有关的执业会计师须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共接获12 391宗由申请人聘用执业会计师拟备财务报告的个案。此类个案约占新申请个案的64%。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本处的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吸引内地和海外的卓越人才来港定居。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于二零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实施。这是一项设有配额并采用计分制的移民吸纳计划,旨在吸引内地和海外的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在全球化市场的竞争力。获批准的申请人无须在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用,并可根据现行的受养人政策,申请带同其配偶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所有申请人必须首先符合基本资格的要求,才可根据计划所设两套计分制度的其中一套获取分数,与其他申请人竞争配额。两套计分制度分别是「综合计分制」和「成就计分制」。

获批准的申请人一般可先获准在港逗留12个月。在该首12个月逗留期限届满前,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必须证明他们已采取来港定居的步骤在香港居住,例如已找到有实质报酬的工作或已建立业务,才会获准延期逗留。至于根据「成就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本处如信纳申请人有经济能力维持自己和受养人在港的生活,便会批准其延期逗留申请。

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计划共有2 392名申请人获发配额。

受养人来港的安排

入境政策可容许符合资格的人士以受养人身份来港依靠在港居住的近亲。视乎保证人在港的居留身份,合资格的受养人包括受养配偶、18岁以下未婚受养子女及60岁或以上受养父母。为受养人签证申请作保证的人士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按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或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来港就业(外籍家庭佣工及根据输入劳工计划获准来港工作的外地劳工除外)或来港在高等教育院校就读全日制课程的非永久性香港居民。受养人来港政策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受养人须依靠保证人供养。保证人必须有能力在港为其受养人提供远高于基本水平的生活和合适的居所。二零一二年,本处共批出19 154个受养人签证。

透过各种计划或安排获准来港工作或就读全日制大专课程的内地人士,他们的受养配偶及18岁以下的未婚受养子女(不论是否内地居民)可申请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二零一二年,本处共批出2 618个这类别的受养人进入许可/签证。

单程通行证持有人的入境事宜

《基本法》第二十二条已就香港特区政府对内地居民来港定居所实施的入境政策作出规定。该条文订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内地居民可透过单程通行证计划来港定居。该计划主要为协助内地居民来港与家人团聚,能有效规管内地居民来港定居的人数,使香港能够保持繁荣安定。

单程通行证是由内地公安机关的有关单位所签发。现时每日的名额为150个,当中60个是分配予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凭藉父亲或母亲的血统拥有香港居留权的内地出生人士,而30个则分配予长期分隔两地的配偶。二零一二年,有54 646名内地居民透过单程通行证计划来港定居。

居留权证明书计划

为了实施《基本法》所载有关居留权的条文,当局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修订《入境条例》,使该条例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九九七年七月九日,政府进一步修订《入境条例》,引进一项居留权证明书计划,规定凡声称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士,必须经有关当局核实其资格,并获发给居留权证明书及将证明书附贴于单程通行证上,才可行使在香港居留的权利。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根据这项计划来港的人士共有193 662名。

基因测试

部分居留权证明书申请人及其声称的父母,由于所提供证明文件未足以确立其声称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故或须接受基因测试。有关基因测试程序的《2001年入境(修订)条例》已经制定,并于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开始实施,而基因测试的安排和费用,亦已在宪报中订明。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共收到29 942宗须进行基因测试的申请个案。

就居留权证明书计划提出的上诉

当局于二零零零年一月对《入境规例》进行立法修订,就申请人反对入境处处长不发出居留权证明书或经核证副本的决定,向入境事务审裁处上诉所须依从的程序,作出规定。截至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处从入境事务审裁处共接获1 368宗有关上诉。

预约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服务

本处由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把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预约服务范围扩展至入境处总部。合资格的非永久性居民可透过互联网或24小时电话预约服务热线预约。此外,已递交签证/入境许可证申请的人士,亦可透过互联网或24小时电话查询系统查询其申请状况。

网上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网上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服务 网上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服务

本处于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六日推出网上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服务。合资格的非永久性居民可透过互联网递交延长逗留期限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