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旨在為有意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受訓的人士,概述有關的入境安排。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來港受訓一段有限期間(不超過12個月)以便學習申請人國家/居住地區所缺乏的特別技能和知識的簽證/進入許可申請,如符合下列規定,可獲考慮批准:
一般而言,除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來港受訓,均須申領簽證/進入許可。雖然入境事務處(下稱「入境處」會因應每宗申請的個別情況作出考慮,惟申請人必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並符合上文詳列的有關資格準則,方可獲考慮發給簽證/進入許可。入境處對這些資格準則或會不時作出修訂而無須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為留意。
申請來港受訓或已獲准來港受訓的申請人,可按香港特區現行的受養人來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證人身份申請帶同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註,及18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來港。獲批准來港或正在申請來港受訓的人士,將成為隨同來港的受養人的保證人。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申請,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及下列條件,可獲考慮批准: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
上述類別的受養人的逗留期限一般會與其保證人的逗留期限掛鈎。受養人須在保證人離港的時間離開香港特區。按現行政策,上述類別的受養人可以在香港特區就業及就讀而不會受到限制。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入境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來港受訓的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除非有特別需要,申請人切勿向入境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況,以免延誤處理申請的時間。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A. | 申請人須上載的文件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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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近照 |
申請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申請人如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上載其有效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內頁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發旅行證件,可上載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如有) |
學歷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
申請人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和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居民] |
申請人的台灣戶籍謄本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申請人在海外居留證明,例如顯示申請人獲海外有關當局批准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
B. |
保證公司須上載的文件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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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申請人所簽訂的培訓合約,註明職位、薪金、其他福利及培訓期的詳情 |
商業登記證^ |
公司經濟狀況的證明文件(例如:最近經審計的財政報告、營業損益表或利得稅報稅表)^ |
有關公司背景詳情的文件,例如業務活動、運作模式、公司背景/聯繫、產品系列、來源及市場、商會會員(如有)等(須提交產品目錄、小冊子等)^ |
詳細的業務計劃(例如資金來源資料、估計注資金額、業務活動性質/模式、預計營業額、銷售量、來年的毛利和純利,以及擬開設的本地就業職位等)[只適用於在過去1 2個月內成立的新公司]^ |
^如保證公司在緊接遞交申請前的1 8個月內有一名非本地僱員曾成功地獲批予就業或培訓簽證/進入許可,便無須提交這些文件。
C. |
來港受訓申請人的每名隨行受養人所須上載的文件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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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養人的近照 |
受養人的有效旅行證件,須載有個人資料、簽發日期、屆滿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簽證的詳情(如適用)。受養人如正在香港特區逗留,則須上載其有效旅行證件中載有最近進入香港特區的入境印章/入境標籤/延期逗留標籤的內頁及最近獲簽發的「電子簽證」(如適用)。內地的中國居民如未獲發旅行證件,可上載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受養人與來港受訓申請人的關係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書、家庭照片、家庭書信(連信封)、戶口簿和獨生子女優待證(如適用) |
受養人的澳門居民往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旅遊證和澳門身份證[只適用於澳門特區居民] |
受養人的台灣戶籍謄本和台灣身份證[只適用於台灣居民] |
受養人在海外居留證明,例如顯示申請人獲海外有關當局批准的逗留條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適用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 |
申請人、隨行受養人和保證公司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如向入境處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入境處在核實隨簽證/進入許可申請所提交的資料及文件是否真確時,或會進行實地探訪。根據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犯罪,而任何獲發的相關簽證/進入許可,或獲准進入香港特區或在香港特區逗留的許可,即告無效。
入境處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後,一般需時四星期處理來港受訓的簽證/進入許可的申請。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資料,入境處將無法開始處理有關申請。除非有特別需要,申請人切勿向入境處查詢申請的進展情況,以免延誤處理申請的時間。
所有申請均由入境處負責處理及審批。申請審批完全由入境處處長根據當時香港特區政府的政策酌情處理。即使申請已符合所有申請資格,入境處處長仍保留拒絕個別申請的絕對決定權。
在申請獲認取后,申請人可在此或通過2 4小時電話查詢熱線(852) 3160 8663查詢申請進度。
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會獲發簽證/進入許可(以「電子簽證」形式簽發)。「電子簽證」持證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證件及儲存在其個人流動裝置或列印在一張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並透過入境櫃枱的光學閱讀器掃描「電子簽證」上的加密二維碼。
獲批准來港的內地中國居民須向有關內地當局申領《往來港澳通行證》(下稱「通行證」)和有關的赴港簽注。持有具相關赴港簽注的通行證的申請人於辦理入境手續時,須一併出示其獲發的「電子簽證」。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香港特區,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