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是證明申請人未曾在香港登記結婚的文件。下文載述如何及何處申請該證書、處理申請所需時間、申請費用以及領取方法。
重要提示﹕有關人士須確定所需服務 的類別才遞交申請。如欲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而非無結婚紀錄證明書,請瀏覽“香港結婚紀錄及/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以獲得更多相關資料。
與婚姻登記紀錄有關而可供申請的類別和可獲簽發的文件如下:
申請種類 | 簽發文件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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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香港結婚紀錄/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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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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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申請人須填寫一份申請書及繳交翻查結婚紀錄的訂明費用。
如翻查結果顯示申請人在香港並無婚姻登記紀錄,他/她將於繳交訂明費用後獲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但如翻查結果顯示申請人在香港已有結婚紀錄,他/她只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註明其在港登記結婚的日期。
申請人可親身或授權他人遞交申請,亦可以郵寄方式申請。
親身遞交申請
申請人可將填妥的申請書親身遞交至任何一間婚姻登記處,並須出示其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的正本,同時亦須繳交翻查婚姻登記紀錄的費用。
授權他人遞交申請
如申請人身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或身在香港但能提供證據證明無法在香港親身遞交申請,他/她可授權他人將填妥的申請書遞交至任何一間婚姻登記處,獲授權人須同時出示所需的證據、授權書(SF/MR/54)、申請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及載有其個人資料及簽名的旅行證件副本。申請人在申請書/授權書上的簽名須跟其旅行證件上的簽名相同。
如申請人的旅行證件並不是香港入境事務處所簽發,該旅行證件的副本須由一名公證人簽名認證。
獲授權人須於遞交申請時繳交翻查婚姻登記紀錄的費用。
以郵遞方式申請
申請人如欲以郵遞方式遞交申請,可將填妥的申請書、香港身份證副本、載有個人資料及簽名的旅行證件副本,連同費用寄交至: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政府合署低座3樓
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
申請書上的簽名須跟申請人旅行證件上的簽名相同。假如申請人的旅行證件並不是香港入境事務處所簽發,該旅行證件的副本須由一位公證人簽名認證。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登入“相關主題”下的超連結,進行網上申請。
若所需文件及費用在遞交申請時已收妥,處理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申請一般需時 7個工作天(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不包括郵遞的時間。
翻查婚姻登記紀錄:港幣140元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港幣680元
(如證明書需郵寄至香港以外地方,須繳付附加費港幣70元,如需以空郵遞送證明書,須另加一般空郵郵費。)
親身遞交申請
以郵遞方式申請
網上申請
註一如申請人選擇以網上方式付款,他/她須以同一方式繳付所有申請費用。本處會於收到申請後聯絡申請人有關支付費用的安排。
親身遞交申請
遞交申請當日,申請人將獲發通知咭,列明領取翻查結果的日期。如翻查結果顯示申請人在港並無婚姻登記紀錄,他/她將於繳交訂明費用後,獲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否則,他/她只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
申請人可親身領取或授權他人代領結婚紀錄函件/無結婚紀錄證明書。有關的授權書(SF/MR/54)可於任何一間婚姻登記處索取或於以下連結下載,授權書上的簽名須與申請書上的簽名相同。
無人領取的結婚紀錄函件/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將會於申請日期起計六個月後被註銷。
以郵遞方式申請
如申請人以郵遞方式申請,而翻查結果顯示他/她在港並無婚姻登記紀錄,他/她將收到通知書,列明領取無結婚紀錄證明書須繳交的費用。於收到有關費用後,該證明書將會郵寄至申請人在申請書內列明的郵寄地址。
如翻查結果顯示申請人在港有婚姻登記紀錄,他/她將收到一封結婚紀錄函件。
網上申請
如於網上遞交申請,資料當事人或獲授權代表須親身前往所選擇的領證登記處領取申請結果。
在申請人完成網上申請手續時,此項申請的領證日期會顯示於「確認書」內。請列印或儲存此確認書,或抄錄確認書上的申請檔案編號、領證日期及領證登記處。當資料當事人或獲授權代表到達領證登記處時,他/她須提供確認書的列印本或申請檔案編號,連同其他所需文件,以便領取申請結果。
無人領取的結婚紀錄函件/無結婚紀錄證明書將會於申請日期起計六個月後被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