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香港法例,在香港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為16歲(以西曆計算),凡擬在港結婚人士,不論居於何地或屬於任何國籍,均可登記結婚。在香港締結婚姻需經以下程序:
擬結婚的其中一方須直接或透過婚姻監禮人向婚姻登記官(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
登記官須在其辦事處展示通知書的第I部分,直至發出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或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屆滿為止。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記官可在通知書遞交後最少15天,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讓擬結婚人士在通知書的三個月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如你打算在預約遞交通知書時,同時登記禮堂預留之優先籌號,以便你在心儀的日期,於你所選的婚姻登記處禮堂舉行婚禮,你需提前預約:即於婚禮舉行日期三個月前的14日內,經網上取得預約及優先籌號登記,先到先得。
舉例說明提前預約日期如下:
擬舉行婚禮日期
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 (舉行婚禮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
提前14日內網上預約 登記日期
27/05/2024
27/02/2024
13/02/2024 - 26/02/2024
01/08/2024
02/05/2024(01/05/2024為公眾假期)
18/04/2024 - 01/05/2024
如上例所示,可予選擇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不會早於你舉行婚姻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
在你擬結婚的日期,若你所選擇的婚姻登記處,仍有你心儀的舉行婚禮時段供你挑選,當你成功完成預約程序後,電腦系統會給你:
預留一個遞交通知書的日期和時間,及
編配一個預留禮堂優先籌號
優先籌號會讓你在應約遞交通知書 當日,根據到場各準新人所持籌號的先後次序,讓各人揀選各自婚禮的舉行時段。請注意:你必須按照預約時間,準時抵達指定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遞交通知書。若你未有依時到達,你所作網上預約、以及你所獲編配之揀選婚禮時段的籌號,均會逾時無效。
你仍然可透過網上預約一個日期,到你所選定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 。你可選擇預約的日期,為你上網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先到先得。你輸入的結婚日期將不會被編配一個預留禮堂優先籌號。當你依約遞交通知書時,你可根據有關登記處當時可供你選擇的所餘名額 ,挑選你心儀的婚禮日期及時間。
請注意:通知書 須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至少15整天 ,及在「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給簽發後,準新人始可按《婚姻條例》的規定締結婚姻。因此,你所選擇的婚禮舉行日期,須介乎發出通知書的15日後,及該通知書 簽發後3個月有效期內。
若申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透過網上成功取得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預約安排,在確認有關預約後,擬結婚人士的其中一方必須親身於指定的日期和時間攜同另一方的身份證明或旅行證件,到指定的婚姻登記處辦理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手續,否則該預約將被取消。若他(們)未能回港辦理有關手續,則須循從香港以外地方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方法處理。
如果你們在香港以外地方定居,並希望在香港舉行婚禮,你們應該直接致函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索取一份擬結婚通知書表格及「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表(表格MR21B)。該處地址為: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 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
你亦可發送電郵至enquiry@immd.gov.hk ,向入境事務處索取有關表格及資料表。
填妥並簽署通知書表格後,該表格須由你們所居住國家的公證人認證。請注意,如男、女雙方居住於不同的地區/國家,只需由其中一方在當地找認可的公證人認證(即發出通知的一方)。 請將已認證的表格及填妥的資料表,連同證明文件副本及一張擡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面額港幣305元的銀行匯票,以空郵掛號方式寄交,或透過你們的香港聯絡人或婚姻監禮人遞交至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如匯票並非以港幣結算,你們需要額外繳交兌換貨幣所需的銀行手續費港幣100元。請勿郵寄現金。
如你們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請在資料表上註明擬舉行婚禮的日期及婚姻登記處。在收妥經認證的通知書、有關訂明費用及證明文件後,你會獲發信確認預約詳情。請注意,婚姻登記處就舉行婚禮設有配額。為方便因額滿關係未能按你意願安排婚禮而須另作安排,你可於資料表上提供多於一個日期及婚姻登記處的選擇,你亦可提供你的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
如你們的婚禮將在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你們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在婚禮舉行前,你們應確保已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你倆到港後,須與婚姻監禮人會面或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出示你們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及先前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遞交通知書的一方並須在登記官前或婚姻監禮人前作出誓章,表明該宗婚姻並無任何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障礙,亦無其他法律上的阻礙。該誓章須在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前作出。如由婚姻監禮人監誓,請預留足夠時間讓婚姻監禮人將有關文件送交登記官,以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請留意,如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婚禮不能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
可以。但由於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故本處會留待舉行結婚日期之前的三個月才開始辦理他們的申請。
如你們打算在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婚禮,你們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然後,你要透過網上預約一個日期,到你所選定的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你可選擇預約的日期,為你上網當天之後12個工作天內的任何一天,先到先得。
在辦理完遞交通知書及已公開展示足15天後,你須要到有關婚姻登記處領取「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並轉交有關的特許禮拜場所。請留意,如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婚禮不能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同意書的表格(表格MR4)可在入境處網頁下載或向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或透過婚姻監禮人索取。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書表格(表格MR4)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如同意書由當事人的生父∕母發出,當事人須在遞交通知書時 出示以下文件:
當事人的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
如當事人父母的婚姻是存續的,父母的結婚證書正本或核證副本及父/母的法定聲明,確認從未被剝奪對當事人的管養權;
如當事人父母已按任何法院命令離婚或分居,對當事人管養權的法院判令的正本或核證副本;
如當事人是非婚生人士,母親的法定聲明,確認從未被剝奪對當事人的管養權。
法定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如作出聲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聲明書須經由公證人認證。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些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按法例規定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同意書(表格MR4)。故此,你的未婚妻可以選擇不遞交有關同意書(表格MR4),但本處會留待她滿21歲當日才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請留意,如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婚禮不能透過婚姻監禮人或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
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7(1)條的規定,如結婚雙方有血親或姻親關係,該段婚姻即屬無效。《婚姻條例》附表5有列明血親及姻親關係的定義,現載錄如下:
《婚姻條例》附表5
第1部
在本附表中—
“兄弟”(brother)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
“姊妹”(sister)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姊妹;
“兒童”(child)指未滿18歲的人;
“家庭子女”(child of the family),就某人而言,指曾與該人在同一住戶內生活並被該人視為他家庭的子女的兒童。
以下的婚姻屬無效—
一名男子與第2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
一名女子與第2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除第4段另有規定外,以下的婚姻屬無效—
一名男子與第3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
一名女子與第3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如有以下情況,第3段所提述的婚姻不得只因姻親關係而無效—
結婚雙方在結婚時已滿21歲;及
較年輕的一方在未滿18歲時不曾在任何時間是另一方的家庭子女。
除第6段另有規定外,以下的婚姻屬無效—
一名男子與第4部第1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或
一名女子與第4部第2欄所指明的任何人締結的婚姻。
如有以下情況,第5段所提述的婚姻不得只因姻親關係而無效—
結婚雙方在結婚時已滿21歲;及
在結婚時—
(在一名男子與他的前妻的母親結婚的情況下)該前妻及該前妻的父親均已去世;
(在一名男子與他的兒子的前妻結婚的情況下)該名男子的兒子及該名男子的兒子的母親均已去世;
(在一名女子與她的前夫的父親結婚的情況下)該前夫及該前夫的母親均已去世;或
(在一名女子與她的女兒的前夫結婚的情況下)該名女子的女兒及該名女子的女兒的父親均已去世。
第2部
第1部第2段所提述的親等限制關係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母親
父親
領養母親或前領養母親
領養父親或前領養父親
女兒
兒子
領養女兒或前領養女兒
領養兒子或前領養兒子
父親的母親
父親的父親
母親的母親
母親的父親
兒子的女兒
兒子的兒子
女兒的女兒
女兒的兒子
姊妹
兄弟
父親的姊妹
父親的兄弟
母親的姊妹
母親的兄弟
兄弟的女兒
兄弟的兒子
姊妹的女兒
姊妹的兒子
第3部
第1部第3及4段所提述的姻親等級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前妻的女兒
前夫的兒子
父親的前妻
母親的前夫
父親的父親的前妻
父親的母親的前夫
母親的父親的前妻
母親的母親的前夫
前妻的兒子的女兒
前夫的兒子的兒子
前妻的女兒的女兒
前夫的女兒的兒子
第4部
第1部第5及6段所提述的姻親等級
就男子而言
就女子而言
前妻的母親
前夫的父親
兒子的前妻
女兒的前夫
他必須提交由管轄法院所發出有關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證明;並在舉行婚禮前,向婚姻登記官遞交一份蓋有印章的法院最後判令的核證副本。
如當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離婚,須提供文件以證明當事人或其前配偶在辦理離婚時通常居於發出離婚判令的國家。否則,當事人須出作聲明,確定其在辦理及獲准離婚當日的國籍及居所。該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
根據《婚姻條例》第21條規定,為進行婚禮的誓詞儀式,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首先向雙方作意思如下的宣述—
「在兩位結為夫婦之前,本人在職責上要提醒你們:根據《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因此,[男方姓名] 和[女方姓名] ,你們的婚禮雖然沒有世俗或宗教儀式,但你們在本人和現時在場的人面前當眾表示以對方為配偶,並為此簽名為證後,便成為合法夫妻。」
男方隨後須向女方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請在場各人見證:我[男方姓名] 願以妳[女方姓名] 為我合法妻子。」
或以英文宣述如下—
"I call upon all persons here present to witness that I, [name of the male party] , do take thee, [name of the female party] , to be my lawful wedded wife."
女方隨後須向男方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請在場各人見證:我[女方姓名] 願以你[男方姓名] 為我合法丈夫。」
或以英文宣述如下—
"I call upon all persons here present to witness that I, [name of the female party] , do take thee, [name of the male party] , to be my lawful wedded husband."。
各婚姻登記處的面積及可容納親友出席觀禮的人數如下:
(a)禮堂數目
(b)每間禮堂的大約面積(平方米)
(c)每間禮堂賓客的座位
(d)每間禮堂可供站立的人數
大會堂婚姻登記處
紅棉路婚姻登記處
尖沙咀婚姻登記處
沙田婚姻登記處
將軍澳婚姻登記處
屯門婚姻登記處
(a)禮堂數目
大會堂婚姻登記處
1
紅棉路婚姻登記處
1
尖沙咀婚姻登記處
2
沙田婚姻登記處
2
將軍澳婚姻登記處
1
屯門婚姻登記處
1
(b)每間禮堂的大約面積(平方米)
大會堂婚姻登記處
88
紅棉路婚姻登記處
41
尖沙咀婚姻登記處
禮堂(UB) : 75 禮堂(3/F) : 50
沙田婚姻登記處
42
將軍澳婚姻登記處
100
屯門婚姻登記處
100
(c)每間禮堂賓客的座位
大會堂婚姻登記處
45
紅棉路婚姻登記處
32
尖沙咀婚姻登記處
禮堂(UB) : 40 禮堂(3/F) : 16
沙田婚姻登記處
25
將軍澳婚姻登記處
50
屯門婚姻登記處
72
(d)每間禮堂可供站立的人數
大會堂婚姻登記處
約 30
紅棉路婚姻登記處
約 12
尖沙咀婚姻登記處
禮堂(UB) : 約 25 禮堂(3/F) : 約 12
沙田婚姻登記處
約 15
將軍澳婚姻登記處
約 30
屯門婚姻登記處
約 38
《婚姻條例》第40條規定,婚姻須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根據終審法院於W訴婚姻登記官(終院民事上訴2012年第4號)的司法覆核一案的判決,如某人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則就《婚姻條例》而言,該人在手術後的重置性別,須視為該人的性別。
終審法院的命令宣告,其中包括:「…《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及《婚姻條例》第40條中的「女」及「女方」等字詞的涵義,必須被視作及解釋為包括接受手術後由男性變為女性的變性人,而該人的性別必須由適當的醫療組織證明在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後已經改變。」
於判詞第124段,終審法院裁定與W處境相同、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有權被視為符合《婚姻條例》第40條及《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中「女」的定義。而於判詞第125段,終審法院裁定若一名變性人在透過切除原生性別的生殖器官及建立某種形式的異性的生殖器官的基礎下,獲醫療組織證明她或他的性別已經改變,則無論如何應享有以他或她的重置性別結婚的權利。
符合以下說明的外科程序,即屬整項性別重置手術-
該程序的效果,是將某人的性別由男性重置為女性,其方式是-
切除該人的陰莖及睪丸;及
在該人身上建造陰道;或
該程序的效果,是將某人的性別由女性重置為男性,其方式是-
切除該人的子宮及卵巢;及
在該人身上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的陰莖。
就婚姻登記而言,婚姻登記官將視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的重置性別為該人的性別。因此根據《婚姻條例》,該人有權與異性締結婚姻。
如欲申請將禮拜場所「該場所」特許作為舉行婚禮的地點,該場所的神職主管須將塡妥的申請書(SF/MR/9 )連同下列所需文件:
「該場所」的照片(顯示正面及內部,「該場所」的名牌,保存文件的設施)
「該場所」樓面圖則的副本(顯示申請特許作為舉行婚禮的範圍)
稅務局發給的免稅證明信或其他文件的副本,用以證明「該場所」屬於非牟利機構
「該場所」入伙紙的副本
批地條件或政府租契的副本
顯示物業業權或原轉讓契約資料的土地註冊處的登記冊副本
「該場所」地址證明的副本(例如電費單)
「該場所」的歷史背景及舉辦活動的資料文件的副本
神職主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例如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神職主管的任命證書副本
以郵寄方式遞交至: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12樓 生死及婚姻登記(支援)組
請注意本處只會在收妥以上所列文件後,才對有關申請作出處理及審批。
如你曾在香港登記結婚及想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你可申請翻查相關紀錄及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如你想領取一份文件以證明你未曾在香港登記結婚,你可遞交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申請。然而,若翻查結果顯示由於你有在香港登記結婚的紀錄,以致不符合資格獲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你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並註明你所有在香港登記結婚的日期。
如你需要與婚姻登記有關的文件用作其他目的(如結婚、團聚、辦理遺產、移民等等),我們建議你在遞交以上任何申請前先向有關機構查詢相關的文件要求,以確保你能作出合適的申請。
總括而言,與婚姻登記紀錄有關而可供申請的類別和可獲簽發的文件如下:
申請種類
簽發文件種類
翻查香港結婚紀錄/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如翻查找到有關的結婚紀錄-需再繳交訂明費用)
顯示翻查結果的收條 (如翻查未找到有關的結婚紀錄,或並不需要領取該結婚證書的核證副本)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如翻查未能找到結婚紀錄-需再繳交訂明費用)
婚姻紀錄函件 (如翻查找到結婚紀錄)
要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你須填寫一份申請書(MR35 )及繳交翻查結婚紀錄的訂明費用。你須出示你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的正本,親身向任何一間婚姻登記處提交申請。你亦可以以郵遞方式提交申請。填妥的申請書須連同你的香港身份證副本、載有你個人資料與簽名的旅行證件副本及訂明費用,寄交至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辦理。申請書上的簽名須跟你旅行證件上的簽名相同。假如你的旅行證件在香港以外地區簽發,該旅行證件的副本須由一位公證人簽名認證。
如你身在香港以外的地區,或身在香港並能提供證據證明你無法親身提交申請,你可書面授權他人將填妥的申請書遞交至任何一間婚姻登記處。你的授權人須同時出示所需的證據、授權書、你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及載有你個人資料及簽名的旅行證件副本。你在申請書及授權書上的簽名須跟你旅行證件上的簽名相同。如你的旅行證件是在香港以外地區簽發,該旅行證件的副本須由一名公證人簽名認證。
如你曾在香港登記結婚,你將不會獲簽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而你只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註明你過往在香港登記結婚的日期。
當收齊所需文件及費用後,處理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申請一般需時7個工作天(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如以郵遞方式申請,處理申請所需的時間並不包括郵遞的時間。
在提交申請當日,你須繳付翻查結婚紀錄費用港幣140元。如翻查結果顯示你在港並無婚姻登記紀錄,你會獲簽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證明書的費用為港幣680元,有關費用會於領取證明書時收取。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付款。期票恕不接受。如你在港有婚姻登記紀錄,你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領取該函件無需繳費。
如以郵遞方式申請,你須以本港銀行發出的劃線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以港幣繳付翻查結婚紀錄費用,抬頭人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期票恕不接受。有關費用需連同申請書郵寄給本處。你亦可透過網上方式註一 繳交有關費用。如你在港並無婚姻登記紀錄,你將獲書面通知繳付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費用。如證明書需郵寄至香港以外地區,你須繳付附加費港幣70元,如需以空郵遞送證明書,須另加一般空郵郵費。切勿隨申請書寄附現金。
註一 如申請人選擇以網上方式付款,他/她須以同一方式繳付所有申請費用。本處會於收到申請後聯絡申請人有關支付費用的安排。
根據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設立香港結婚紀錄的目的是:
使婚姻登記官能備存所有香港結婚紀錄,以履行其於《婚姻條例》及相關附屬法例下的法定責任;以及
在合法情況下,用以核實有關人士的身分、年齡、家庭關係、婚姻狀況等,或用作法例規定、授權或准許的其他合法用途。
在處理申請人的要求時,登記官須考慮申請人提供的補充資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以及翻查結果和所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和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
如果你不是登記資料當事人註1 、有關人士註2 或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你可以親身或以郵遞方式遞交你的要求。請注意,網上服務並不適用於你。你須在遞交要求時一併提交補充資料,包括你與登記資料當事人的關係、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翻查結果和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及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以支持你的要求。
所需的補充資料取決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例子:
如你需要申請翻查父母的香港結婚紀錄及索取有關結婚紀錄的核證副本用以處理遺產事宜,你須提交以下補充資料:
去世父母的死亡證明
與去世父母的關係證明,例如出生證明書
任何其他你認為可支持你的申請的相關資料
如父或母其中一方仍然在世,並未能提供其同意書,你另須提交下列補充資料:
未能提供同意書的原因
相關官方機構發出的文件,以證明必須索取該紀錄及核證副本,並說明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和用途
(請注意:以上例子僅作參考,登記官會按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審批申請。)
視乎個案性質,你可能需要提交進一步資料。經考慮後,如登記官信納你的要求與設立香港結婚紀錄的目的相符,你會收到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的通知。
註1:就結婚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結婚紀錄中的新郎或新娘。
註2:有關人士指十八歲以下的登記資料當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
透過婚姻監禮人發出的通知書須於婚姻登記官的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公開展示15整天(由展示日起計)。
婚姻監禮人應盡早送交通知書,最好不遲於擬結婚日期前一個月,以便辦事處有充裕時間辦理有關手續。
[請參閱香港法例第181章 《婚姻條例 》第9條及「婚姻監禮人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通知書的公開展示日期及領取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的日期舉例如下:
送交通知書日期 例如2015年12月8日
公開展示日期 由以下日期開始
領取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日期
登記官於當天下午二時前收到
2015年12月9日
2015年12月24 日
登記官於當天下午二時後收到
2015年12月10日
2015年12月28日 (2015年12月25至27日爲公衆假期及星期日)
可以。擬結婚的其中一方可透過婚姻監禮人向辦事處發出通知書。發出通知書的一方須於通知書上簽署,並根據 《婚姻條例 》第1 2條於婚姻監禮人面前作誓章。[請參閱「指南」附件 ]
如擬結婚雙方一同透過婚姻監禮人發出通知書,他們均須於通知書上婚姻狀况欄內選擇及圈上適當的婚姻狀况,並將婚姻狀况以書寫形式填寫一次及在旁簽署確認。如擬結婚的其中一方未能親自發出通知書,該方須於婚禮舉行前在婚姻監禮人見證下填寫「指南」內附錄的婚姻狀况聲明書,並由婚姻監禮人簽署確認。婚姻監禮人須於婚禮完成後的7天內,將該婚姻狀况聲明書連同結婚證書副本、已填妥的聲明書(MR 65)及其他有關文件副本,交回辦事處。請注意,親身發出通知書的一方,須爲未能出席的一方於通知書上申報其婚姻狀况,並爲其在婚姻狀况欄內選擇及圈上適當的婚姻狀况。 [請參閱「指南」]
如通知書上有文書錯誤,可以單行綫删去錯誤之處,然後在旁填寫正確的資料。發出通知書的一方或婚姻監禮人須在旁簽署確認。
如通知書上有多處文書錯誤,則可以註銷整份通知書(一式三頁)。婚姻監禮人須在通知書上畫上橫跨整頁的兩條對角綫及註明"註銷"字樣,並簽署確認及註明註銷日期。註銷後的通知書須連同「指南」附錄的確認回條(填妥一式兩份),一併交回辦事處。
不可以。婚姻監禮人須以私人賬戶或公司賬戶發出支票,以繳付港幣305元的訂明費用。支票抬頭請填寫"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每一份通知書的訂明費用均須分別以一張獨立發出的支票支付。
不可以。只有香港居民才可以憑香港身份證發出通知書,非香港居民必須憑有效旅遊證件發出通知書。
親身發出通知書的一方須呈交未能出席的一方的旅遊證件及婚姻登記所需的證明文件的清晰副本。婚姻監禮人須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擬結婚雙方可於婚禮舉行前,出示旅遊證件及婚姻登記所需的證明文件的正本。婚姻監禮人須在有關文件的副本上簽署認證,並將有關認證副本連同結婚證書副本及已填妥的MR 65聲明書,於婚禮完成後的7天內交回辦事處。
不可以。如擬結婚的其中一方爲離婚人士,該方必須於發出通知書時一併出示離婚證書或其核證副本,否則通知書將不獲受理。
婚禮日期可以更改爲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的有效期內的任何一天。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禮,須按 《婚姻條例 》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發出後,及在該證明書的有效期內舉行。
如擬結婚雙方未能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的有效期內舉行婚禮,擬結婚雙方須重新辦理遞交通知書的手續。
可以。但該替任婚姻監禮人只可使用已分配到其名下的結婚證書。
不可以。結婚證書不得塗改。如預備結婚證書時出現文書錯誤,婚姻監禮人須按「指南」附件E的式樣,在該證書的正本及副本上畫上橫跨整頁的兩條對角綫及註明"註銷"字樣,並簽署確認及註明註銷的日期。註銷後的證書須連同「指南」附錄的確認回條(填妥一式兩份),交回辦事處。婚姻監禮人須重新預備一份結婚證書,並在核對無誤後才主持有關婚禮。
婚姻監禮人不得自行更正已簽發的結婚證書上的文書錯誤。
根據 《婚姻條例》第25條,婚姻登記官在獲出示已交予結婚雙方的結婚證書時,可更正該結婚證書上的文書錯誤,但須加上簽署或簡簽以示真確,並須註明更正錯誤的日期。婚姻監禮人可代有關結婚人士致函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申請更正結婚證書上的文書錯誤,並提交證明文件以供核實正確資料之用及交回結婚證書的正本以作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