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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在香港結婚的最低法定年齡為16歲(以西曆計算),凡擬在港結婚人士,不論居於何地或屬於任何國籍,均可登記結婚。在香港締結婚姻需經以下程序:
婚禮須於遞交通知書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如你擬於香港登記結婚,你須事先遞交通知書予婚姻登記官。若你選擇親自前往婚姻登記處遞交,你可經網上預約。有關網址為: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bdmreg/marriage/bookgivingmarriage.htm
你亦可透過24小時互動話音系統(電話號碼:3102 3883)進行預約遞交通知書。
成功預約的人士,最少其中一方必須於預約系統指定的日期及時間親身前往指定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遞交通知書。屆時並須出示擬結婚雙方的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費用為港幣3 0 5元。
如你打算在預約遞交通知書時,同時登記禮堂預留之優先籌號,以便你在心儀的日期,於你所選的婚姻登記處禮堂舉行婚禮,你需提前預約:即於婚禮舉行日期三個月前的14日內,經網上取得預約及優先籌號登記,先到先得。
舉例說明提前預約日期如下:
擬舉行婚禮日期 | 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 (舉行婚禮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 |
提前14日內網上預約 登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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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5/2024 | 27/02/2024 | 13/02/2024 - 26/02/2024 |
01/08/2024 | 02/05/2024 (01/05/2024為公眾假期) |
18/04/2024 - 01/05/2024 |
如上例所示,可予選擇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不會早於你舉行婚姻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星期一至星期六、公眾假期除外)。
在你擬結婚的日期,若你所選擇的婚姻登記處,仍有你心儀的舉行婚禮時段供你挑選,當你成功完成預約程序後,電腦系統會給你:
優先籌號會讓你在應約遞交通知書當日,根據到場各準新人所持籌號的先後次序,讓各人揀選各自婚禮的舉行時段。請注意:你必須按照預約時間,準時抵達指定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遞交通知書。若你未有依時到達,你所作網上預約、以及你所獲編配之揀選婚禮時段的籌號,均會逾時無效。
如果你們在香港以外地方定居,並希望在香港舉行婚禮,你們應該直接致函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索取一份擬結婚通知書表格及「婚姻登記所需資料」表(表格MR21B)。該處地址為:
香港金鐘道66號
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
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
你亦可發送電郵至enquiry@immd.gov.hk,向入境事務處索取有關表格及資料表。
填妥並簽署通知書表格後,該表格須由你們所居住國家的公證人認證。請注意,如男、女雙方居住於不同的地區/國家,只需由其中一方在當地找認可的公證人認證(即發出通知的一方)。請將已認證的表格及填妥的資料表,連同證明文件副本及一張擡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面額港幣305元的銀行匯票,以空郵掛號方式寄交,或透過你們的香港聯絡人或婚姻監禮人遞交至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如匯票並非以港幣結算,你們需要額外繳交兌換貨幣所需的銀行手續費港幣100元。請勿郵寄現金。
如你們打算在婚姻登記處舉行婚禮,請在資料表上註明擬舉行婚禮的日期及婚姻登記處。在收妥經認證的通知書、有關訂明費用及證明文件後,你會獲發信確認預約詳情。請注意,婚姻登記處就舉行婚禮設有配額。為方便因額滿關係未能按你意願安排婚禮而須另作安排,你可於資料表上提供多於一個日期及婚姻登記處的選擇,你亦可提供你的電郵地址以方便聯絡。
如你們的婚禮將在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你們應與主禮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商議,定出舉行婚禮的確實日期、時間和地點。在婚禮舉行前,你們應確保已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你倆到港後,須與婚姻監禮人會面或於辦公時間內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出示你們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及先前遞交的所有文件的正本。遞交通知書的一方並須在登記官前或婚姻監禮人前作出誓章,表明該宗婚姻並無任何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障礙,亦無其他法律上的阻礙。該誓章須在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前作出。如由婚姻監禮人監誓,請預留足夠時間讓婚姻監禮人將有關文件送交登記官,以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請留意,如未獲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婚禮不能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
根據現行法例規定,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同意書的表格(表格MR4)可在入境處網頁下載或向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或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或透過婚姻監禮人索取。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書表格(表格MR4)須經由公證人認證。
如同意書由當事人的生父∕母發出,當事人須在遞交通知書時 出示以下文件:
法定聲明須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確認。如作出聲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聲明書須經由公證人認證。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並非以英文或中文書寫,必須遞交該些文件的核證翻譯本。
根據《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7(1)條的規定,如結婚雙方有血親或姻親關係,該段婚姻即屬無效。《婚姻條例》附表5有列明血親及姻親關係的定義,現載錄如下:
《婚姻條例》附表5
第1部
第2部
第1部第2段所提述的親等限制關係
就男子而言 | 就女子而言 |
母親 | 父親 |
領養母親或前領養母親 | 領養父親或前領養父親 |
女兒 | 兒子 |
領養女兒或前領養女兒 | 領養兒子或前領養兒子 |
父親的母親 | 父親的父親 |
母親的母親 | 母親的父親 |
兒子的女兒 | 兒子的兒子 |
女兒的女兒 | 女兒的兒子 |
姊妹 | 兄弟 |
父親的姊妹 | 父親的兄弟 |
母親的姊妹 | 母親的兄弟 |
兄弟的女兒 | 兄弟的兒子 |
姊妹的女兒 | 姊妹的兒子 |
第3部
第1部第3及4段所提述的姻親等級
就男子而言 | 就女子而言 |
前妻的女兒 | 前夫的兒子 |
父親的前妻 | 母親的前夫 |
父親的父親的前妻 | 父親的母親的前夫 |
母親的父親的前妻 | 母親的母親的前夫 |
前妻的兒子的女兒 | 前夫的兒子的兒子 |
前妻的女兒的女兒 | 前夫的女兒的兒子 |
第4部
第1部第5及6段所提述的姻親等級
就男子而言 | 就女子而言 |
前妻的母親 | 前夫的父親 |
兒子的前妻 | 女兒的前夫 |
根據《婚姻條例》第21條規定,為進行婚禮的誓詞儀式,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首先向雙方作意思如下的宣述—
「在兩位結為夫婦之前,本人在職責上要提醒你們:根據《婚姻條例》締結的婚姻是莊嚴而有約束力的,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因此,[男方姓名]和[女方姓名],你們的婚禮雖然沒有世俗或宗教儀式,但你們在本人和現時在場的人面前當眾表示以對方為配偶,並為此簽名為證後,便成為合法夫妻。」
男方隨後須向女方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請在場各人見證:我[男方姓名]願以妳[女方姓名]為我合法妻子。」
或以英文宣述如下—
"I call upon all persons here present to witness that I, [name of the male party], do take thee, [name of the female party], to be my lawful wedded wife."
女方隨後須向男方以中文宣述如下—
「我請在場各人見證:我[女方姓名]願以你[男方姓名]為我合法丈夫。」
或以英文宣述如下—
"I call upon all persons here present to witness that I, [name of the female party], do take thee, [name of the male party], to be my lawful wedded husband."。
大會堂婚姻登記處 | 紅棉路婚姻登記處 | 尖沙咀婚姻登記處 | 沙田婚姻登記處 | 將軍澳婚姻登記處 | 屯門婚姻登記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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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禮堂數目 | 大會堂婚姻登記處 | 1 | 紅棉路婚姻登記處 | 1 | 尖沙咀婚姻登記處 | 2 | 沙田婚姻登記處 | 2 | 將軍澳婚姻登記處 | 1 | 屯門婚姻登記處 | 1 |
(b)每間禮堂的大約面積(平方米) | 大會堂婚姻登記處 | 88 | 紅棉路婚姻登記處 | 41 | 尖沙咀婚姻登記處 | 禮堂(UB) : 75 禮堂(3/F) : 50 |
沙田婚姻登記處 | 42 | 將軍澳婚姻登記處 | 100 | 屯門婚姻登記處 | 100 |
(c)每間禮堂賓客的座位 | 大會堂婚姻登記處 | 45 | 紅棉路婚姻登記處 | 32 | 尖沙咀婚姻登記處 | 禮堂(UB) : 40 禮堂(3/F) : 16 |
沙田婚姻登記處 | 25 | 將軍澳婚姻登記處 | 50 | 屯門婚姻登記處 | 72 |
(d)每間禮堂可供站立的人數 | 大會堂婚姻登記處 | 約 30 | 紅棉路婚姻登記處 | 約 12 | 尖沙咀婚姻登記處 | 禮堂(UB) : 約 25 禮堂(3/F) : 約 12 |
沙田婚姻登記處 | 約 15 | 將軍澳婚姻登記處 | 約 30 | 屯門婚姻登記處 | 約 38 |
《婚姻條例》第40條規定,婚姻須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根據終審法院於W訴婚姻登記官(終院民事上訴2012年第4號)的司法覆核一案的判決,如某人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則就《婚姻條例》而言,該人在手術後的重置性別,須視為該人的性別。
終審法院的命令宣告,其中包括:「…《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及《婚姻條例》第40條中的「女」及「女方」等字詞的涵義,必須被視作及解釋為包括接受手術後由男性變為女性的變性人,而該人的性別必須由適當的醫療組織證明在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後已經改變。」
於判詞第124段,終審法院裁定與W處境相同、即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有權被視為符合《婚姻條例》第40條及《婚姻訴訟條例》第20(1)(d)條中「女」的定義。而於判詞第125段,終審法院裁定若一名變性人在透過切除原生性別的生殖器官及建立某種形式的異性的生殖器官的基礎下,獲醫療組織證明她或他的性別已經改變,則無論如何應享有以他或她的重置性別結婚的權利。
符合以下說明的外科程序,即屬整項性別重置手術-
就婚姻登記而言,婚姻登記官將視已接受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變性人士的重置性別為該人的性別。因此根據《婚姻條例》,該人有權與異性締結婚姻。
如欲申請將禮拜場所「該場所」特許作為舉行婚禮的地點,該場所的神職主管須將塡妥的申請書(SF/MR/9)連同下列所需文件:
以郵寄方式遞交至: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12樓
生死及婚姻登記(支援)組
請注意本處只會在收妥以上所列文件後,才對有關申請作出處理及審批。
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居民的配偶並不會因締結婚姻而自動享有以受養人身份來港居留的權利。有關詳情及其他香港政府就結婚事宜給香港居民提供的資訊及服務,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bdmreg/marriage/gettingmarried.htm
根據香港法例第181章《婚姻條例》,擬結婚人士須在結婚前最少15個整天向婚姻登記官(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通知書)。擬結婚的其中一方須面見登記官並作出誓章。如擬結婚人士有聽覺或言語能力的困難,根據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有關作出宣誓的安排,他們可帶同手語傳譯員或諳熟手語的親友協助,以完成相關法定程序,而該負責手語傳譯的人亦須向登記官作出聲明,以證明他已將有關的誓章、誓詞或聲明內容向擬結婚人士作出真實明確及清晰的傳譯。於舉行婚禮當天,手語傳譯的安排相約。如有需要,市民可參考社會福利署有關聽覺受損人士綜合服務中心的相關支援服務網頁(連結)。
不懂中文或英文的擬結婚人士,亦可帶同傳譯員或親友協助。此外,入境處各辦公室有無障礙主任當值,為有需要的市民提供適切協助。擬結婚人士如有其他特別需要,請向婚姻登記處查詢。
如你曾在香港登記結婚及想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你可申請翻查相關紀錄及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如你想領取一份文件以證明你未曾在香港登記結婚,你可遞交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申請。然而,若翻查結果顯示由於你有在香港登記結婚的紀錄,以致不符合資格獲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你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並註明你所有在香港登記結婚的日期。
如你需要與婚姻登記有關的文件用作其他目的(如結婚、團聚、辦理遺產、移民等等),我們建議你在遞交以上任何申請前先向有關機構查詢相關的文件要求,以確保你能作出合適的申請。
總括而言,與婚姻登記紀錄有關而可供申請的類別和可獲簽發的文件如下:
申請種類 | 簽發文件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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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查香港結婚紀錄/領取結婚證書核證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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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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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你須填寫一份申請書(MR35)及繳交翻查結婚紀錄的訂明費用。你須出示你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的正本,親身向任何一間婚姻登記處提交申請。你亦可以以郵遞方式提交申請。填妥的申請書須連同你的香港身份證副本、載有你個人資料與簽名的旅行證件副本及訂明費用,寄交至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低座3樓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辦理。申請書上的簽名須跟你旅行證件上的簽名相同。假如你的旅行證件在香港以外地區簽發,該旅行證件的副本須由一位公證人簽名認證。
在提交申請當日,你須繳付翻查結婚紀錄費用港幣140元。如翻查結果顯示你在港並無婚姻登記紀錄,你會獲簽發無結婚紀錄證明書,證明書的費用為港幣680元,有關費用會於領取證明書時收取。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付款。期票恕不接受。如你在港有婚姻登記紀錄,你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領取該函件無需繳費。
如以郵遞方式申請,你須以本港銀行發出的劃線支票、銀行匯票或銀行本票以港幣繳付翻查結婚紀錄費用,抬頭人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期票恕不接受。有關費用需連同申請書郵寄給本處。你亦可透過網上方式註一繳交有關費用。如你在港並無婚姻登記紀錄,你將獲書面通知繳付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的費用。如證明書需郵寄至香港以外地區,你須繳付附加費港幣70元,如需以空郵遞送證明書,須另加一般空郵郵費。切勿隨申請書寄附現金。
註一如申請人選擇以網上方式付款,他/她須以同一方式繳付所有申請費用。本處會於收到申請後聯絡申請人有關支付費用的安排。
如果你不是登記資料當事人註1、有關人士註2或持有登記資料當事人/有關人士的同意書的人士,你可以親身或以郵遞方式遞交你的要求。請注意,網上服務並不適用於你。你須在遞交要求時一併提交補充資料,包括你與登記資料當事人的關係、翻查及/或索取有關紀錄的目的、翻查結果和索取紀錄的擬作用途及所有證明文件(如有的話),以支持你的要求。
所需的補充資料取決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例子:
如你需要申請翻查父母的香港結婚紀錄及索取有關結婚紀錄的核證副本用以處理遺產事宜,你須提交以下補充資料:
如父或母其中一方仍然在世,並未能提供其同意書,你另須提交下列補充資料:
(請注意:以上例子僅作參考,登記官會按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審批申請。)
視乎個案性質,你可能需要提交進一步資料。經考慮後,如登記官信納你的要求與設立香港結婚紀錄的目的相符,你會收到領取翻查結果及/或核證副本的通知。
註1:就結婚紀錄而言,登記資料當事人指結婚紀錄中的新郎或新娘。
註2:有關人士指十八歲以下的登記資料當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
透過婚姻監禮人發出的通知書須於婚姻登記官的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公開展示15整天(由展示日起計)。
婚姻監禮人應盡早送交通知書,最好不遲於擬結婚日期前一個月,以便辦事處有充裕時間辦理有關手續。
[請參閱香港法例第181章 《婚姻條例 》第9條及「婚姻監禮人指南」(以下簡稱「指南」)
通知書的公開展示日期及領取婚姻登記官證明書的日期舉例如下:
送交通知書日期 例如2015年12月8日 |
公開展示日期 由以下日期開始 |
領取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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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官於當天下午二時前收到 | 2015年12月9日 | 2015年12月24 日 |
登記官於當天下午二時後收到 | 2015年12月10日 | 2015年12月28日 (2015年12月25至27日爲公衆假期及星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