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前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受训的人士,概述有关的入境安排。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来港受训一段有限期间(不超过12个月)以便学习申请人国家/居住地区所缺乏的特别技能和知识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如符合下列规定,可获考虑批准: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受训,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入境处对这些资格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希为留意。
申请来港受训或已获准来港受训的申请人,可按香港特区现行的受养人来港居留的政策,以保证人身份申请带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的受养子女来港。获批准来港或正在申请来港受训的人士,将成为随同来港的受养人的保证人。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及下列条件,可获考虑批准:
这项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
上述类别的受养人的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受养人须在保证人离港的时间离开香港特区。按现行政策,上述类别的受养人可以在香港特区就业及就读而不会受到限制。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来港受训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A. | 申请人须上载的文件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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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的近照 |
申请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申请人如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上载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内页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发旅行证件,可上载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如有) |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
申请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居民] |
申请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申请人在海外居留证明,例如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
B. |
保证公司须上载的文件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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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培训合约,注明职位、薪金、其他福利及培训期的详情 |
商业登记证^ |
公司经济状况的证明文件(例如:最近经审计的财政报告、营业损益表或利得税报税表)^ |
有关公司背景详情的文件,例如业务活动、运作模式、公司背景/联系、产品系列、来源及市场、商会会员(如有)等(须提交产品目录、小册子等)^ |
详细的业务计划(例如资金来源资料、估计注资金额、业务活动性质/模式、预计营业额、销售量、来年的毛利和纯利,以及拟开设的本地就业职位等)[只适用于在过去1 2个月内成立的新公司]^ |
^如保证公司在紧接递交申请前的1 8个月内有一名非本地雇员曾成功地获批予就业或培训签证/进入许可,便无须提交这些文件。
C. |
来港受训申请人的每名随行受养人所须上载的文件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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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养人的近照 |
受养人的有效旅行证件,须载有个人资料、签发日期、届满日期及/或所持的任何可返回原居地签证的详情(如适用)。受养人如正在香港特区逗留,则须上载其有效旅行证件中载有最近进入香港特区的入境印章/入境标签/延期逗留标签的内页及最近获签发的「电子签证」(如适用)。内地的中国居民如未获发旅行证件,可上载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受养人与来港受训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文件,例如结婚证书、出生证书、家庭照片、家庭书信(连信封)、户口簿和独生子女优待证(如适用) |
受养人的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和澳门身份证[只适用于澳门特区居民] |
受养人的台湾户籍誊本和台湾身份证[只适用于台湾居民] |
受养人在海外居留证明,例如显示申请人获海外有关当局批准的逗留条件和逗留期限的正式文件[只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 |
申请人、随行受养人和保证公司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在香港特区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入境处在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后,一般需时四星期处理来港受训的签证/进入许可的申请。倘若未能收到所有所需文件及资料,入境处将无法开始处理有关申请。除非有特别需要,申请人切勿向入境处查询申请的进展情况,以免延误处理申请的时间。
所有申请均由入境处负责处理及审批。申请审批完全由入境处处长根据当时香港特区政府的政策酌情处理。即使申请已符合所有申请资格,入境处处长仍保留拒绝个别申请的绝对决定权。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 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会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获批准来港的内地中国居民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持有具相关赴港签注的通行证的申请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一并出示其获发的「电子签证」。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有效获准居留期限内回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