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申请预办入境登记来港旅游的台湾居民提供有关资料。
符合下列条件的台湾华籍居民,即可使用这项网上服务预办入境登记来港旅游:
(a) | (i) | 在台湾出生;或 |
(ii) | 在台湾以外地区出生但曾以台湾居民身份来港;及 | |
(b) | 并无持有由台湾当局以外机关签发的任何旅行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俗称「台胞证」)及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入境许可证除外〕。 |
注意:这项预办入境登记并不适用于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或香港特区入境权的香港居民。
符合资格的登记人可于此进行登记。
预办入境登记是免费的。登记时,登记人须提供下列个人资料(资料须与回台旅行证件上的资料相符):
登记人亦须从系统预设的个人识别问题中选择及回答其中一条。你所提供的答案,将于日后使用这项网上服务的「检视/列印登记通知书」功能查看或重新列印该登记的通知书时,作身份确认之用。
登记人在预办入境登记及在香港特区办理入境检查手续时,均须持有可用以返回台湾的旅行证件,而该证件的有效期须不少于六个月。
如登记人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或与回台旅行证件上的资料不相符,可导致登记无效及/或被拒绝进入香港特区。
如登记人作出明知为虚假或自己亦不信为真确的陈述或申述以获准进入香港特区,或任何人协助或教唆登记人作出该等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
在输入所需资料后,电脑系统会自动处理有关登记,登记人会即时获悉结果。
若成功登记,登记人须使用A4尺寸的白色空白纸张自行列印由电脑系统编制的「台湾居民预办入境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登记人须核对该通知书上所载的资料,以确定所输入的资料均属真实及正确,并与回台旅行证件上的资料相符,然后在该通知书上签署。如登记人为十六岁以下儿童,则须由该儿童的父亲或母亲或合法监护人核对资料及签署。
若登记人未能完成预办入境登记,如有需要,可按现行的入境安排向入境事务处递交入境许可证的申请。登记人可于此浏览详情。
预办入境登记的有效期为两个月,如申请人符合下述的一般入境规定,可获准以访客身份进入香港特区两次,每次逗留最多30天。
当登记已过期或申请人已使用该项登记入境两次,申请人方可办理新的登记。
申请人可于此透过该项网上服务的「有效登记查询」功能,查询登记是否仍然有效及仍可使用的次数。
如遗失该通知书,或该通知书被涂污、损毁或不符合所定规格等,申请人须透过这项网上服务的「检视/列印登记通知书」功能,自行重新列印该通知书。在使用此功能时,申请人须输入于登记时选定的个人识别问题的答案作确认身份之用,否则将无法检视或重新列印该通知书。
在办理香港特区出入境检查手续时,申请人必须出示该通知书。如遗失该通知书,或该通知书被涂污、损毁或不符合所定规格等,申请人须自行重新列印该通知书,才可办理出入境检查。
获发该通知书并不保证一定可进入香港特区,申请人仍须受《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的出入境管制规定所规限。在办理入境检查手续时,申请人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须持有可用以返回台湾的有效旅行证件、续程或回程安排的证明、足够的旅费,以及来港的真正目的并无可疑,才可获准入境。
若获准入境,申请人将获发一张载有姓名、台湾身份证号码及在港逗留条件的入境标签。入境事务处人员会在该通知书上标示已完成旅程的次数。
当完成首次旅程后,申请人应保留该通知书作次程之用。如在完成首次旅程后遗失、涂污或损毁该通知书,申请人须透过「检视/列印登记通知书」功能自行重新列印该通知书。电脑系统会编制一张已标示完成首次旅程的通知书,以供列印作次程之用。
在港期间,申请人须携带该通知书、入境标签及回台旅行证件,以作为获准在港逗留的凭证。申请人不得在香港特区接受雇佣工作(不论有薪或无薪);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或就读于学校、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
于离港时,申请人须出示该通知书、入境标签及回台旅行证件以办理离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