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
适用于所有申请(与已故人士有关的申请除外)
《登记事项证明书》的申请资格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身份证持有人可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以证明其身份证纪录上已登记的事项,例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及地点、婚姻状况及配偶姓名等。
《登记事项证明书》样本可以在以下连结找到:
申请手续
申请後
适用于所有申请(与已故人士有关的申请除外)
领取《登记事项证明书》
亲自领取
申请人可以亲自前往所选择的人事登记办事处领取证明书。
授权代表领取
申请人可授权他人前往所选择的人事登记办事处领取证明书代领。获授权的代表必须年满18岁,并在领取证明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及授权书(如在申请时未有提供)。
邮递
如果已缴交申请证明书的费用,申请人可以要求以挂号邮递把证明书寄往指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