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前
- 申请手续
- 申请後
申请前
适用于所有申请(与已故人士有关的申请除外)
《登记事项证明书》的申请资格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身份证持有人可申请《登记事项证明书》以证明其身份证纪录上已登记的事项,例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及地点、婚姻状况及配偶姓名等。
《登记事项证明书》样本可以在以下连结找到:
申请手续
适用于所有申请(与已故人士有关的申请除外)
亲身申请
申请人应填妥登记事项证明书申请表格ROP122,亲身前往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办事处(观塘(临时)办事处除外)提出申请。
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申请
申请人必须登记「智方便+」帐户及取得数码签名功能才可透过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作出申请。
申请人如因健康理由未能亲身提出申请亦未能使用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申请,可邮寄申请或授权一名代表办理有关申请。申请应邮递到:
新界将军澳
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1楼
人事登记总务及统计小组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申请所需文件包括:
- 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ROP122
- 申请人及受托人之身份证副本
- 以书面说明申请理由,并授权一名代表办理申请。请注意以下事项:
- 申请书须列明申请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及香港身份证号码、受托人的联络地址及电话号码
- 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上签名,并印上左手或右手拇指指模,指模必须清晰和完整,以供核实。如果申请人从未申领过智能身份证(即所持有的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3年6月22日或以前),则应提供左手拇指指模
- 由香港注册医生签发的证明书,证明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健康状况
郵遞申请
申请人可以将申请邮寄到:
新界将军澳
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1楼
人事登记总务及统计小组
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申请
申请人必须登记「智方便+」帐户及取得数码签名功能才可透过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作出申请。
根据法例规定,如申请人居住于香港以外地方,申请须连同其经公证人恰当地认证的照片一张及左拇指或右拇指的指纹的印本一份。提交申请必须包括以下文件:
- 已填妥及签署的申请表格ROP122
- 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副本1
- 以书面形式提供申请人的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及加以签署,并附贴近照壹张1(大小不得超过60 x 50毫米或小于50 x 40毫米)及印上左手或右手拇指指模1。如果申请人从未申领过智能身份证(即所持有的身份证签发日期为2003年6月22日或以前),则应提供左手拇指指模1
- 如申请人授权他人为其领取证明书,须同时说明获授权人士的姓名、香港身份证号码、联络地址和电话
备注:
1申请人的香港身份证或旅行证件的副本、照片及拇指指模必须由其居住国家的一位公证人(Notary Public)给予适当之认证,并必须淸晰,以便核实申请人的身份。
亲身申请
费用须在申请时缴交。
因健康理由未能亲身提交申请或从香港以外地方申请
费用应以划线支票方式缴付,并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若支票并非指明由香港银行付款,或并非以港币开出,则每张支票须另付港币100元作为银行手续费。
透过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申请
如透过网上申请,申请人必须于递交申请时,透过缴费灵、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转数快(FPS)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交申请费用。
申请後
适用于所有申请(与已故人士有关的申请除外)
领取《登记事项证明书》
亲自领取
申请人可以亲自前往所选择的人事登记办事处领取证明书。
授权代表领取
申请人可授权他人前往所选择的人事登记办事处领取证明书代领。获授权的代表必须年满18岁,并在领取证明书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证)及授权书(如在申请时未有提供)。
邮递
如果已缴交申请证明书的费用,申请人可以要求以挂号邮递把证明书寄往指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