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登记规例》,老年人、失明人或体弱的人士如获登记主任信纳他们亲身前往登记申领香港身份证会损害他们本人或其他人士的健康,便无须申领身份证或换领新证。这类人士可申请免费签发的《豁免登记证明书》。然而,并非居住在香港的人士无须根据条例登记申领香港身份证,他们亦无须申请《豁免登记证明书》。
签发《豁免登记证明书》费用全免。然而,如有关人士已申领《豁免登记证明书》,及后在健康情况容许下重新办理补领身份证手续,但之前的身份证已遗失、毁灭、损坏或污损,则须缴付补领身份证的费用。
申请人可自行或透过代表(例如:家庭成员、亲属、社会福利署的社工或所属老人院的主管)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申请人及其代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地址和电话、申请《豁免登记证明书》的原因,以及拟领取证明书的人事登记办事处。申请人或其代表亦可填妥以下申请书:
邮寄
申请可邮寄到:
新界将军澳
宝邑路61号
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1楼
人事登记总务及统计小组
入境事务处不会接收邮资不足的信件。为确保邮递无误,请在投寄邮件时支付足额邮资及注明回邮地址。(详情)
亲身递交
此外,申请人的代表也可亲身前往任何一间人事登记办事处(观塘(临时)办事处除外)代其递交申请。
办事处地址可以在以下连结找到:
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申请
申请人或其代表亦可透过互联网或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递交申请。
申请人递交申请时请附上以下文件:
倘若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或其代表会收到通知,前往所选择的人事登记办事处领取《豁免登记证明书》。领取《豁免登记证明书》时,必须把申请人的身份证(如有的话)交回人事登记办事处注销。
当申请人的健康情况容许时,应重新申请身份证,并将《豁免登记证明书》交回人事登记办事处。
豁免书并非旅行证件,不可用作出入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