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
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
申請人在登記申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前,須證明自己符合資格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第177章)及《人事登記規例》(第177A章)辦理是項登記。因此,申請人應申請核實是否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資格。在遞交這項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身在香港並且是合法逗留。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人如聲稱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則該人必須負起證明該項聲稱的舉證責任。
如果申請人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第2AB條符合資格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但並未曾獲發有關居留權證明書,且現時正在中國內地居住,則不應該提出這項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申請。如果申請人是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及通常居於中國內地的子女,而聲稱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第2(c)段而擁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則應將有效的居留權證明書附貼在有效的前往港澳通行證(慣稱'單程通行證'或'單程證')上,方能確立其聲稱擁有的香港居留權。
- 11歲以下兒童如持有註明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已獲確定的香港出生證明書,在一般情況下均無須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他們可在年滿11歲時直接申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該類兒童若持有外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可申請在其旅行證件上加蓋簽注以註明符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方便出入境。該兒童的父母或監護人可藉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而提出加蓋簽注申請。
- 儘管申請人已遞交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若他/她是《人事登記規例》所規定必須申請登記申領香港身份證的人士,便須先行前往有關人事登記處辦事處向登記主任報到。
- 倘若申請人需要離開香港,須帶備其有效旅行證件,以免在辦理出入境手續時造成任何不便或延誤。
- 倘若申請人只獲准有限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逗留,他/她應在期限屆滿前向有關的入境事務辦事處申請延期逗留,以便等候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結果。
申請手續
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
如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須填妥下列申請表格(可於以下連結下載):
表格ROP169: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十八歲或以上持有單程證的人士適用
表格ROP170: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十八歲以下持有單程證的兒童適用
遞交申請時,申請人須同時提供以下證明文件的影印本:
- 香港身份證(如有)及顯示其目前在港逗留條件的旅行證件;及
- 支持其聲稱擁有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相關證明文件:
憑藉以下身份而聲稱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 所需證明文件副本 (a)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申請人的香港出生證明書
(b)在香港居住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的證明文件,如學校文件、就業證明、正式收據、銀行結單、入息稅稅單等
- 顯示申請人的抵港日期及目前在香港特區逗留條件的旅行證件(例如單程通行證及簽證身份書)
(c)第(a)或第(b)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申請人的出生證明書(載有本人及其父母的姓名)
- 申請人父/母親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 載有父/母親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的證明文件,例如旅行證件
(d)在香港居住七年或以上的非中國公民 - 在緊接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前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的證明文件,如學校文件、就業證明、正式收據、銀行結單、入息稅稅單等
- 顯示申請人的抵港日期及目前在香港特區逗留條件的旅行證件
(e)第(d)項所列的非中國公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 - 申請人的香港出生證明書
- 申請人父/母親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f)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擁有居留權的人士 - 擁有香港居留權的證明文件
(g)在1997年7月1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 -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包括旅行證件,例如:出生證明書、登記證明書、入籍證明書
- 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的證明文件,如學校文件、就業證明、正式收據、銀行結單、入息稅稅單等
- 憑藉世系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證明文件;
- 如果憑藉母系-可提供母親的出生證明書或入籍證明書
- 如憑藉父系-則提供父親的出生證明書/入籍證明書及父母的結婚證書
如有需要,申請人會收到書面通知,要求他/她提供更多資料。 - 如果申請人是在緊接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前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的非中國籍人士,在申請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份時,必須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聲明他/她已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有關聲明須以表格ROP146作出,並連同申請表一併提交。聲明書可在以下連結下載:
表格ROP146:以香港為唯一永久居住地聲明書 - 如果申請人未滿18歲,則須同時提交父/母親或合法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旅行證件,以及與申請人關係的證明文件。
- 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並非中文或英文,則必須附上經由宣誓譯員、法庭譯員、認可譯員、註冊譯員、專家譯員或官方譯員核證為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郵遞
申請人可將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格,連同證明文件的副本寄往:
新界將軍澳
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
行政大樓3樓
居留權組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投遞
申請人可將已填妥及簽署的申請表格,連同證明文件的副本,放入入境事務處所設的投遞箱內。
網上申請
網上申請服務十分方便,申請人可以利用以下的連結遞交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申請,或取得進一步的相關資訊,了解如何準備提出網上申請、隨申請遞交的所需證明文件、網上遞交資料的檔案格式、如何完成網上遞交程序,以及在哪裏可以取得更多有關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的相關資料。
申請後
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
當申請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經核實後,他/她在香港的逗留條件將會被註銷。如果申請人是11歲或以上的人士,他/她須親身到人事登記處辦理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未滿11歲的申請人若持有外國政府簽發的有效旅行證件,可申請在其旅行證件上加蓋簽注,註明已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