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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在1997年7月1日起實施的《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如果你屬以下任何一項人士,即爲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根據法律規定,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乃該證持有人享有香港居留權的證據。
在你辦理登記並申請發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前,你需證明自己合資格根據《人事登記條例及規例》辦理該項登記。當局已作出配合的行政安排,讓有關人士可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正常情況下,你應填妥申請表,連同證明文件的副本,以郵遞或投遞方式送交:
新界將軍澳
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
行政大樓3樓
居留權組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表格ROP169: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十八歲或以上持有單程證的人士適用
表格ROP170: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十八歲以下持有單程證的兒童適用
表格ROP145: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其他申請人適用)
你也可透過以下連結網上申請:
提出這項申請時你必須身處香港;來自海外的申請將不獲處理。正常情況下,如果證明文件齊全,入境事務處需要六星期處理申請。實際時間視乎個別的複雜情況,以及當時所收到的申請數量而定。
如果你的子女未滿11歲,他們符合資格並持有有效的外國旅行證件,可申請在其有效的旅行證件上加蓋已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簽注。
合資格的兒童可由父/母親或監護人代為提出申請,做法是遞交已填妥的申請表格,連同證明文件的副本,以郵遞或投遞方式送交:
新界將軍澳
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
行政大樓3樓
居留權組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表格ROP169: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十八歲或以上持有單程證的人士適用
表格ROP170: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十八歲以下持有單程證的兒童適用
表格ROP145: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其他申請人適用)
此外,你也可透過以下連結網上申請:
當你的子女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獲核實後,他們在外國護照上註明的香港逗留條件將會被註銷;到時你可為他們申請在其有效的外國護照上加蓋簽注「已核實持有人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
在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申請及發出有關簽注時,你的子女必須身處香港。當你的子女年滿11歲時,可申請並獲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條件是他們當時未有喪失其香港特區居留權)。
如果你是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你會在下列情況下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
永久性居民類別(非中國公民) | 你會喪失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情況 | |
(1)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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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上述第(1)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21歲前任何時間,他/她的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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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入境條例》附表1第2(a)至2(e)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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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在1997年7月1日或該日以後上述第(3)項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21歲子女,但該子女出生時必須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無居留權(根據本條規定取得的居留權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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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1997年7月1日以前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中國籍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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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權
如果你喪失香港特區居留權,你仍可按照法例自動具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你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特區不受任何限制在香港居住、讀書或工作。
如你想確定是否已喪失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以及是否享有香港入境權,可向本處居留權組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
假若你在申請獲批前離港,本處會給你或你在香港的代表一封信件,闡明申請人的永久性居民身份經已核實。當你下次回港時,你可攜同此信到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處辦理登記身份證手續。
請注意:如果你是憑藉《入境條例》附表1有關非中國籍公民的條文而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請參閱常見問題(4)有關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喪失其永久性居民身份的詳情。
如果你是持單程證的內地居民,在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後,你可填寫申請書(表格ROP169 / ROP170)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
表格ROP169: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十八歲或以上持有單程證的人士適用
表格ROP170: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十八歲以下持有單程證的兒童適用
請將已填妥的申請書連同有關證明文件的副本,包括身份證、單程通行證及簽證身份書,以郵寄或投遞方式送交:
新界將軍澳
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
行政大樓3樓
居留權組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此外,你也可透過以下連結網上申請:
居留權組會在收到申請後與你聯絡,跟進你的申請。
申請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及首次簽發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均無須繳費。
如果你持單程證來港後,通常居於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核實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任何人如暫時不在香港,並不表示該人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在決定該人是否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時,須考慮該人的個人情況及他不在香港的情況,包括申請人不在香港的原因、期間及次數;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是否受僱於以香港為基地的公司;及他的主要家庭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所在。
若你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在港出生的中國公民,雖然你移居外國,但如果你沒有向入境事務處申報變更國籍,你仍是中國公民。不論你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你仍可憑藉《入境條例》附表1第2(a)段的條文而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持舊式身份證的前香港居民,若你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在中國出生而曾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你可根據《入境條例》附表1第2(a)或2(b)段的條文而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在你下次返港時,你可連同有關的證明文件,向入境事務處居留權組提交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的申請。經核實你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後,你須親身到人事登記處辦理登記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手續。
如果你認為自己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其他任何一項的規定而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你亦可於下次返港時,向入境事務處居留權組提交申請核實資格。
如該子女在外國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而其中國籍父母在當時已在外國(如美國)定居,不論是否入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的規定,該子女並不具有中國國籍。由於該子女並非中國公民,便不可以憑藉父母是享有香港居留權的中國公民而享有香港居留權。
補充資料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c)段,中國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如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籍父母是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則該子女享有香港居留權。
然而,一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或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其在外國所生的子女有沒有香港居留權,要視乎該子女在出生時是否具有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五條: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於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一般情況下,擁有外國永久性居民資格(即在外國通常居住及不受當地任何逗留條件的限制),即被視為定居在外國。
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d)段的規定,任何非中國籍人士,如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便可成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
在提出核實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申請時,你必須身在香港,並且是合法逗留。你的通常居住連續七年,必須是緊接你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
當你提出這項申請時,你必須提供資料及作出聲明,聲明是以香港為唯一永久居住地,該等資料可包括在香港有慣常居所、家庭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及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持有外國護照的中國籍香港居民可向入境事務處申報國籍變更,並提交有效的證件以資證明。國籍變更獲批准後,他們將不被視為中國公民,可以在香港享有所屬國家的領事保護權。
同樣來說,當你的國籍變更申報獲批准後,你將不被視為中國公民。雖然你在香港出生,在1997年7月1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是由於你在國籍變更獲批後已是非中國籍人士,而你未有依照《入境條例》附表1第6段過渡性條文的規定返回香港定居,並在返回香港定居時已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所以你已沒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雖然你沒有居留權,但是你將會享有香港入境權,可以自由進入香港特區而不受任何逗留條件限制。倘若你日後能符合有關非中國公民享有居留權的規定(即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你便可再成為香港特區的永久性居民及享有居留權。
一般來說,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配偶不能因婚姻的關係而獲得香港居留權。除非該名配偶自己符合《入境條例》附表1第2段任何一項的規定而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根據《入境條例》(第 115 章)附表 1 第 7(a)段,當非中國籍香港永久性居民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後,有連續36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時,便會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入境條例》並沒有任何條文容許入境事務處處長可因特殊或不可預見的情況(例如受 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所影響)而酌情不遵守上述 36 個月不在港期限的法定條文,或賦權入境事務處處長延長有關 36 個月不在香港的期限。
不過,《入境條例》第 2(6)條賦權入境事務處處長可考慮每宗個案的所有情況,以斷定相關人士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包括:
入境事務處會根據上述法定條文考慮該個案的所有情況,才斷定該人是否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或只是暫時不在香港。如入境事務處信納該人並非已不再通常居於香港,則該人不會喪失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至於屬中國籍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除非他們已向入境事務處申請並獲批准退出中國國籍/申報國籍變更,否則他們仍是中國公民。不論他們是否長時間不在香港,也不會失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