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页旨在为有意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下称「本计划」或「计划」)申请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的人士提供所需资料。
本计划旨在吸引高技术人才或优才来港定居,藉以提升香港的经济竞争力。申请人无须在根据本计划申请或获准来港定居前先获得本地雇主聘任。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可带同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18岁以下未婚及受养的子女来港,惟其必须能自行负担受养人在香港的生活和住宿开支,不需依赖公共援助。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及朝鲜的国民。
第一阶段:基本资格
根据本计划提出申请的人士,必须首先符合一系列「基本资格」,方可按计划下两个评核机制的其中之一接受进一步评核。
第二阶段:评核机制
符合所有「基本资格」的申请人,可选择以「综合计分制」或「成就计分制」的方式接受评核。「综合计分制」下设有12项评核准则,而「成就计分制」则设有两项评核准则。
「综合计分制」设有申请资格门槛,选择「综合计分制」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先评估其个人资历是否已达到申请资格门槛。
第三阶段:甄选程序
甄选程序会定期进行。在每次甄选程序中,如申请人符合基本资格,并达到「综合计分制」的申请资格门槛或符合「成就计分制」的其中一项评核准则,其申请将获考虑。一般而言,并非所有同时符合基本资格和申请资格门槛的申请都必然会获批准,但符合较多评核准则的申请将获更优先考虑。入境事务处处长(下称「入境处处长」)可就申请人相关事宜,向由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担任主席的高层评核委员会(下称「评核委员会」)征询意见。评核委员会将综合考虑不同行业和界别的人力需求、香港的社会经济需要、申请人的背景和资历,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就申请人是否适合来港向入境处处长提供意见。甄选程序会择优而取,并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及上述因素作出考虑。由于处理申请需时,除非入境事务处(下称「入境处」)向有关申请人发出申请结果的通知,否则申请人可视其申请为正在处理中。
第四阶段:获发签证/进入许可
获准来港的申请人将会根据本计划获发逗留香港的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所有基本资格:
申请人如未能提供令人信纳的证明文件,证明符合上述所有基本资格,其申请将会即时被拒绝,不获继续处理。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士在本计划下或为本计划的目的而言,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其明知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可被检控及于其后被遣离香港。其申请可被拒绝,而任何已向其本人及受养人签发、或已审核批准签发的签证/进入许可/延期逗留,或任何已施加于其本人及受养人的逗留条件,均可被宣告无效。
入境处处长有绝对酌情权,根据本计划的两套评核机制就其认为适当的情况评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某项评核准则,以及批准或否决任何申请而无须给予理由。本计划或其有关详情,亦可以在入境处处长认为适当时作出更改而无须事先通知。
在申请获认取后,申请人可在此或通过24小时电话查询热线(852) 3160 8663查询申请进度。
成功通过甄选程序的申请人将会获得书面通知。如申请人为内地的中国居民,包括现时暂居于香港特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下称「澳门特区」)的内地居民,亦必须提交其现时所属内地工作单位或负责备存其纪录的内地有关当局所发出的赴港居留同意书。
申请人必须令入境处信纳其在申请期间所作的一切声明和所提供的资料均属真实和完备,其申请方会获得批准。
申请一经批准,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将根据本计划获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以便在香港特区逗留。
曾根据任何入境政策或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来港并受一项或数项在港逗留条件限制的香港居民可申请参加此计划,条件是当局评核其申请时,会视申请人、其配偶或其根据缔结当地有效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或异性民事结合的另一方,而该身份是缔结当地机关合法和官方承认的注,及受养子女(如有)为不具有进入香港特区和在香港特区逗留权利的新入境人士。在申请获核准后,申请人将根据本计划获签发签证/进入许可(以「电子签证」形式签发)。
「电子签证」持证人于办理入境手续时,须出示其有效的旅行证件及储存在其个人流动装置或列印在一张A4白纸上的「电子签证」,并透过入境柜枱的光学阅读器扫描「电子签证」上的加密二维码。
内地的中国居民,包括现时暂居于香港特区或澳门特区的内地居民,若其申请获批准,于根据本计划来港居留前必须向有关内地当局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下称「通行证」)和有关的赴港签注。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在海外提交申请,并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或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于一年,(「海外」是指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可使用其有效的中国护照申请根据本计划在港居留。就循本计划进入香港的目的而言,上述海外中国公民并不需要上述的通行证及相关的赴港签注。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在港逗留,须受逗留期限限制,直至根据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为止。如他们有意继续在港居留,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应透过网上系统递交。
按本计划「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
按本计划「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香港特区逗留36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要在 36 个月的逗留期限届满时获准延期逗留,申请人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显示他们已采取来港定居的步骤并在香港居住,例如受聘担任支薪职位或已建立业务。如要符合申请进一步延期逗留的资格,有关申请人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以显示他们:
延期逗留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一般会以「 3 + 2 」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按本计划「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不少于两年的人士,如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一般会获准在港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人须提交有关的入息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的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按本计划「成就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
按本计划「成就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需延期逗留,申请人须证明能独力负担自己及受养人(如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开支。
按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的受养人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根据本计划来港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一般而言,除拥有香港特区居留权或入境权的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欲来港就业或居留,均须申领签证/进入许可。虽然入境处会因应每宗申请的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惟申请人必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国或所属国的有效旅行证件;没有刑事纪录,且其入境不会对香港特区构成保安或刑事问题;以及不可能成为香港特区的负担等),并符合上文详列的有关资格/评核准则,方可获考虑发给签证/进入许可和批准延长逗留期限。入境处对这些资格/评核准则或会不时作出修订而无须事先作出任何通知。
香港特区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不论其国籍或所持旅行证件种类,均无需持回港签证/进入许可进入香港特区,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况必须没有改变及在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回港。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区连续通常居住不少于七年,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居留权。
本网页旨在为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下称「本计划」)获准来港人士及其受养人概述有关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资料。
根据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及其受养人在港逗留,须受逗留期限限制,直至根据香港法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为止。如他们有意继续在港居留,必须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提出延长逗留期限申请。
按本计划「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
按本计划「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 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香港特区逗留 36 个月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要在 36 个月的逗留期限届满时获准延期逗留,申请人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显示他们已采取来港定居的步骤并在香港居住,例如受聘担任支薪职位或已建立业务。如要符合申请进一步延期逗留的资格,有关申请人须提供令入境处信纳的证明文件以显示他们:
延期逗留申请如获批准,申请人一般会以「 3 + 2 」年的模式获准在港逗留,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按本计划「综合计分制」获准来港不少于两年的人士,如在上一课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 200 万元或以上,一般会获准在港延期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人须提交有关的入息证明文件,如由税务局发出的上一课税年度的薪俸税评税通知书或相关税务文件。
按本计划「成就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
按本计划「成就计分制」获准来港的人士,一般首次入境可获准在港逗留八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如需延期逗留,申请人须证明能独力负担自己及受养人(如有)居港期间的生活和住宿开支。
按本计划获准来港的人士的受养人
受养人可在逗留期限届满前四星期内,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居留。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以受养人身份来港居留的申请资格(包括没有改变致使申请人失去保证的情况,例如受养配偶与保证人的婚姻关系改变或保证人身故),以及保证人仍为真正居于香港特区的香港居民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
根据本计划来港人士的受养人,其逗留期限一般会与其保证人的逗留期限挂钩。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
视乎申请人现时的逗留身份。申请人在网上递交申请时须上载下列证明文件:
根据本计划来港的人士
根据本计划「综合计分制」核准来港不少于两年的人士,如能提供文件以证明他/她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一般可获准在港逗留五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受养人
^只适用于首次申请
重要须知
申请人和受养人即使已经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资料,但入境处仍可能在有需要时要求再递交更多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若提交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附上经由宣誓翻译员、法庭翻译员、认可翻译员、注册翻译员、专家翻译员或官方翻译员核证为真实译本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如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陈述或申述,即属犯罪。入境处在核实随签证/进入许可申请所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是否真确时,或会进行实地探访。根据本港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报失实或填报明知其为虚假或不相信为真实的资料,即属犯罪,而任何获发的相关签证/进入许可,或获准入境香港特区或在港逗留的许可,即告无效。
申请一般在本处收到所有所需的证明文件后起计,约二至三个星期可处理完毕。
处理时间须视乎个别申请的具体情况及当时收到的申请数量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