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才通计划旨在吸引世界各地具备丰富工作经验及高学历的高端人才到香港探索机遇。这些高端人才在提出申请时无须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觅得工作。他们只须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便可获准在港逗留 36个月(A类申请)或24个月(B类及C类申请)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其中一个类别而提出高才通计划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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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来港工作的海外、台湾及澳门专业人士,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提出申请。一般就业政策不限行业,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我们已推出一些优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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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海外、台湾及澳门企业家,可根据一般就业政策提出申请。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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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来港工作的内地专业人士,可根据输入内地人才计划提出申请。输入内地人才计划不限行业,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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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来港工作及定居,而未在港获聘用的高技术人才或优才,可根据优秀人才入境计划提出申请。优秀人才入境计划不限行业,并设有以下两套评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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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科技人才可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申请来港工作。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旨在透过快速处理安排,供合资格公司申请输入非本地科技人才到香港从事研发工作。合资格公司须先申请配额,获创新科技署发出配额的公司可相应地于为期24个月的配额有效期内为合资格人士申请工作签证/进入许可。
根据科技人才入境计划来港就业的签证/进入许可申请,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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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地毕业生可根据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申请留港一年寻找工作,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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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申请来港。计划不限行业,申请人在首次入境时无须先获得聘用。计划主要申请资格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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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载述各项输入人才计划在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及自该日起适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计划名称 |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前适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年数) |
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适用的逗留期限模式 (年数) |
|
---|---|---|---|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 一般申请 | 不适用 | 2+3+3 |
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 | 顶尖人才* | 不适用 | 2+6 |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 一般申请 | 1+2+2+3 | 2+3+3 |
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 | 顶尖人才* | 不适用 | 2+6 |
「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 一般申请 | 2+3+3 | 3+3+2 |
「一般就业政策」及输入内地人才计划 | 顶尖人才* | 2+6 | 3+5 |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 一般申请 | 2+3+3 | 3+3+2 |
优秀人才入境计划 | 顶尖人才* | 2+6 | 3+5 |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 一般申请 | 2+3+3 | 3+3+2 |
科技人才入境计划 | 顶尖人才* | 2+6 | 3+5 |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 一般申请 | 1+2+2+3 | 2+3+3 |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 顶尖人才* | 不适用 | 2+6 |
* 由2022年12月28日起,顶尖人才类别的审批将适用于所有输入人才计划,但申请人须在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时,已获准在香港特区逗留不少于两年,而且其在上一课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不少于港币200万元。申请获批的人士通常会获准延期逗留五年或六年(视乎相关计划经修订的逗留期限模式而定)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为免生疑问,上文“民事伴侣关系”和“民事结合”用语,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性质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关系。根据香港以外的法律缔结的同性民事伴侣关系、同性民事结合、“同性婚姻”、异性民事伴侣关系和异性民事结合,只限于在缔结当地获法律和官方承认的关系。这些关系通常有以下特质:(a)关系的缔结及解除是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b)关系须于由缔结关系当地施行的法律条文所指明的主管当局注册;(c)注册由主管当局签发的文书所证明;及(d)关系的各方共同承诺类似于婚姻中的配偶般长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这些关系并不包括事实配偶、同居伴侣、未婚夫/未婚妻等。
如有查询 ,可透过查询热线(852) 2824 6111、传真(852) 2877 7711或电邮enquiry@immd.gov.hk与香港入境事务处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