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
於本地遞交申請
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是簽發給香港居民,作往返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之用。如果申請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已獲准在香港不受條件限制居留,便可能有資格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共分為兩類:
(一) | 有效期六個月,限用一次的單程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及 |
(二) | 有效期五年,多次通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
- 已取得香港居留權或已獲准在香港不受條件限制居留的中國公民;或
- 已獲准在香港不受條件限制居留,但無法取得任何國家的護照或其他地區的旅行證件的非中國籍人士。
無須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的人士
按現時「出入境簡化計劃」,年滿11歲或以上並持註有「***」、「*」或「R」標記的香港身份證或本地簽發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經香港特別行政區往返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時,可免在香港出入境管制站使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或其他旅行證件,亦無須填寫出入境申報表。
往返內地或澳門特區
在香港管制站辦理出入境手續往返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時,香港居民如能出示以下證件,則無須申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 年滿11歲或以上的香港居民:
須出示本地簽發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載有「*」、「***」或「R」標記的香港身份證;或
- 未滿11歲的兒童:
須出示本地簽發的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有效香港特區護照。
請注意:
(一) | 旅客進出內地口岸時,必須遵照內地有關當局對進出內地所需證件的要求(例如回鄉卡)。 |
(二) | 未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之11歲以下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時,須出示其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以供核對身份。 |
如遞交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申請時交齊所需證明文件,親身遞交的申請一般可於即日辦妥手續,並獲發證件。如以郵遞或投遞方式遞交申請書,請預留額外兩至三個工作天處理相關手續(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以上列明的處理時間並不包括將申請郵遞至入境事務處的時間。一般而言,申請人可於入境事務處完成處理申請後的下一個工作天領取新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如申請人的舊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已遺失、損毀、殘破或無法使用,則須填寫表格ID 645,而且處理時間可能會較長。
申請手續
於本地遞交申請
親身遞交
申請人可前往旅行證件及國籍(申請)組或任何一間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遞交申請。申請人必須親自遞交申請,而16歲以下兒童則必須在父、母或合法監護人陪同下親自遞交申請。
申請人於親身遞交申請前,必須先透過互聯網(www.gov.hk/tdbooking)、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或致電2598 0888預約。
郵遞
申請人可以將申請郵寄至:
香港屯門兆麟街19號
屯門兆麟政府綜合大樓2樓
入境事務處
證件管理組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投遞
申請人可以在辦公時間內,前往旅行證件及國籍(申請)組或任何一間辦理旅行證件申請的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將申請放入該處所設的投遞箱內。
申請表格分為兩種,申請人可按以下連結下載 :
申請人必須提交近照一張,照片須符合以下規定:
- 不戴帽子的正面近照;
- 背景應為淺色,並無任何裝飾;及
- 相片尺寸不得超過55 X 45毫米或小於50 X 40毫米。
相片將不會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上,只會以數碼影像技術印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個人資料頁上,而數碼影像的質素,則視乎所提交的相片質素而定。旅行證件及國籍(申請)組及各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均設有自助拍照站,可供市民使用。
所需表格/申請類別 | 一般換領 | 因遺失、損毁、殘破或無法使用而換領 |
---|---|---|
ID73/ID73A | ✔ | ✔ |
ID645 | ✕ | ✔ |
申請人應填妥申請書連同所需證明文件一併遞交。
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應攜同所需證明文件的正本。未能提交足夠證明文件的申請將不予受理,並會退回申請人。如有需要,申請人可能須提供額外文件或資料。提供正確的證明文件,將有助處理申請。
16歲或以上人士的申請
於申請時,申請人必須出示以下證明文件:
(一) | 香港身份證;及 |
(二) | 在香港合法居留的書面證據(新入境人士適用)。 |
16或17歲申請人的額外規定
(三) | 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須填妥申請書(表格:ID 73)第四項及簽署確認同意這項申請; |
(四) | 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
(五) | 出生證明書(如該文件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所發出則無需提交)以證明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或母與申請人的關係;或法庭頒令(如適用),以證明同意這項申請的合法監護人對申請人擁有管養權;及 |
(六) | 如申請人已婚,只須遞交其結婚證書(如該文件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所發出則無需提交),而無須出示第(三)至(五)項所列的文件。 |
16歲以下兒童的申請
為兒童提交申請時,請出示下列證明文件:
(一) | 該兒童的香港身份證(如適用); |
(二) | 該兒童獲准在香港永久居留的書面證據; |
(三) | 該兒童的出生證明書(如該文件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所發出則無需提交)以證明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或母與該兒童的關係;或法庭頒令(如適用),以證明同意這項申請的合法監護人對該兒童擁有管養權;及 |
(四) | 為該兒童代辦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
11歲以下兒童的額外規定
(五) | 貼有經學校蓋印認證相片的最近學校證明文件(例如載有該兒童姓名、出生日期及相片的學生手冊或學校記錄卡),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如不能遞交該等學校證明或身份證明,則須出示已填妥的副署事項表格(表格:ID 641),以及副署人的身份證或載有副署人簽名的有效旅行證件副本。 |
注意事項
(一) | 視乎個別情況,申請人可能被要求遞交證件的影印本。 |
(二) | 如申請人申請換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應在遞交申請時一併出示申請人或該兒童的舊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以便註銷。 |
(三) | 如申請人或該兒童的舊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已遺失、損毀或無法使用,申請人必須在表格ID645上詳細填寫遺失或損毀資料,或無法出示的原因。新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須經詳盡調查後方能補發。 |
申請費用將於領取證件時收取。申請人可以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現金或劃線支票(支票抬頭請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繳費。期票恕不接納。如屬郵遞或投遞申請,請勿於申請內夾附現金或支票。
申請後
於本地遞交申請
十六歲以下兒童
入境事務處收到十六歲以下兒童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申請後,將以書面通知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即在申請書上簽署的一方)領取該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的日期和辦事處。該兒童必須在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陪同下親身到所選定的旅行證件及國籍(申請)組或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繳付申請費用及領取新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並出示申請時所遞交證明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方可領取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亦可授權一名年滿十八歲的人士陪同該兒童繳付申請費用及領取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授權書(ID 678)上須清楚註明獲授權人士的全名以及身份證明文件號碼,而授權書上的簽署必須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申請書上的簽署相同。領取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時,獲授權人士須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例如﹕香港身份證、護照或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等)及其他證明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如本處認為有需要,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仍有可能須親身領取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
如申請換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獲授權人士必須於領取新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時出示該兒童原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以便註銷。
領證時,同意這項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獲授權人士應憑領證通知書到領證辦事處的接待處安排領證。
十六歲或以上人士
入境事務處收到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申請後,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領取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的日期和辦事處。申請人必須親身到所選定的旅行證件及國籍(申請)組或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繳付申請費用及領取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領證時,申請人須出示申請時所遞交證明文件的正本,以供核實。
如申請換領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申請人必須於領取新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時出示原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回港證,以便註銷。
領證時,領證人士應憑領證通知書到領證辦事處的接待處安排領證。
如申請人能在申請時提供全部所需證明文件,一般可於即日辦妥手續,並獲發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