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7日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今日(四月七日)公布,由于2019冠状病毒病疫情持续,由明日(四月八日)起实施新便利措施,让身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新措施有效期暂定于二○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届满,入境处会因应疫情发展检视需否延长措施。
现时,申请延长逗留期限的人士在递交申请和领取相关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或旧式的标签)时均须身在香港。因应第五波疫情严峻和预计会持续一段时间,入境处一直积极探讨如何进一步便利身处香港以外地方而因疫情未能适时回港办理延期逗留手续的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入境处现已作好安排,并会于明日起实施新措施。
由四月八日起,根据下列入境政策/计划来港但现时身处香港以外地方而其逗留期限即将届满(一般为四星期内)的合资格非永久性居民可按新措施申请延长逗留期限:
合资格申请人可经网上(www.immd.gov.hk/hks/evisaonline.html),或透过其在港的保证人/获授权代表按照现行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流程递交申请。如申请人仍然符合相关入境政策/计划的资格准则,并获信纳其情况是早前在港居留的延续,入境处会考虑批准其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获批的申请人于缴费后可下载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申请人全程可在香港以外地方办理有关手续及激活延长逗留期限的「电子签证」。
新措施将取代入境处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布,有关香港非永久性居民因疫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提出回港申请的临时安排(详情可参考sc.isd.gov.hk/Tuni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012/31/P2020123100758.htm)。由原有临时安排改为新措施的安排载于www.immd.gov.hk/hks/ext/npr.html。
非永久性居民需注意,获批准延长逗留期限并不意味或代表入境处承认该人士符合《入境条例》(第115章)下有关取得香港居留权的通常居住要求。即使他们的延长逗留期限申请获批准,入境处会在其申请核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资格时作出审核,以核实有关人士是否符合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的要求以取得香港居留权。
详情请参阅入境处网站:www.immd.gov.hk。如有查询,请致电2824 6111,亦可传真至2877 7711或电邮至enquiry@immd.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