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前
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婚姻是人生的新阶段。一对新人在许下结婚誓言之前,须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16岁(以西历计算),不论结婚双方居于何地或属于任何国籍,均可登记结婚。
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缔结婚姻需经以下程序:
- 结婚其中一方须直接或透过婚姻监礼人向婚姻登记官(登记官)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
- 登记官须在其办事处展示通知书的第I部分,直至发出婚姻登记官证明书或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届满为止。
- 如符合所有法定要求,登记官可在通知书递交后最少15天,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让结婚双方在通知书的三个月有效期内举行婚礼。
- 婚礼须在婚姻登记处由登记官主持,或在特许的礼拜场所由合资格的神职人员主持,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之后有关人士如欲举行婚礼,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页面上方的选择栏目内载有办理婚姻登记的详情及须知,以供参考,其中包括在香港以外地方以订明表格递交拟结婚通知书、举行婚礼的场地,以及为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婚姻补办婚姻登记。
无论拟结婚人士打算在香港以任何仪式或场地举行婚礼,均须事先以订明表格(表格MR1(S))向本港的婚姻登记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通知书)。
按照《婚姻条例》的规定,婚礼应在通知书于办事处公开展示最少15整天后,及在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举行。因此,拟结婚人士应于拟举行婚礼日期前最少15天,但不超过3个月前递交通知书。
拟结婚人士可预约到婚姻登记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亦可选择交由婚姻监礼人代办相关手续。
申请手续
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除非结婚双方均居于香港以外地区,否则其中一方或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处或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通知书。
在递交通知书时,拟结婚人士须出示双方的香港身份证或有效的旅行证件。有关人士不用填写申请表格,但必须提供下列的个人资料,供婚姻登记处职员拟备及印制通知书之用:
- 全名
- 婚姻状况(即是否未婚、鰥夫或寡妇、离婚人士或以往曾否采用任何仪式结婚)
- 职业
- 年龄
- 住址
- 双方父母的姓名
- 如任何一方未满21岁,必须列明同意这宗婚姻的人士(即《婚姻条例》附表3所 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姓名、地址和身份。
为节省在登记处办理递交通知书手续的时间,拟结婚人士可透过互联网,预先塡报婚姻登记所需之详细资料,亦可选择下载并填妥「婚姻登记所需资料」表(表格MR 21B),并于办理通知书时一并递交。请注意:该资料表并非申请表格,亦不等同通知书。
未满21岁的人士、离婚人士、鰥夫或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须提供额外证明文件。
未满21岁人士
- 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在拟结婚当日未满21岁,但年满16岁而又非鰥夫或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
- 同意书的表格(表格MR 4)可向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或透过婚姻监礼人索取。
- 若作出同意的人士不在香港,填妥的同意书表格(表格MR 4)须经由公证人认证。
- 如同意书由当事人的生父/母发出,当事人须在递交通知书时出示以下文件:
- 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正本或核证副本;
- 如当事人父母的婚姻是存续的,须出示父母的结婚证书正本或核证副本及父/母的法定声明,以确认从未被剥夺对当事人的管养权;
- 如当事人父母已按任何法院命令离婚或分居,须出示对当事人管养权的法院判令的正本或核证副本;
- 如当事人是非婚生人士,须出示母亲的法定声明,确认从未被剥夺对当事人的管养权
- 如没有该等可发出同意书的人士,当事人可向区域法院法官申请该同意书。
- 法定声明须在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确认。
- 如作出声明的人士不在香港,法定声明书须经由公证人认证。
-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并非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离婚人士
- 如拟结婚人士是离婚人士,在递交通知书时必须提交由管辖法院所发出有关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证明;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院最后判令的核证副本。
- 如当事人在香港以外地方离婚,在递交通知书时须提供文件以证明当事人或其前配偶在办理离婚时惯常居于发出离婚判令的国家。否则,当事人须作出声明,确定其在办理及获准离婚当日的国籍及居所。该声明须在登记官或婚姻监礼人面前作出及宣誓或确认。
- 如当事人不在香港,有关声明须经由公证人认证。
- 如提交的离婚文件并非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鰥夫或寡妇
- 如拟结婚人士是鰥夫或寡妇,在递交通知书时必须提交其先前的结婚证明及前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 如提交的所需文件不是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该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拟结婚人士如打算在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便须到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递交通知书。如打算在其他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则应到有关的婚姻登记处递交通知书。
如婚礼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有关人士可前往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或其他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或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递交通知书。
拟结婚人士亦可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通知书。
如拟结婚人士打算透过婚姻监礼人递交通知书,在聘用婚姻监礼人前,可参考以下连结,作出恰当的婚礼安排。
拟结婚人士可透过互联网(www.gov.hk/marriagebooking)或电话(使用按掣式音频电话致电(852) 3102 3883)预约递交通知书,免费预约服务24小时运作,预约名额先到先得。请注意:每对准新人只能预约一个时间。
婚姻登记处结婚预约
在婚姻登记处结婚之预约服务,可分两类供你选择。有关详情如下:
(i)预约递交通知书及登记预留礼堂之优先筹号
如拟结婚人士在预约递交通知书时,打算同时登记礼堂预留之优先筹号,以便在选定的日期于其选择的婚姻登记处礼堂举行婚礼,便须提前预约, 即于婚礼举行日期三个月前的14日内,办理预约及取得优先筹号登记,先到先得。
举例说明提前预约日期如下:
拟举行婚礼日期 | 递交通知书的最早日期(举行婚礼三个月前的首个工作天) | 使用本服务办理预约的日期 |
---|---|---|
27/05/2015 | 27/02/2015 | 13/02/2015-26/02/2015 |
01/08/2015 | 02/05/2015 (01/05/2015为公众假期) | 18/04/2015-01/05/2015 |
如上例所示,可选择递交通知书的最早日期,不会早于举行婚礼三个月前的首个工作天(星期一至六,公众假期除外)。
若拟结婚人士所选择的婚姻登记处在其拟结婚的日期仍有婚礼举行时段可供挑选,在成功完成预约程序后,电脑系统会为该名人士:
(a)预留一个递交通知书的日期和时间,及
(b)编配一个预留礼堂优先筹号。
拟结婚人士在依约递交通知书当日,可根据所持筹号的先后次序,拣选其婚礼的举行时段。
[请注意:结婚人士必须按照预约时间,准时抵达指定的婚姻登记处/办事处递交通知书。若未有依时到达,已作出的预约以及所获编配之拣选婚礼时段筹号,一概逾时无效。]
(ii)预约递交通知书,但不作预留礼堂之优先次序登记
如拟结婚人士打算于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而:
- 无计划于特定日子举行婚礼,或
- 错过了上文(i)类预约服务所述的14天提前预约期,
拟结婚人士可预约一个日期,到所选定的婚姻登记处递交通知书。可供预约的日期为办理预约当天之后12个工作天内的任何一天,先到先得。
拟结婚人士依约递交通知书时,可根据有关登记处当时可供选择的所余名额,挑选婚礼日期及时间。
请注意:拟结婚人士须在通知书于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最少15整天之后,以及获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之后,方可按《婚姻条例》的规定缔结婚姻。 拟结婚人士所选择的婚礼举行日期,须在发出通知书的15 天后及通知书的3个月有效期内。
于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的婚礼
若拟结婚人士打算于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或由婚姻监礼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婚礼,可预约一个日期到其选择的婚姻登记处递交通知书,可供预约的日期为办理预约当天之后12个工作天内的任何一天。
网上递交婚姻登记所需资料
如拟结婚人士已成功预约递交通知书,可进一步使用网上服务,在不迟于所预约日期的前一天,透过互联网填报婚姻登记所需之详细资料。
在婚姻登记处的柜枱处理通知书需时约为30分钟。一些复杂个案或需较长时间。
将通知书存档及展示的订明费用为港币305元。
如通知书于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或婚姻登记处递交,缴费可用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划线支票或银行本票(抬头人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港币付款。期票恕不接受。
申请後
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通知书的第I部分将在婚姻登记处(大会堂婚姻登记处及红棉路婚姻登记处除外)和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公开展示最少15整天。
在此期间,任何在法律上获授权人士可对该宗婚姻提出反对。如在15整天的展示期内无人提出反对及拟结婚双方符合所有法定要求,双方便可在获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后,按《婚姻条例》的规定缔结婚姻。
如婚礼拟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婚姻登记官证明书」会发给拟结婚的任何一方,或由所委任的婚姻监礼人代领。
请注意:有关人士如未获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其婚礼不能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
婚礼须于递交通知书后三个月内进行,否则该通知书便会作废,仍未举行婚礼之有关人士必须重新递交通知书。
如拟结婚人士计划于婚姻登记处礼堂举行婚礼,并已预约递交通知书及登记预留礼堂之优先筹号,可在婚姻登记处递交通知书当日,根据所持筹号的先后次序,拣选婚礼的举行时段。若拟结婚人士只预约递交通知书,但不作预留礼堂之优先次序登记,仍可在递交通知书时,根据有关登记处当时可供选择的所余名额,挑选婚礼日期及时间。
如婚礼拟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或由婚姻监礼人主持,拟结婚人士应与主礼的神职人员或婚姻监礼人商议,定出举行婚礼的确实日期、时间和地点。在婚礼举行前,拟结婚人士应确保已获签发「婚姻登记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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