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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境内发生的死亡个案,始须向香港死亡登记官作登记。然而,由于死者的香港身份证在其身故后已告失效,有关亲人须将死者的身份证连同已填妥的「呈报死者资料及交回身份证通知书」表格( ROP35a),送交人事登记处处长予以取消。
当出生登记处收到医院送来你婴孩出生呈报后,你便可透过互联网: https://www.immd.gov.hk/hks/services/birth-death/Registration_of_a_Birth.html#a,或致电(852) 2598 0888预约到医院所属地区的出生登记处或将军澳出生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在预约前,请先与医院确定婴孩的出生呈报已送交有关出生登记处。
重要提示:
根据香港法例第1 7 4章《生死登记条例》第7条,父母须在婴儿出生后42天内,向出生登记处办理登记。若任何人刻意不依从有关法例为其婴儿办理出生登记,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罚款港币2,000元或入狱六个月。父母须按法例为子女办理出生登记,以免因逾期办理有关手续而损害子女可得的医疗、教育和福利等相关权益。
如婴儿为非婚生子女,而其母亲从未结婚和不希望把婴儿父亲的姓名登记在出生册内,母亲须出示下列文件的正本办理出生登记:
(甲) | 母亲的法定声明书,声明其婚姻现况;以及 | |
(乙) | (一) | 母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适用于香港永久性居民);或 |
(二) | 母亲的香港身份证及有效旅行证件(例如:护照、签证身份书等)(适用于香港居民);或 | |
(三) | 母亲抵港时的旅行证件(例如: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适用于非香港居民)。 |
上述文件或证件如非由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请一并提交有关文件或证件的影印本,以作记录。因应个案的情况,母亲或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如婴儿为非婚生子女,而其母亲为离婚人士,母亲须出示下列文件的正本办理出生登记:
(甲) | 离婚证书(如该证书不是以中文或英文书写,必须递交该证书的核证翻译本); | |
(乙) | 母亲的法定声明书,声明其婚姻现况;以及 | |
(丙) | (一) | 母亲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适用于香港永久性居民);或 |
(二) | 母亲的香港身份证及有效旅行证件(例如:护照、签证身份书等)(适用于香港居民);或 | |
(三) | 母亲抵港时的旅行证件(例如: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适用于非香港居民)。 |
上述文件或证件如非由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请一并提交有关文件或证件的影印本,以作记录。如欲把婴儿父亲的姓名登记在出生册内,请参阅有关规定。因应个案的情况,母亲或须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根据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记条例》,设立香港出生登记纪录的目的是:
(a) | 使生死登记官能备存所有香港出生登记纪录,以履行其于《生死登记条例》及相关附属法例下的法定责任;以及 |
(b) | 在合法情况下,用以核实有关人士的身分、年龄、家庭关系等,或用作法例规定、授权或准许的其他合法用途。 |
在处理申请人的要求时,登记官须考虑申请人提供的补充资料(包括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以及翻查结果和所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和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
如果你不是登记资料当事人注1、有关人士注2或持有登记资料当事人/有关人士的同意书的人士,你可以亲身或以邮递方式递交你的要求。请注意,网上服务并不适用于你。你须在递交要求时一并提交补充资料,包括你与登记资料当事人的关系、翻查及/或索取有关纪录的目的、翻查结果和索取纪录的拟作用途及所有证明文件(如有的话),以支持你的要求。
所需的补充资料取决于个别个案的实际情况。例子:
如你需要申请翻查父母的香港出生登记纪录及索取有关核证副本用以申请海外旅游证件/签证,你须提交以下补充资料:
(请注意:以上例子仅作参考,登记官会按个别个案的具体情况审批申请。)
视乎个案性质,你可能需要提交进一步资料。经考虑后,如登记官信纳你的要求与设立香港出生登记纪录的目的相符,你会收到领取翻查结果及/或核证副本的通知。
注1:就出生登记纪录而言,登记资料当事人指其出生纪录已备存在登记纪录内的人士。
注2:有关人士指十八岁以下的登记资料当事人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