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頁為有意透過網上「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服務(該網上服務)申請預辦入境登記前來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旅遊的印度共和國國民(印度國民)提供有關資料。
印度國民必須預先於網上申請及成功辦妥預辦入境登記,才可免簽證前來香港特區旅遊或過境。擬乘搭航機直接過境及不會離開機場過境候機室的印度國民無需申請預辦入境登記。符合下列條件的印度國民可利用該網上服務免費申請預辦入境登記:
預辦入境登記並不適用於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或入境權、可無條件逗留或因就業、就讀或居留而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的印度國民。
在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的情況下,以下類別的印度國民可前來香港特區旅遊而無須預辦入境登記:
印度國民若是執勤的機組人員、在船上執勤的航海人員或合約海員,若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可前來香港特區而無須預辦入境登記。
凡屬下列情況的印度國民必須向入境處申請適當的簽證:
登記人須透過指定的「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預辦入境登記。登記人須如實地輸入正確的資料,而提供的資料亦須與其印度護照上所載的資料完全相符。在輸入所需資料後,電腦系統會自動處理有關登記,登記人會即時獲悉結果。
成功辦妥預辦入境登記的登記人須使用一張空白的A4白紙列印由電腦系統編製的「印度國民預辦入境登記通知書」(通知書)。
通知書必須妥為簽署。登記人須核對通知書上輸入的資料,確保正確無誤,並與指定的印度護照(即登記人用以申請預辦入境登記並登記成功的護照)上所載的資料完全相符,然後在通知書上簽署。通知書必須與指定的印度護照(即與預辦入境登記掛鈎的護照)一併使用。登記人如在預辦入境登記後續簽或換領其印度護照或更改個人資料,必須根據新護照或已更改的個人資料重新預辦入境登記。登記人如未滿十六歲,其父或母親或合法監護人必須核對所輸入的資料,並在通知書上簽署。
印度國民如未能完成預辦入境登記而欲前往香港特區旅遊,須向入境處申請入境簽證。申請人須把簽證申請直接遞交至入境處,中國駐外國使領館不會受理印度國民的旅遊簽證申請。
預辦入境登記的有效期為六個月。在預辦入境登記的有效期內,登記人如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可使用有效的通知書連同與辦妥預辦入境登記掛鈎的指定有效的印度護照,多次免簽證前來香港特區旅遊,每次可逗留最多14天。
登記人需待現有的預辦入境登記到期後,方可辦理新的登記。
登記人可透過該網上服務的「預辦入境登記有效期查詢」功能,查詢預辦入境登記是否仍然有效。此外,登記人亦可使用香港入境事務處流動應用程式作相關查詢。
如通知書已遺失、污損或損壞或並非列印在空白的A4白紙上,登記人須透過該網上服務的「檢視∕列印登記通知書」功能,自行重新列印該通知書。使用這項功能時,登記人須就登記時選定的個人識別問題輸入正確答案。否則,登記人將不能檢視或重新列印該通知書。個人識別問題的答案不能重設。登記人可把通知書的軟複本儲存於安全的地方,以供日後參考。
登記人在登上前往香港特區的運輸工具(船隻、飛機、車輛或任何其他供乘搭或運輸用的工具)之前,交通營辦商會檢查登記人是否持有有效的旅行證件。因此,登記人在登上運輸工具前和在香港特區辦理入境檢查手續時,必須帶備通知書和該本用以辦妥預辦入境登記的有效印度護照。登記人若未能出示上述兩份證件,會被拒登上前來香港特區的運輸工具,以及在抵港時被拒絕進入香港特區。
獲發通知書並不保證登記人一定可以進入香港特區,登記人仍須受《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的出入境管制條文規限。一般而言,任何人士如欲前來香港特區旅遊,須符合一般的入境 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不可能成為香港特區的負擔等)、來港的真正目的並無可疑、備有足夠的旅費支付留港期間的費用而無須在港工作,以及持有續程或回程票(過境前往中國內地或澳門特別行政區除外),才可獲准入境。
登記人若獲准進入香港特區,將獲發一張載有其姓名、印度護照號碼以及在香港特區逗留條件及逗留期限的入境標籤。
獲准以訪客身份入境的人士不得在香港特區接受任何僱傭工作(不論有薪或無薪);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或就讀於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
登記人申請預辦入境登記時,必須如實地輸入正確的資料, 而提供的資料亦須與其印度護照上所載的資料完全相符。登記人前來香港特區旅遊時,亦必須使用與預辦入境登記掛鈎的相同護照,否則會令其預辦入境登記無效。若預辦入境登記無效,登記人會被拒登上前來香港特區的運輸工具(船隻、飛機、車輛或任何其他供乘搭或運輸用的工具),以及在抵港時被拒絕進入香港特區。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明知而故意陳述或提供明知為虛假或自己亦不信為真確的資料可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