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送审理及诉讼部于二零一六年六月成立,由一位助理处长管辖,其下的遣送审理及诉讼科则由一位首席入境事务主任掌管。
遣送审理及诉讼科负责审理没有权利进入及逗留于香港的人,根据所有适用的理由1提出的免遣返声请。该科亦支援政府全面检讨处理免遣返声请策略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处理关乎免遣返声请及执法的上诉/呈请及诉讼个案。
1 适用理由包括《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VIIC部所指的酷刑;《香港人权法案条例》(香港法例第383章)所载《香港人权法案》下的绝对及不容减免的权利(当中包括《香港人权法案》第二条所指的生存的权利及第三条所指的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有风险受到损害,以及参照一九五一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3條的免遣返原则所指的迫害等风险。
凡非法入境、逾期逗留或抵港时遭本处拒绝入境者,均无合法身份逗留于香港。为维护有效的出入境管制和公众利益,应根据《入境条例》尽快遣送他们离港。
根据多宗法院裁决,将被遣返至另一国家的人,如声称遣返至该国后会面对酷刑、《香港人权法案》下的绝对及不容减免的权利受到损害、或迫害等风险,本处须在合乎「高度公平标准」的审核程序下,于作出最终决定其声请不获确立前,暂缓遣返声请人到有关国家。
为履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香港人权法案》和《入境条例》下的责任,以及执行法院的有关裁决,政府于二零一四年三月实施统一审核机制,根据所有适用的理由审核免遣返声请。《入境条例》第VIIC部于二零一二年七月经立法会详细讨论后获得通过,并于二零一二年十二月开始生效。统一审核机制乃按照该条例所订的法定程序而实行。
统一审核机制下,声请人有合理机会确立其声请,包括在免遣返声请表格填写其声请的详情和出席审核会面。审结后,本处会书面通知声请人其决定及理据。声请人如不服本处的决定,可向独立运作的法定酷刑声请上诉委员会/免遣返声请呈请办事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声请人在审核程序中可获得所需的专业援助,包括公费法律支援服务、由合资格人士提供的传译/翻译服务,及就宣称与声请相关但存有争议的身体或精神状况进行医疗检验。
统一审核机制于二零一四年三月开始实施时,尚待审核的免遣返声请个案共有6699宗。截至二零一八年年底,本处接获另外16584宗声请,并已就16 032宗声请作出决定,当中127宗获确立(包括50宗于上诉阶段获确立),另有6705宗撤回;尚待审核的声请为546宗,较二零一七年年底的5899宗大幅下降91%。
在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初期,藉非法入境、逾期逗留,以及在口岸遭拒绝入境时提出免遣返声请的数目明显上升。针对有关情况,政府于二零一六年就处理免遣返声请的策略展开全面检讨,并落实多项针对性措施,包括对潜在免遣返声请人实施入境前管制、加快审核程序、加强执法及加快将声请不获确立的人遣送离港等,从根本解决免遣返声请的问题。本处一直积极配合相关的检讨工作,多项措施于二零一八年继续取得相当成效。
本处积极配合政府的策略检讨,针对问题的源头,致力防止非法入境者或入境风险较高的可疑访客来港。在统一审核机制实施初期,声请人的主要抵港途径包括经内地非法进入香港。他们主要来自越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不获免签证入境待遇的国家。本处非常关注这情况,持续与香港警方及内地有关当局采取全面边界布防及执法,包括联系互通及情报交流,联手严厉打击非法跨境偷渡活动及涉及偷运人蛇的犯罪集团。
本处留意到人蛇集团蛇头会不时改变手法,包括转移偷渡路径和模式。针对有关情况,本处和本地及内地执法机关保持紧密合作,严厉打击偷渡活动及贩运人蛇集团。
另一方面,鉴于为数不少的免遣返声请人为利用免签证访港待遇来港后逾期逗留的旅客,本处自二零一七年一月起实施「印度国民预办入境登记」,规定来自印度(声请人最主要来源国家之一)的入境游客,必须预先于网上申请并办妥预办入境登记,才可免签证来港旅游。有关措施一直运作畅顺,便利真正访港旅客的同时,亦实施有效的出入境管制。截至二零一八年年底,印度旅客在来港后逾期逗留的数目较二零一六年下跌超过80%。整体而言,各项入境前管制措施发挥作用,入境处于二零一八年共接获1216宗免遣返声请,较二零一七年的1843宗减少34%,亦较高峰期大幅减少八成。
此外,政府亦正研究修订《入境条例》,藉以订明法定程序、收紧审核时限和禁止拖延,并加强本处执法、羁留和遣送的权力等。
为更有效支援审核过程,本处在整个审核过程中向声请人提供传译服务。本处聘用部门翻译及传译员,主要在简介会和审核会面期间为声请人提供传译支援,并翻译声请人递交的文件。此外,本处亦会因应需要,以个案形式聘用司法机构辖下的非政府兼职传译员。《入境条例》赋予本处权力,羁留正在等候审核免遣返声请及/或遣送程序的人士等;行使有关权力时须合乎普通法的Hardial Singh 原则。按有关原则,若免遣返声请审核程序或遣送程序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有关人士便不能被羁留。作为全面检讨的一环,政府会继续循法律、资源、公众安全等方面研究不同的措施,为羁留设施的管理提供更有效的支援。
此外,本处一直与声请人的主要来源国家保持紧密联系。过往曾出访越南、巴基斯坦和孟加拉,介绍香港在打击非法劳工及人口贩运方面的严格法例条文、实施统一审核机制的目的、就执法行动的情报搜集和联络事宜商讨合作,以及与当局商讨如何加快遣送程序。本处日后会继续按需要出访有关的主要来源国家,与当局沟通会面及反映该国人士非法留港后,在港提出免遣返声请的情况,并与当地执法机构建立联系、交换情报和紧密合作。同时,本处会继续加强与有关国家领事馆的沟通,以求进一步加快声请不获确立人士的遣送程序。
被拒绝的声请人可提出上诉,上诉将由上诉委员会审理。
遣送审理(诉讼支援)组主要负责处理声请人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上诉及有关的司法复核。
执法诉讼组负责处理有关遣送及递解离境的民事诉讼,以及关乎羁留的损害赔偿申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