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將入境條例一節撮錄於下,希為留意:
第17款
- 年齡超過15歲的人,如擬暫住於本條適用的任何處所,須在抵達該處所時,將其全名和國籍告知該處所的管理人。
- 如該人是外國人,他還須----
- 在抵達該處所時,告知該處所的管理人他抵達香港的日期、載他來港的船隻或航空公司(如有的話)的名稱,以及他的職業;及
- 在離開該處所之時或之前,告知該處所的管理人他將前往的地方;如他離開香港,則須說明載他離港的船隻或航空公司(如有的話)。
- 本 條適用的處所的管理人須---
- 規定所有暫住該處所的人履行本條所規定的義務;及
- 備存由任何上述的人依據本條向他提供的資料的書面紀錄,為期最少12個月。
- 入境事務主任、入境事務助理員或警務人員,可隨時查閱由處所管理人依據第(3)款備存的紀錄。
- 本條規定由某人提供的資料,可由代表該人的人提供;而規定向某人提供的資料,亦可向代表該人的人提供。
- 本條適用於任何在收取報酬下讓該人住宿或渡宿的處所,不論該處所是否有家居設備。
- 在本條內---
"管理人"包括接待他人暫住於處所的人,不論他是自行接待或代表別人接待;
"暫住"指在收取報酬的居所住宿或渡宿一晚或以上。
24-08-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