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
適用於所有申請(與已故人士有關的申請除外)
《登記事項證明書》的申請資格
根據《人事登記條例》,身份證持有人可申請《登記事項證明書》以證明其身份證紀錄上已登記的事項,例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及地點、婚姻狀況及配偶姓名等。
《登記事項證明書》樣本可以在以下連結找到:
申請手續
申請後
適用於所有申請(與已故人士有關的申請除外)
領取《登記事項證明書》
親自領取
申請人可以親自前往所選擇的人事登記辦事處領取證明書。
授權代表領取
申請人可授權他人前往所選擇的人事登記辦事處代領。獲授權的代表必須年滿18歲,並在領取證明書時出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及授權書(如在申請時未有提供)。
郵遞
如果已繳交申請證明書的費用,申請人可以要求以掛號郵遞把證明書寄往指定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