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事登記規例》,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士如獲登記主任信納他們親身前往登記申領香港身份證會損害他們本人或其他人士的健康,便無須申領身份證或換領新證。這類人士可申請免費簽發的《豁免登記證明書》。然而,並非居住在香港的人士無須根據條例登記申領香港身份證,他們亦無須申請《豁免登記證明書》。
簽發《豁免登記證明書》費用全免。然而,如有關人士已申領《豁免登記證明書》,及後在健康情況容許下重新辦理補領身份證手續,但之前的身份證已遺失、毀滅、損壞或污損,則須繳付補領身份證的費用。
申請人可自行或透過代表(例如:家庭成員、親屬、社會福利署的社工或所屬老人院的主管)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內容必須包括申請人及其代表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絡地址和電話、申請《豁免登記證明書》的原因,以及擬領取證明書的人事登記辦事處。申請人或其代表亦可填妥以下申請書:
郵寄
申請可郵寄到:
新界將軍澳
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1樓
人事登記總務及統計小組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詳情)
親身遞交
此外,申請人的代表也可親身前往任何一間人事登記辦事處(觀塘(臨時)辦事處除外)代其遞交申請。
辦事處地址可以在以下連結找到:
互聯網或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申請
申請人或其代表亦可透過互聯網或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遞交申請。
申請人遞交申請時請附上以下文件:
倘若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或其代表會收到通知,前往所選擇的人事登記辦事處領取《豁免登記證明書》。領取《豁免登記證明書》時,必須把申請人的身份證(如有的話)交回人事登記辦事處註銷。
當申請人的健康情況容許時,應重新申請身份證,並將《豁免登記證明書》交回人事登記辦事處。
豁免書並非旅行證件,不可用作出入境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