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前
出生不超過12個月
家裡新添成員,實屬喜事。雖然父母忙著照顧初生嬰兒,亦不要忘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須辦理其出生登記。本網頁將介紹有關辦理子女出生登記手續。
根據香港法例,新生子女的出生登記,必須在其出生醫院向登記官作出呈報後才可進行。要辦理新生子女的出生登記,父母可透過互聯網或電話預約系統作出預約並進行親身辦理出生登記手續。此外,合符資格的父母亦可選擇透過網上辦理出生登記手續。
重要通知: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7條,父母須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向出生登記處辦理登記。若有人刻意不依從法例辦理嬰兒出生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父母須按法例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以免因逾期辦理有關手續而損害子女可得的醫療、教育和福利等相關權益。
嬰兒出生後42天內可免費辦理出生登記。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便須繳付法定費用。如超過一年始行辦理,則必須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並須繳付法定費用。若父母想替新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後,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亦須繳付法定費用。待新生嬰兒的出生醫院向出生登記處以電子方式傳送新生嬰兒出生呈報表後,嬰兒的父母應在免費登記期內登記。
申請手續
出生不超過12個月
父母可親身到出生登記處為初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或透過互聯網辦理出生登記(如適用)。
要親身辦理新生子女的出生登記,父母須先透過互聯網或電話預約系統作出預約。這兩個系統均提供24小時的免費預約服務。預約前,父母應先向嬰兒出生的醫院查詢,以確保有關的新生嬰兒呈報表已送交有關的出生登記處。預約時,父母須提供與新生嬰兒呈報表上相符的資料,否則將不能進行預約。預約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處理。如要使用電話預約服務,必須使用音頻電話致電2598 0888。如使用互聯網預約,請登入“相關主題”下的超連結,進行網上預約申請。
成功預約後,嬰兒的父母可在已預約日期前更改或取消預約。為善用資源,嬰兒的父母應依據已選擇的時段準時到達出生登記處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如有需要,應盡早改期或取消預約。
如欲進一步了解預約服務的詳情,請參閱《預約辦理嬰兒出生登記指南》。
預約辦理嬰兒出生登記指南
為節省在已預約當日辦理出生登記手續的時間,父母可在不遲於預約日期前一天,登入“相關主題”下的超連結,預先遞交出生登記所需資料。他們亦可選擇下載並填妥「出生登記所需資料」(表格BDR93A),並於辦理出生登記時一併遞交。請注意,該資料表並非申請表格。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妥,登記手續將不收任何費用。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便須繳付法定費用。如超過一年始行辦理,則必須獲得生死登記官批准並須繳付法定費用。若父母想替新生嬰兒辦理出生登記後,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亦須繳付法定費用。
嬰兒的出生登記手續可在其出生區域內的分區登記處或將軍澳出生登記處辦理。父母無須帶同嬰兒前往辦理出生登記。如嬰兒為婚生子女,只須其父或母前往辦理出生登記即可。如嬰兒是在抵達醫院/診療所前出生,或出生已超過一年仍未登記,其出生登記則須在生死登記總處辦理。
一般查詢
熱線:(852) 2824 6111
傳真:(852) 2877 7711
如嬰兒為婚生子女,只須嬰兒的父親或母親前往辦理出生登記,並須攜帶下列文件正本:
(甲) | 父母結婚證書(如結婚證書不是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遞交該證書的核證翻譯本);及 | |
(乙) | (一) | 父母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或 |
(二) | 父母香港身份證及有效旅行證件(例如:護照、簽證身份書等) (適用於香港居民);或 | |
(三) | 父母抵港時的旅行證件(例如: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等)(適用於非香港居民)。 |
上述的文件通常可作為核實嬰兒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如嬰兒為非婚生子女,則出生登記處只會在以下情況,才把嬰兒父親的姓名,在登記紀錄內註明:
(甲) | 嬰兒的父母聯同提出要求,則嬰兒的父母必須一同親身前往登記處辦理;或 | |
(乙) | 嬰兒的母親提出要求,她必須親身到登記處辦理,並遞交 | |
(一) | 嬰兒母親本人的聲明書及 | |
(二) | 嬰兒父親的法定聲明書,確認他是嬰兒的父親;或 | |
(丙) | 嬰兒的父親提出要求,他必須親身到登記處辦理,並遞交 | |
(一) | 嬰兒父親本人的聲明書及 | |
(二) | 嬰兒母親的法定聲明書,確認該人是嬰兒的父親;或 | |
(丁) | 嬰兒的父親或母親提出要求,則父親或母親必須親身到登記處辦理,並遞交 | |
(一) | 有關法庭頒令的核證副本,確認該人是嬰兒的父親,及 | |
(二) | 如兒童已年滿十六歲,則須一併遞交該兒童的書面同意書,同意該人登記為其父親。 |
視乎個案的情況,你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如文件或證件並非由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請一併提交有關文件或證件的副本。
辦理出生登記一般需時30分鐘,而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則另需10分鐘。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理,登記手續是免費的。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則須繳付登記費用港幣140元。如超過一年始行辦理,登記費用為港幣680元。辦理出生登記後,如欲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則須繳付港幣140元。如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沒有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日後申領則須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申請,並支付翻查費用(特定查冊港幣140元;一般查冊港幣680元;詳情請參閱收費表(BDR100))。更多關於申請出生證明書的資料,請瀏覽“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合資格父母可透過互聯網(連結)辦理出生登記,使用該服務的資格準則為:
(甲) | 申報人必須是嬰兒的父親或母親; |
(乙) | 嬰兒的父母的其中一方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
(丙) | 嬰兒為婚生子女; |
(丁) | 申報人在嬰兒出生後四十二天內為其辦理出生登記;及 |
(戊) | 申報人已成功登記成為流動應用程式「智方便+」的用戶。 |
網上辦理出生登記時,申報人須:
(甲) | 填妥出生登記所需資料; |
(乙) | 上載嬰兒父親及母親的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副本;及 |
(丙) | 上載嬰兒父母的結婚證書副本(只適用於香港以外地方締結的婚姻)。如結婚證書不是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上載該證書的核證翻譯本。 |
上述的文件通常可作為核實嬰兒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視乎個案的情況,你可能需要提供其他證明文件。
當出生登記處於網上收到所有所需資料及文件後,出生登記處一般會在三個工作天内(不包括申報人確認出生登記表格「表格1」的時間及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 完成出生登記手續。其後,申報人會收到本處的電郵,通知該出生登記已完成而相關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如適用) 可供領取或郵寄。
註:在某些繁忙時段或繁忙期間,又或倘若個案涉及複雜情況,則未必可以達標。
如出生登記在嬰兒出生後42天內辦理,登記手續是免費的。如在嬰兒出生42天後但不超過一年內辦理出生登記手續,則須繳付登記費用港幣140元。如超過一年始行辦理,登記費用為港幣680元。
辦理出生登記後,如欲申領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為出生證明書),每份核證副本則須繳付港幣140元(適用於親身領取/寄往本地)。
如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沒有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日後申領則須先行提交翻查出生登記紀錄的申請,並支付翻查費用(特定查冊港幣140元;一般查冊港幣680元;詳情請參閱收費表(BDR100))。更多關於申請出生證明書的資料,請瀏覽“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9(4)條,任何人根據第9條任何一款得以辦理出生登記,即有權於登記時免費領取符合訂明格式的出生登記證明書(表格3)。如父母欲領取表格3,請於網上遞交所需資料及文件後聯絡相關出生登記處。
申請後
出生不超過12個月
親身辦理出生登記
於出生登記處親身辦理出生登記的父母,可於繳付港幣140元後領取一份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一般稱作出生證明書)。
付款方式為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劃線支票或銀行本票(抬頭人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以港幣付款。
網上辦理出生登記
於網上辦理出生登記時,父母可隨即選擇申領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一般稱作出生證明書)。父母可選擇親身到出生登記處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或以郵遞方式收取。如選擇以郵遞方式收取,父母可於網上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付款。如選擇親身到出生登記處領取,費用則會在指定的出生登記處,於領取文件時才收取。
如有查詢,請電郵至入境事務處 gro@immd.gov.hk 或於辦公時間內致電嬰兒出生區域內的分區登記處。有關各登記處的地址、電話及辦公時間,請按此。
由即日起在香港出生的新生嬰兒在辦妥出生登記手續後,如需申請旅行證件(包括回港證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特區護照)),並符合有關申請資格,父、母或合法監護人可憑即日簽發的香港出生證明書,在同日(註: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3時30分前及星期六上午11時前,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帶同新生嬰兒到任何一間入境事務處分區辦事處的接待處辦理申請旅行證件的手續。父、母或合法監護人並須帶備下列證件:
(一) | 新生嬰兒的香港出生證明書[註:香港出生證明書第(11)項必須是「確定《入境條例》(第115章)附表1第2(a)項」]; |
(二) | 新生嬰兒近照[註:申請回港證需兩張照片,申請特區護照需三張照片(必須是白色背景的彩色照片)]; |
(三) | 同意申請的父、母或合法監護人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旅行證件; |
(四) | 已填妥的旅行證件申請表格[ID73A (回港證申請)或/及ID842及ROP 3 (特區護照申請)];以及 |
(五) | 已填妥的副署事項表格(ID641)及該副署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如有查詢,請致電入境事務處查詢熱線2824 6111與本處職員聯絡。
- 網上預約辦理出生登記(適用於親身辦理出生登記)
- 網上遞交出生登記所需資料(適用於親身辦理出生登記)
- 出生登記所需資料(表格BDR 93A)
- 網上申請翻查出生登記紀錄及領取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
- 資料單張 - 辦理出生登記及為兒童加名或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