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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居民因從事陪月員非法工作被囚

2012年5月29日

一名內地女居民,因在港從事非法陪月員工作,被控以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名。被告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判處監禁兩個月。

被告人,四十六歲,於今年五月二十六日在羅湖管制站被截查作入境訊問。訊問期間,被告聲稱是來港從事陪月員工作。在警誡下,被告承認她受聘於一名本地僱主及其剛於今年五月十六日在香港誕下一名嬰兒的內地妻子。被告進一步承認她是經一間內地陪月服務公司介紹予其僱主,並於今年四月獲該對夫妻聘用為陪月員。被告接受聘用並於今年五月十九日至五月二十六日留港期間工作,照料僱主妻子及其初生嬰兒。

入境處現正繼續調查該名僱主及其妻子涉嫌觸犯的罪行。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任何訪客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不得接受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亦呼籲僱主切勿聘用非法勞工,並強調任何人士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亦屬違法。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為了遏止僱用非法勞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頒布判刑指引,指出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25-0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