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资料撮录自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以说明法例规定公众须携带身份证明文件和赋予入境事务队成员查阅身份证明文件的权力:
- 根据第17 B条,“身份证明文件”就任何人而言,包括:
- 他的有效身份证;
- 由人事登记处处长发出的文件,表明该人已申请:
- 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予以登记;或
- 根据《人事登记规例》(第177章,附属法例)第13或14条发给新身份证;
- 他所持有的有效旅行证件;或
- 获发给的越南难民证。
- 根据第17C条,任何人如年满15岁及是身份证持有人或是根据《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须申请予以登记的人或是越南难民证持有人,即须时刻随身携带其身份证明文件。
- 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可根据第17 C条赋予的权力要求任何人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阅。任何人如未能按规定出示身份证明文件以供查阅,即属犯罪,经定罪后,可处第2级罚款。
- 入境事务主任或入境事务助理员须记录所有查阅身份证明文件的细节及结果。该记录会保留不少于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