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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居民因串谋使用他人身份证及洗黑钱被囚

2024年4月30日

一名香港居民(被告)因「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俗称洗黑钱)、串谋「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串谋使用他人身份证、串谋诈骗、非法转让身份证及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等八项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昨日(四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监禁三十六个月。

入境处去年在一个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在一餐厅内拘捕多名涉嫌从事清洁工作的逾期逗留外藉家庭佣工(外佣)。调查人员及后发现被捕外佣均在应征时使用他人身份证,因此对涉案的身份证合法持有人进行深入调查。调查期间,其中一名身份证持有人,即被告,承认明知而非法转让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予一名外佣,让其冒认被告在港求职。被告同时转让其银行帐户予该外佣,以领取薪金及向财务公司借贷。另一方面,被告要求该外佣向他提供其从事非法工作所得的入息证明,以利用该入息证明作为其外籍配偶签证申请的证明文件,瞒骗入境处人员。

被告亦以相同手法,以他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帐户,协助其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留港的外籍配偶,在港从事非法工作,并以他人的银行帐户支薪。

涉案的外佣及被告的外籍配偶早前承认有关使用他人身份证等控罪,各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重申:「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将身份证转让给他人,即属违法。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份证,亦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罚款为十万元及入狱十年。」

发言人警告:「根据现行香港法例,任何人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

发言人警告,串谋诈骗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根据《刑事罪行条例》最高可处监禁十四年。

30-0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