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1日
一名中国籍非法劳工于十二月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十一月十一日进行的「曙光行动」中,在深水埗一间酒楼内拘捕一名中国籍男子,年龄为二十八岁。被捕时,他正在从事侍应工作。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僱主亦被拘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被捕的非法劳工于十二月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接受僱佣工作。他承认控罪,被判监禁十五个月。同时,他亦被控两项使用伪造身份证及一项违反逗留条件,分别被判监禁十五个月及四个星期,所有刑期同期执行。此外,该名男子曾于今年五月因违反逗留条件被判监禁两星期,缓刑两年。由于他于缓刑期间再次触犯相关法例,故上述刑期分期执行,合共被判监禁十五个月及两个星期。
入境处發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僱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入境处發言人说:「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僱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僱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僱员前,必须採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僱员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阅僱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僱员作出查询,而僱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僱用有关僱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僱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入境处会根据现行机制的标准程序以审核及识别贩运人口受害人,对所有行动中被捕的容易受剥削人士(包括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佣工)进行初步审核。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有任何贩运人口指标出现,入境处人员会依据一份标准核对清单再作全面调查及识别程序,以确定当中是否有贩运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阶段是否涉及威胁及胁迫,以及是否存有剥削性质。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受害人会获提供各项支援和协助,包括紧急介入、诊症和治疗、辅导、收容或临时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务。入境处呼吁贩运人口受害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