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2日
两名香港居民因协助及教唆一名持担保书的印度籍非法劳工接受雇佣工作,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两名香港居民早前因涉嫌协助及教唆一名持有由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的印度籍男子接受雇佣工作被捕。该名印度籍男子较早前已承认所有控罪及被判刑,并指控两名香港居民协助及安排他到食肆工作,该两名香港居民及后被控协助及教唆他人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经审讯后,两名香港居民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定罪及判监十八个月两星期及二十二个月两星期。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协助及教唆者同罪。」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