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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香港居民雇主和四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8年7月3日

两名香港居民雇主及四名印尼籍非法劳工分别于六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在沙田及屯门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去年十一月一日进行的「曙光行动」及今年二月六日连同警务处进行的「冠军行动」中,分别在荃湾一间餐厅及葵涌货柜码头内拘捕两名越南籍及一名孟加拉籍非法劳工。聘用非法劳工的两名香港居民雇主亦分别在行动中被拘捕。

被捕的非法劳工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该两名香港居民雇主因未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于六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案件经审讯后,他们分别被判监禁三个月及六星期。

另外,入境处于六月二十七日连同警务处进行的「权能者行动」中,在佐敦一间餐厅拘捕两名印尼籍女子,年龄为三十八及三十九岁。被捕时,她们正在从事厨房工作。在检查身分证明文件期间,她们均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此外,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六月二十七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在元朗一间餐厅拘捕两名印尼籍女子,年龄为三十六及四十一岁。被捕时,她们分别从事侍应及洗碗工作。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其中一名女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而及后的调查发现她为免遣返声请人士。另一名女子则为逾期逗留的外籍家庭佣工。她们亦涉嫌使用及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证。一名涉嫌聘用该两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三名持担保书的非法劳工分别于六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在沙田及屯门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她们承认控罪,分别被判监禁十五个月至十六个月不等。同时,其中一人亦被控一项行使他人香港身份证及一项管有他人香港身份证,分别被判监禁十五个月及十二个月,所有控罪同期执行,合共被判监禁十五个月。而另一名非法劳工于六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项以外籍家庭佣工身分在港从事未经入境处处长批准之工作,从而违反其在港之逗留条件。她承认控罪,被判监禁六星期。同时,她亦被控一项在港逾期逗留及一项行使他人香港身份证的控罪,分别被判监禁十六日及十五个月,所有控罪同期执行,合共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入境处发言人称:「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外籍家庭佣工只可按入境处处长的批准而从事雇佣合约上列明的家庭职务及居住在雇佣合约上列明的雇主居所。违例者会遭刑事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入狱两年。协助及教唆者亦会遭受检控。」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入境处会根据现行机制的标准程序以审核及识别贩运人口受害人,对所有行动中被捕的容易受剥削人士(包括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佣工)进行初步审核。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有任何贩运人口指标出现,入境处人员会依据一份标准核对清单再作全面调查及识别程序,以确定当中是否有贩运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阶段是否涉及威胁及胁迫,以及是否存有剥削性质。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受害人会获提供各项支援和协助,包括紧急介入、诊症和治疗、辅导、收容或临时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务。入境处呼吁贩运人口受害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罪行。

05-0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