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8月 3日
一名香港居民雇主和一名持担保书的印度籍非法劳工昨日(八月二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去年六月二日连同警务处进行的「绝策行动」中,在佐敦一间食肆内拘捕一名从事洗碗工作的尼泊尔籍女子。聘用该名非法劳工的香港居民雇主亦被拘捕。
此外,入境处调查人员于今年五月四日连同警务处进行的「权能者行动」中,在深水埗一个装修中的单位内拘捕一名印度籍男子,年龄为二十八岁。被捕时,他正在搬运及整理废置的建筑物料。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发现该名男子为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的持有人,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
被捕的印度籍非法劳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案件经审讯后,他被判监禁二十二个月两星期。另外,被捕的尼泊尔籍非法劳工早前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十五个月。当中的香港居民雇主因并未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一项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她承认控罪,被判监禁八星期。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入境处会根据现行机制的标准程序以审核及识别贩运人口受害人,对所有行动中被捕的容易受剥削人士(包括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佣工)进行初步审核。如初步审核结果显示有任何贩运人口指标出现,入境处人员会依据一份标准核对清单再作全面调查及识别程序,以确定当中是否有贩运人口的元素,例如在招募阶段是否涉及威胁及胁迫,以及是否存有剥削性质。被识别的贩运人口受害人会获提供各项支援和协助,包括紧急介入、诊症和治疗、辅导、收容或临时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务。入境处呼吁贩运人口受害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