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7日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连三日(四月二十四至二十六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连串的反非法劳工行动,包括「曙光行动」以及联同警务处、劳工处及民政事务总署处执行的「冠军行动」、「权能者行动」及「风沙行动」。行动中共拘捕十九名非法劳工和七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于「曙光行动」中,入境处特遣队人员搜查了十二个目标地点,包括餐厅、戏棚、冻肉店及住宅单位,共拘捕五名非法劳工及四名涉案雇主。被捕的非法劳工为四男一女,年龄介乎三十二至五十六岁,当中一男一女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则为四名男子,年龄介乎二十六至五十九岁。
于「冠军行动」及「权能者行动」两项联合行动中,执法人员于香港仔、油麻地、葵涌、青衣及荃湾共搜查了一百六十六个目标地点,包括餐厅、小食店、货仓、洗衣工场及住宅单位,共拘捕八名非法劳工及三名涉案雇主。被捕的非法劳工为一男七女,年龄介乎二十七至五十四岁,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当中一男一女亦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香港身份证。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则为一男二女,年龄介乎五十至五十九岁。
此外,于「风沙行动」中,执法人员于上水新运路、嘉富坊及落马洲青山公路新田段共拘捕六名涉嫌非法从事水货活动而违反逗留条件的内地旅客,分别为三男三女,年龄介乎三十一至五十七岁。该批怀疑用作水货用途的货物包括奶粉、食品、化妆品、电子零件及电子产品。
由二○一二年九月至今,入境处采取了多次「风沙行动」,并拘捕了三千二百五十三名涉嫌从事水货活动的内地人及十八名香港居民。其中二百三十三名内地人被控违反逗留条件,其余三千零二十人已被遣返内地。二百三十三名被检控人士当中,二百二十二人被判监禁四星期至三个月不等,其余十一人被撤销控罪。
入境处发言人说:「任何人违反对他有效的逗留条件,即属犯罪。同时,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协助及教唆者同罪。」
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