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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非华裔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2016年9月19日

五名非华裔非法劳工分别于九月十五及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九月十三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在葵涌一间洗衣工场内,共拘捕三名巴基斯坦籍非法劳工。该三名巴基斯坦籍男子年龄介乎二十四至三十九岁。被捕时,他们正在洗衣工场内整理布块。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其中一名男子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为免遣返声请人士。另外两名男子则为非法入境者。

于同日的另一项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入境处调查人员在湾仔及大角咀搜查了两间食肆,共拘捕两名分别为三十及五十岁的越南籍女子。被捕时,她们正在食肆内蒸包点及清洗碗碟。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其中一名女子持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及后的调查发现她为免遣返声请人士,在她身上亦搜出一张伪造香港身份证。另一名女子则为非法入境者。此外,两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亦同时被捕,有关案件仍在调查中。

被捕的五名非法劳工分别于九月十五及十七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他们均承认控罪,各人被判监禁十五个月。该名越南籍免遣返声请人士亦同时承认行使及管有伪造香港身份证,被判监禁十五及十二个月,所有控罪同期执行。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重申,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监禁三年及罚款三十五万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颁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根据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决定聘用一名雇员前,必须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以确定有关雇员是可合法受雇的。除了查阅雇员的身份证外,该人亦负有明确的责任向雇员作出查询,而雇员提供的任何答案不会令该人对雇用有关雇员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否则法院不会接纳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监禁一年及罚款十五万元。

23-0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