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
两名持担保书的巴基斯坦籍非法劳工昨日(七月二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调查人员于六月二十三日进行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在元朗一个货仓内发现两名年龄为二十五及三十岁的巴基斯坦籍男子,任职搬运工人。在检查身份证明文件期间,两人均出示了由入境处签发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及后的调查发现他们为免遣返声请人士。一名涉嫌聘用该两名非法劳工的雇主亦被拘捕,其案件仍在调查中。
两名被捕的非法劳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分别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案件经审理后,两人各被判监禁十五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根据《入境条例》第38AA条,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违反有关条例的罪行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作基准。」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