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物及新闻公报

反非法劳工行动拘十四人

2016年 3月 2日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连两日(二月二十九及三月一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曙光行动」的反非法劳工行动,共拘捕十名非法劳工及四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入境处特遣队人员搜查了十九个目标地点,包括餐厅、肉食店、工厂、货仓、洗衣店、舞蹈中心、建筑地盘及住宅单位,共拘捕了十名非法劳工,分别为三男七女,年龄介乎二十七至五十二岁,其中三男两女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另外四名女子涉嫌使用及管有伪造香港身份证。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则为三男一女,年龄介乎三十九至六十七岁。
 
入境处发言人说:「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或他人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实时入狱。

03-0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