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3日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一连四日(十一月十至十三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项代号名为「曙光行动」的反非法劳工行动,共拘捕十五名非法劳工及十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入境处特遣队人员共搜查了二十五个目标地点,包括建筑地盘、餐厅、装修单位、护老院、街市档位、髮廊及零售商铺等,共拘捕了十五名非法劳工,分别为九男六女,年龄介乎二十三至六十六岁,其中五名人士持有不允许雇佣工作的担保书(俗称「行街纸」)。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被捕的雇主则为七男三女,年龄介乎二十八至六十六岁。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