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8日
一名内地孕妇因管有虚假文件及作出虚假申述,今日(九月十八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就第一项管有虚假文件罪被判监禁八个月,第二项作出虚假申述罪被判监禁八个月,同期执行,即合共判囚八个月。
二十六岁的被告于八月二十九日于香港国际机场抵港。在入境检查期间,她表示来港的目的为旅游,并声称其怀孕周数为二十八周,她同时出示一张由内地医院所发的医生证明书以作证明。但根据记录,被告曾于今年六月在罗湖管制站因未有预约分娩证明书而被拒入境,她当时表示其预产期为九月五日。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职员因此怀疑她于八月二十九日出示的医生证明书为虚假文件,并拒绝被告入境。被告其后报称身体不适,并出示一张由另一间内地医院所发的医生证明书,显示其真实怀孕周数为三十八周。被告其后被送往医院并于九月八日诞下一名婴儿。被告在其后的调查中承认于八月二十九日入境时,讹称其怀孕周数为二十八周,及出示一张虚假的医生证明书,以图瞒骗入境处人员准许其入境香港。
入境处发言人说:「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管有虚假文件亦属严重罪行,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此外,入境处亦会继续在各口岸管制站加强检查,以防止未有预约分娩证明书的非本地孕妇来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