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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因从事陪月员非法工作被囚

2012年5月29日

一名内地女居民,因在港从事非法陪月员工作,被控以一项违反逗留条件罪名。被告今日(五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处监禁两个月。

被告人,四十六岁,于今年五月二十六日在罗湖管制站被截查作入境讯问。讯问期间,被告声称是来港从事陪月员工作。在警诫下,被告承认她受聘于一名本地雇主及其刚于今年五月十六日在香港诞下一名婴儿的内地妻子。被告进一步承认她是经一间内地陪月服务公司介绍予其雇主,并于今年四月获该对夫妻聘用为陪月员。被告接受聘用并于今年五月十九日至五月二十六日留港期间工作,照料雇主妻子及其初生婴儿。

入境处现正继续调查该名雇主及其妻子涉嫌触犯的罪行。

入境处发言人警告:「任何访客未得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不得接受雇佣工作、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5-09-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