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资格准则的香港居民均可聘用外籍家庭佣工:
- 有经济能力聘用外籍家庭佣工;
- 已与准佣工签订由入境事务处处长指明的标准雇佣合约(ID407);
- 只要求准佣工履行家庭职务;
- 在雇佣合约订明的合约期内,不会容许或要求准佣工为他人从事任何雇佣工作;
- 给予佣工的薪金不少于香港特区政府公布的规定最低工资;
- 只让佣工在合约订明的地址工作和居住;
- 须为佣工提供合适及有合理私隐的住宿地方;
- 须为真正的香港居民,而他/她本人与准佣工的真正目的亦并无疑问;
- 在聘用外籍家庭佣工方面并无不良记录。
资格准则详载于《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指南》。
入境事务处处长负责根据指南所载的资格准则,评定申请人是否合资格。被评为不合资格的人士,可循书面通知所述的渠道要求重新评审。
你须确保已填妥从外国聘用家庭佣工申请书和入境签证申请书,并夹附所有证明文件,包括已填妥的合约(若有需要,应由有关的领事馆公证作实)。如上述两份申请书缺少任何一份,又或欠交任何所需的证明文件,入境处都会退回申请书,直至雇主重新递交全部申请书和所需的文件后,才会处理申请。
入境处在接获申请后,会把认收通知信寄给你。另外,你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申请书,入境处会把信封上的邮戳日期当作申请日期。
根据入境处的服务承诺,有关外籍家庭佣工的申请,90%可在收齐必需的文件后在6个星期内处理完毕。
是的。除非有关国家并无作出此项要求,否则佣工获准在港工作前,其雇佣合约必须经公证作实。
根据标准雇佣合约(ID407)的条款,佣工完成为期两年的合约后,须回国度假。如他/她欲继续在港担任佣工,须申请入境签证,以便来港开始履行新合约。由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起,所有申请续约的佣工在申请获批准后,会获发给签证。倘雇主可以让佣工回国度假,佣工便毋须申请延期逗留。只有在雇主未能马上作出此项安排的情况下,佣工才须申请延期留港。
如你或你的家庭成员为残疾人士并有特别需要,你可在递交申请时(请参阅" 答3 ")夹附相关的证明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阐述你的情况。入境处会因应个案的个别情况处理。
不可以。根据政府的政策,本地雇主聘用外佣,必须支付不低于规定最低工资的金额。为配合这项政策,入境事务处处长不会批准标准雇佣合约(ID407)订明工资低于最低许可工资的外佣入境。雇主签署订明工资为最低许可工资或以上金额的合约后,不得其后与外佣协议,向他/她支付比最低许可工资更低的工资。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如雇主向外佣低付工资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350,000元和入狱三年。此外,雇主同时亦犯了向入境事务主任作虚假申述和串谋诈骗等严重罪行。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任何人作虚假申述而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150,000元和入狱14年。任何人干犯串谋行骗罪行而一经定罪(根据普通法和《刑事罪行条例》罚则),可判处入狱1 4年。
现时的「规定最低工资」为每月港币4,990元,于2024年9月28日正式生效。该「规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于该日或以后签订的外佣雇佣合约。至于在2024年9月27日或以前按当时「规定最低工资」每月港币4,870元签署的合约,如果在2024年10月25日或以前送抵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该处亦会按所述工资条款处理有关申请。这项安排可让雇主有充足时间完成所需程序,把2024年9月27日或以前所签署的合约送抵入境处,以办理有关申请。
根据标准雇佣合约(ID 407)第8条,雇主应负责外佣离开其原居地及进入香港所需的费用,包括体格检验费、签证费、保险费、有关领事馆的核实费用、行政费用或有关政府机构征收的类似费用。如外佣已缴付以上费用,雇主在佣工出示相关的收据或付款证明文件时,须发还有关费用予佣工。
外佣与本地雇员同样受到《雇佣条例》的保障,并可享有外佣标准雇佣合约内所载列的权益。
雇主如欲与外佣终止合约,须给予外佣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解雇代通知金,以及其他终止雇佣合约的款项,包括:
- 任何尚未发放的工资;
-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年假,及该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工资代替任何未发放的有薪假日;
- 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及
- 其他根据标准雇佣合约指定须支付佣工的款项,例如回程机票、膳食及交通津贴等。
外籍家庭佣工获许来港,在标准雇佣合约(合约)(ID407)内订明的雇主住所居住及全职为指定的雇主执行家务。合约第4(a)条列明,佣工只能为合约订明的雇主料理家务,雇主不得要求或容许佣工进行任何非家务的工作。合约第4(b)条亦规定,佣工不得受雇于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其他职务,包括兼职家务工作。雇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许佣工为任何其他人士担任任何工作。合约第4(c)条列明,合约第4(a)及4(b)条为入境事务处准许佣工来港履行合约时所施加的逗留条件的一部分,并订明违反逗留条件可导致该佣工及/或其教唆者遭受刑事检控。
不可以。标准雇佣合约(ID407)第3条列明,外佣须于合约内订明的雇主住址工作和居住,合约第4(a)条并列明,外佣只可执行合约附录" 住宿及家务安排"所载的家务。雇主住址是指在一个地点的单一居所,因此雇主不可在合约内填写其他住址。请同时参阅上文"一般说明" 第2点。
可以。前往街巿、洗车、把食物或个人物品送往雇主住所以外的地方给雇主或他的家人(在同一住所居住的成员)等均被视为家务职责。请同时参阅上文"一般说明" 第3及第4点。
不可以。外佣只可在标准雇佣合约(ID407)第3条订明的雇主住址执行家务。指派外佣到安老院工作不能视作真正的家务工作,因此不在允许之列。虽然如此,单单为同住一起而暂时住院的家人送食物或日用品,不会受到执法机关的干预。
不可以。外佣获许来港,为标准雇佣合约(ID407)内订明的雇主工作。他/她在未获得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前,不得由其他雇主雇用。外佣休假时,你可以考虑雇用本地家务助理。劳工处本地家务助理招聘热线为2503 3377。雇员再培训局本地家务助理计划「乐活一站」热线为182 182。
不可以。外佣只可为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的合约雇主工作。假如你的外佣为任何其他人士从事未经许可的工作,即违反了对其施加的逗留条件,可能遭受检控和被遣送离境,而入境处亦会严格审核他/她日后的工作申请。任何人士如协助和教唆外佣违反逗留条件,可能会遭受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和入狱两年。
外佣获许来港,在标准雇佣合约(ID407)内订明的雇主住所居住及担任全职工作,合约的条款及条件均在香港执行及受香港法例所规管,特别是《雇佣条例》(第5 7章)、《入境条例》(第115章)及《雇员补偿条例》(第2 8 2章)。如雇主已迁离香港,入境处不会允许更改合约地址的要求。假如你希望外佣继续为你的父母工作,便应安排由你的父母与外佣订立新合约,并向入境事务处提交转换雇主的申请。
倘若是临时安排,你与外佣必须就他/她是否同意陪同你到海外,或在你离港期间继续留在合约列明的地址料理你的住所/家庭达成协议。请同时参阅"一般说明" 第5点。
标准雇佣合约(ID407 )第3条列明,外佣须在合约订明的雇主住址工作和居住。一般来说,如年长父母申请聘用外佣,入境处可考虑接受由其子女提供经济证明,以支持这项申请。如果父母因健康或其他有理据支持的原因,未能担任雇主,其子女应说明有关的特殊情况,并提供证明文件。入境处会因应个案的情况处理。
请参考" 答18"。一般来说,你吩咐外佣带所需的日用品到医院探望母亲是可以的。然而,外佣并无合约责任长期照顾在医院的病人。假如外佣在医院担任这类额外职责时受伤,雇主本人亦可能要面对雇员补偿或普通法索偿。在这种情况下,标准的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障不一定适用。
不可以。如雇主已迁往新住址,他/她应按照合约第1 5(b)和(c)条通知入境处已更改的资料。雇主不应要求或容许外佣在合约地址以外的处所料理家务,即使该处所亦为同一雇主的物业。违例者可遭刑事检控,而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50,000元及入狱两年。协助及教唆者的罚则亦相同。请同时参阅"一般说明" 第2点。
一般来说,由于按摩通常不被视为家务职责,因此外佣没有合约责任为雇主按摩。然而,外佣帮助雇主的残障或瘫痪的父母定期运动四肢,作为照顾家庭成员的家务职责,则是容许的。请同时参阅"一般说明" 第3和第4点。
外佣应只在标准雇佣合约(ID407)上的地址,为合约订明的雇主处理家务。外佣应这样告诉雇主,并拒绝处理这类职务。如雇主坚持这要求,外佣可向入境事务处求助。
我们建议外佣与雇主商讨,以便就怀孕期间可从事的家务种类达成共识。请参阅"一般说明" 第6点。如有需要,外佣亦可到劳工处咨询与《雇佣条例》(第57章)有关事项的意见。
不可以。根据标准雇佣合约(ID407)第3条,外佣必须在雇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雇主须按照雇佣合约中" 住宿及家务安排"内订明的标准,为外佣提供免费住宿。
(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获入境事务处处长批准让佣工在外住宿的雇主,只要继续雇用佣工,且未曾中断超过六个月,便可继续让佣工在外住宿。)
不可以。根据《入境条例》(第115章),除了外佣的签证上载明的雇主以外,外佣替任何其他人士从事任何雇佣工作即属违法。外佣会受到检控,并会因违反逗留条件而被遣送离境。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50,000元及监禁两年。若外佣因此被遣送离境,日后申请来港工作时会受到严格审查。
雇主身故当日,合约亦告无效。外佣须在合约终止后七日内以书面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并于两星期内离开香港。若外佣希望为雇主的配偶或家人工作,须在合约终止后两星期内递交由雇主的配偶或家人作担保的更改雇主申请。入境处会迅速处理此类申请。
雇主不应要求或容许外佣为任何其他人士工作,而外佣亦无合约责任要服从指示,帮助雇主的邻居。然而,就上述情况及有关帮助的性质而言,若外佣出于自愿及善意向邻居提供协助,则执法机关不会作出干预。
根据标准雇佣合约(ID407),外佣从事的家务工作并不包括驾驶车辆。此外,发给外佣到香港从事雇佣工作的签证亦订明外佣不得从事驾驶工作,作为逗留条件之一。针对部分雇主的真正需要,我们订立了特别安排,容许外佣担任家务工作所附带或产生的驾驶工作。雇主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特别许可,让外佣担任有关的驾驶工作。
不可以。外佣获得特别许可担任驾驶工作,是基于驾驶工作是因五项概括性的家务所附带或产生的,此即家居杂务、烹调、照顾婴儿、照料儿童和照顾家中长者。
不可以。请参阅" 答37 "。这个情况并不属于上述家务工作的范围。
不可以。申请特别许可让外佣担任驾驶工作时,外佣必须已持有有效的香港驾驶执照。
外佣就担任驾驶职务提出的特别许可申请,可连同有关外佣办理新入境签证的申请一并递交入境事务处文件收发分组;或连同有关外佣办理续约或转换雇主的申请一并递交入境事务处外籍家庭佣工组。
根据标准雇佣合约(ID407)第3条,外佣必须在合约订明的雇主住址工作及居住。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要求外佣外宿的申请均不获批准。如有特别情况,入境处会按个别情况处理。有关更改地址问题,请参阅" 答41 "。
协助雇主搬家可视作一项家务职责,但这段过渡期不应太长。请同时参阅"一般说明" 第6点。然而,如需更改合约地址,应向入境处正式登记。请参阅" 答41 "。
你要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报告。标准雇佣合约(ID407)第1 2条订明,假如合约提早终止,雇主和外佣须于合约终止日期的七天内,各自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提交书面通知,亦须将对方作出的关于终止合约的书面确认的副本递交入境事务处处长。在书面通知上必需载明确实的合约终止日期,其他资料如终止合约原因等亦会有用。
你不应同意这样做。合约提早终止后,外佣只可在香港逗留不超过两星期。如外佣在逗留期限过后仍未离开本港,即触犯违反逗留条件的罪行。假如你同意不把雇佣合约提早终止一事通知入境事务处处长以助她在港逾期逗留,你可能会被控协助和教唆外佣逾期逗留,从而违反其逗留条件。一经定罪,可判罚款50,000元和入狱两年。
雇主及其外佣双方均可根据合约的规定,给予对方不少于一个月的书面通知或代通知金,在合约届满前终止合约。
假如雇主没有根据《雇佣条例》及雇佣合约的规定支付终止合约时的各项法定权益及款项予其外佣,即属违法。
当外佣为同一雇主工作满12个月后,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日数按外佣的受雇年资由7天递增至1 4天。
当雇佣合约终止时,外佣雇主须向外佣支付工资,以代替其每工作满1 2个月可享有但未发放的年假。此外,在每一个假期年(即外佣开始受雇后每1 2个月的一段时间)内,如外佣已受雇满3个月但不足1 2个月,外佣可享有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若外佣已连续为雇主工作不少于2 4个月,因裁员理由而遭解雇或不获续约,雇主须支付遣散费。
如外佣已连续为雇主工作不少于5年,非因犯严重过失或裁员而遭解雇或不获续约,雇主便须支付长期服务金。
惟雇主无须要同时支付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设有咨询服务,帮助雇主及外佣了解他们的各项雇佣权益。此外,该科亦提供免费调停服务,以解决就《雇佣条例》或雇佣合约引起的申索声请。如调停未能成功,劳工处会应当事人的要求,按申索金额将个案转介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劳资审裁处审理。另外,雇主及雇员均可透过劳工处的网页(https://www.info.gov.hk/labour)及电话咨询服务(27171771)获取有关《雇佣条例》的资料。
雇主因聘用外佣而须缴交征款的规定,已于2013年8月1日豁免征款期届满后正式取消。然而,若尚有征款未付,雇主仍须立即向入境事务处处长清付欠款。雇主如欠缴征款,入境处会把这项不良纪录列为考虑因素,该雇主或会在一段时间内被视为不合资格从外地聘用佣工。
这项安排适用于新聘外籍家庭佣工的入境签证、转换雇主、以访客身份延长逗留期限及为同一雇主工作的申请,包括续约及完成现有合约剩馀期间而递交的申请。
这项安排是入境处不断致力重整业务流程以简化工序和提高效率的措施之一。申请人可通过投递或邮递方式或在网上递交申请,无须在本处办事处等候办理申请。市民亦可通过经「外籍家庭佣工网上服务」专页(www.immd.gov.hk/fdh)查询申请状况、递交补充文件和通知提前终止雇佣合约等。过程中无需亲身到入境处办事处办理有关手续,既方便又省时。
你可以把申请文件放入设于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4楼外籍家庭佣工组的投递窗或把申请文件邮寄至外籍家庭佣工组,或经「外籍家庭佣工网上服务」专页(www.immd.gov.hk/fdh)在网上递交申请。
如果佣工的逗留期限尚未届满,可继续工作直至获发新的雇佣工作签证为止。不过,如果佣工的逗留期限已经届满,在等候签发雇佣签证期间,雇主不应要求佣工工作。申请人应尽早递交申请,而雇主亦应该提醒佣工尽早递交申请。
申请获批准后,入境处的申请结果通知书上均附有付款的网页连结。有关费用可透过该网页连结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万事达卡、银联卡及JCB)、「缴费灵」、「转数快」或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缴付。付款成功后,申请人随即可自行下载或列印「电子签证」。
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亦可使用夹附于申请结果通知书的《一般缴款单》缴费。有关缴款方法包括「转数快」、网上银行、 「缴费灵」 、银行自动柜员机,以及亲身到邮政局或便利店缴交,详情请参阅《一般缴款单》背页。缴费后,本处需要两个工作日确认收妥申请人或其授权代办人按《一般缴款单》的指定方式所缴付的费用。申请人须于紧接缴费日的两个工作日后透过香港政府一站通网站或透过入境处流动应用程式领取「电子签证」。
《一般缴款单》的样本
因特殊或个别情况须亲身办理或会面的申请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请按申请结果通知书亲身前来领取签证。领证时须缴付签证费。签证费可用现金、「易办事」、「八达通」、「转数快」、内地电子钱包(只接受支付宝、微信支付及云闪付App)或支票缴交。支票必须划线,抬头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期票恕不接纳。
不需要,领取「电子签证」无须事先预约。领取「电子签证」的手续相当简单,包括:缴交所须费用,然后领取即时打印的「电子签证」便可。
你应立即致函入境处外籍家庭佣工组撤回申请,说明撤回理由及有关申请的详情,例如递交申请日期、外佣/雇主的个人资料,并附上签署,以便跟进。撤回申请可邮寄至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4楼外籍家庭佣工组、传真至(852)3170 5696或电邮enquiry@immd.gov.hk。
在网上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及/或保证人(如适用) 须填写网上申请表,并签署确认在该网上申请表上填写的资料均属正确、完备和真实。
如住户每月平均入息仍然是不少于港币15 , 000元(以聘用一名家庭佣工计算),雇主则无须递交他/她的经济状况证明。虽然如此,若情况需要,入境处可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
雇主须要在申请表格ID 988B第三部份「住户资料」内声明住户每月平均入息不少于港币15 , 000元(以聘用一名家庭佣工计算)。
如已提交ID 407G通知入境事务处更改旧合约住址,则无须递交新住址证明。虽然如此,若情况需要,入境处可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
除新聘外籍家庭佣工的入境签证申请外,在递交申请时如外佣并非身在香港,网上提交申请服务不适用于他/她。
请于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时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除外)到新界将军澳宝邑路61号入境事务处总部行政大楼4楼外籍家庭佣工组领取「电子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