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審核機制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開始實施,以審核根據「向提出免遣返聲請的人士發出的通知書」(通知書)所列明的理由,要求避免從香港被驅逐、遣返或移交至另一國家而提出的免遣返保護聲請。
須被或可被遣返或遞解離境的人(或在移交逃犯法律程序中被要求移交的人),如根據通知書所列明的理由尋求免遣返保護,可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提出免遣返聲請。在統一審核機制下,入境處會根據所有適用的理由,一次過審核其免遣返聲請。
實施統一審核機制並不影響特區政府就《難民公約》及其一九六七年議定書從未適用於香港的一貫立場,以及我們不給予任何人庇護或核實任何人的難民身分的堅定政策。聯合國難民署將繼續按其授權為難民提供保護。為此,入境處會將迫害風險獲確立的免遣返聲請人轉介至聯合國難民署,讓該署考慮確認該聲請人為難民,以及為獲確認為難民的人安排移居至第三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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