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為子女辦理出生登記後,如欲為子女加名或改名,可向任何一間出生登記處提交申請。然而,如兒童已年滿11歲,則不得在出生登記記項內加名或改名。
父母為子女申請加名或改名,子女無須親臨登記處。如要申請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則須繳付有關法定費用。
父母如欲為子女申請加名或改名,可向任何一間出生登記處提出。
出生登記處的地址及辦公時間
一般查詢
熱線:(852) 2824 6111
傳真:(852) 2877 7711
電郵:enquiry@immd.gov.hk
父母為子女申請加名或改名,必須親臨登記處宣誓,並出示該名兒童的出生證明書。
一般情況下,辦理為兒童加名或改名的申請需時25分鐘。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核證副本,則可於申請後的9個工作天(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在繳付法定費用後領取。
嬰兒出生後42天內申請加名或改名,無須繳交費用。如在出生42天後申請,則須繳付港幣425元;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的核證副本,每張為港幣140元。
申請人可於申請後9個工作天(工作天是指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在繳付法定費用後,領取加名或改名後的出生登記記項核證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