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資格準則的香港居民均可聘用外籍家庭傭工:
- 有經濟能力聘用外籍家庭傭工;
- 已與準傭工簽訂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
- 只要求準傭工履行家庭職務;
- 在僱傭合約訂明的合約期內,不會容許或要求準傭工為他人從事任何僱傭工作;
- 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規定最低工資;
- 只讓傭工在合約訂明的地址工作和居住;
- 須為傭工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
- 須為真正的香港居民,而他/她本人與準傭工的真正目的亦並無疑問;
- 在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方面並無不良記錄。
資格準則詳載於《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
入境事務處處長負責根據指南所載的資格準則,評定申請人是否合資格。被評為不合資格的人士,可循書面通知所述的渠道要求重新評審。
你須確保已填妥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書和入境簽證申請書,並夾附所有證明文件,包括已填妥的合約(若有需要,應由有關的領事館公證作實)。如上述兩份申請書缺少任何一份,又或欠交任何所需的證明文件,入境處都會退回申請書,直至僱主重新遞交全部申請書和所需的文件後,才會處理申請。
入境處在接獲申請後,會把認收通知信寄給你。另外,你也可以掛號方式郵寄申請書,入境處會把信封上的郵戳日期當作申請日期。
根據入境處的服務承諾,有關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90%可在收齊必需的文件後在6個星期內處理完畢。
是的。除非有關國家並無作出此項要求,否則傭工獲准在港工作前,其僱傭合約必須經公證作實。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的條款,傭工完成為期兩年的合約後,須回國度假。如他/她欲繼續在港擔任傭工,須申請入境簽證,以便來港開始履行新合約。由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起,所有申請續約的傭工在申請獲批准後,會獲發給簽證。倘僱主可以讓傭工回國度假,傭工便毋須申請延期逗留。只有在僱主未能馬上作出此項安排的情況下,傭工才須申請延期留港。
如你或你的家庭成員為殘疾人士並有特別需要,你可在遞交申請時(請參閱" 答3 ")夾附相關的證明文件,並以書面形式闡述你的情況。入境處會因應個案的個別情況處理。
不可以。根據政府的政策,本地僱主聘用外傭,必須支付不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的金額。為配合這項政策,入境事務處處長不會批准標準僱傭合約(ID407)訂明工資低於最低許可工資的外傭入境。僱主簽署訂明工資為最低許可工資或以上金額的合約後,不得其後與外傭協議,向他/她支付比最低許可工資更低的工資。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如僱主向外傭低付工資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350,000元和入獄三年。此外,僱主同時亦犯了向入境事務主任作虛假申述和串謀詐騙等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任何人作虛假申述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150,000元和入獄14年。任何人干犯串謀行騙罪行而一經定罪(根據普通法和《刑事罪行條例》罰則),可判處入獄1 4年。
現時的「規定最低工資」為每月港幣4,990元,於2024年9月28日正式生效。該「規定最低工資」適用於所有於該日或以後簽訂的外傭僱傭合約。至於在2024年9月27日或以前按當時「規定最低工資」每月港幣4,870元簽署的合約,如果在2024年10月25日或以前送抵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該處亦會按所述工資條款處理有關申請。這項安排可讓僱主有充足時間完成所需程序,把2024年9月27日或以前所簽署的合約送抵入境處,以辦理有關申請。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 407)第8條,僱主應負責外傭離開其原居地及進入香港所需的費用,包括體格檢驗費、簽證費、保險費、有關領事館的核實費用、行政費用或有關政府機構徵收的類似費用。如外傭已繳付以上費用,僱主在傭工出示相關的收據或付款證明文件時,須發還有關費用予傭工。
外傭與本地僱員同樣受到《僱傭條例》的保障,並可享有外傭標準僱傭合約內所載列的權益。
僱主如欲與外傭終止合約,須給予外傭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的解僱代通知金,以及其他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包括:
- 任何尚未發放的工資;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有薪假日;
-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及
- 其他根據標準僱傭合約指定須支付傭工的款項,例如回程機票、膳食及交通津貼等。
外籍家庭傭工獲許來港,在標準僱傭合約(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住所居住及全職為指定的僱主執行家務。合約第4(a)條列明,傭工只能為合約訂明的僱主料理家務,僱主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進行任何非家務的工作。合約第4(b)條亦規定,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合約第4(c)條列明,合約第4(a)及4(b)條為入境事務處准許傭工來港履行合約時所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並訂明違反逗留條件可導致該傭工及/或其教唆者遭受刑事檢控。
不可以。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列明,外傭須於合約內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合約第4(a)條並列明,外傭只可執行合約附錄" 住宿及家務安排"所載的家務。僱主住址是指在一個地點的單一居所,因此僱主不可在合約內填寫其他住址。請同時參閱上文"一般說明" 第2點。
可以。前往街巿、洗車、把食物或個人物品送往僱主住所以外的地方給僱主或他的家人(在同一住所居住的成員)等均被視為家務職責。請同時參閱上文"一般說明" 第3及第4點。
不可以。外傭只可在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訂明的僱主住址執行家務。指派外傭到安老院工作不能視作真正的家務工作,因此不在允許之列。雖然如此,單單為同住一起而暫時住院的家人送食物或日用品,不會受到執法機關的干預。
不可以。外傭獲許來港,為標準僱傭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工作。他/她在未獲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前,不得由其他僱主僱用。外傭休假時,你可以考慮僱用本地家務助理。勞工處本地家務助理招聘熱線為2503 3377。僱員再培訓局本地家務助理計劃「樂活一站」熱線為182 182。
不可以。外傭只可為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的合約僱主工作。假如你的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從事未經許可的工作,即違反了對其施加的逗留條件,可能遭受檢控和被遣送離境,而入境處亦會嚴格審核他/她日後的工作申請。任何人士如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可能會遭受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和入獄兩年。
外傭獲許來港,在標準僱傭合約(ID407)內訂明的僱主住所居住及擔任全職工作,合約的條款及條件均在香港執行及受香港法例所規管,特別是《僱傭條例》(第5 7章)、《入境條例》(第115章)及《僱員補償條例》(第2 8 2章)。如僱主已遷離香港,入境處不會允許更改合約地址的要求。假如你希望外傭繼續為你的父母工作,便應安排由你的父母與外傭訂立新合約,並向入境事務處提交轉換僱主的申請。
倘若是臨時安排,你與外傭必須就他/她是否同意陪同你到海外,或在你離港期間繼續留在合約列明的地址料理你的住所/家庭達成協議。請同時參閱"一般說明" 第5點。
標準僱傭合約(ID407 )第3條列明,外傭須在合約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和居住。一般來說,如年長父母申請聘用外傭,入境處可考慮接受由其子女提供經濟證明,以支持這項申請。如果父母因健康或其他有理據支持的原因,未能擔任僱主,其子女應說明有關的特殊情況,並提供證明文件。入境處會因應個案的情況處理。
請參考" 答18"。一般來說,你吩咐外傭帶所需的日用品到醫院探望母親是可以的。然而,外傭並無合約責任長期照顧在醫院的病人。假如外傭在醫院擔任這類額外職責時受傷,僱主本人亦可能要面對僱員補償或普通法索償。在這種情況下,標準的保險單所提供的保障不一定適用。
不可以。如僱主已遷往新住址,他/她應按照合約第1 5(b)和(c)條通知入境處已更改的資料。僱主不應要求或容許外傭在合約地址以外的處所料理家務,即使該處所亦為同一僱主的物業。違例者可遭刑事檢控,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入獄兩年。協助及教唆者的罰則亦相同。請同時參閱"一般說明" 第2點。
一般來說,由於按摩通常不被視為家務職責,因此外傭沒有合約責任為僱主按摩。然而,外傭幫助僱主的殘障或癱瘓的父母定期運動四肢,作為照顧家庭成員的家務職責,則是容許的。請同時參閱"一般說明" 第3和第4點。
外傭應只在標準僱傭合約(ID407)上的地址,為合約訂明的僱主處理家務。外傭應這樣告訴僱主,並拒絕處理這類職務。如僱主堅持這要求,外傭可向入境事務處求助。
我們建議外傭與僱主商討,以便就懷孕期間可從事的家務種類達成共識。請參閱"一般說明" 第6點。如有需要,外傭亦可到勞工處諮詢與《僱傭條例》(第57章)有關事項的意見。
不可以。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外傭必須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僱主須按照僱傭合約中" 住宿及家務安排"內訂明的標準,為外傭提供免費住宿。
(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傭工在外住宿的僱主,只要繼續僱用傭工,且未曾中斷超過六個月,便可繼續讓傭工在外住宿。)
不可以。根據《入境條例》(第115章),除了外傭的簽證上載明的僱主以外,外傭替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即屬違法。外傭會受到檢控,並會因違反逗留條件而被遣送離境。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兩年。若外傭因此被遣送離境,日後申請來港工作時會受到嚴格審查。
僱主身故當日,合約亦告無效。外傭須在合約終止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並於兩星期內離開香港。若外傭希望為僱主的配偶或家人工作,須在合約終止後兩星期內遞交由僱主的配偶或家人作擔保的更改僱主申請。入境處會迅速處理此類申請。
僱主不應要求或容許外傭為任何其他人士工作,而外傭亦無合約責任要服從指示,幫助僱主的鄰居。然而,就上述情況及有關幫助的性質而言,若外傭出於自願及善意向鄰居提供協助,則執法機關不會作出干預。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外傭從事的家務工作並不包括駕駛車輛。此外,發給外傭到香港從事僱傭工作的簽證亦訂明外傭不得從事駕駛工作,作為逗留條件之一。針對部分僱主的真正需要,我們訂立了特別安排,容許外傭擔任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僱主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特別許可,讓外傭擔任有關的駕駛工作。
不可以。外傭獲得特別許可擔任駕駛工作,是基於駕駛工作是因五項概括性的家務所附帶或產生的,此即家居雜務、烹調、照顧嬰兒、照料兒童和照顧家中長者。
不可以。請參閱" 答37 "。這個情況並不屬於上述家務工作的範圍。
不可以。申請特別許可讓外傭擔任駕駛工作時,外傭必須已持有有效的香港駕駛執照。
外傭就擔任駕駛職務提出的特別許可申請,可連同有關外傭辦理新入境簽證的申請一併遞交入境事務處文件收發分組;或連同有關外傭辦理續約或轉換僱主的申請一併遞交入境事務處外籍家庭傭工組。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3條,外傭必須在合約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及居住。由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要求外傭外宿的申請均不獲批准。如有特別情況,入境處會按個別情況處理。有關更改地址問題,請參閱" 答41 "。
協助僱主搬家可視作一項家務職責,但這段過渡期不應太長。請同時參閱"一般說明" 第6點。然而,如需更改合約地址,應向入境處正式登記。請參閱" 答41 "。
你要向入境事務處處長報告。標準僱傭合約(ID407)第1 2條訂明,假如合約提早終止,僱主和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書面通知,亦須將對方作出的關於終止合約的書面確認的副本遞交入境事務處處長。在書面通知上必需載明確實的合約終止日期,其他資料如終止合約原因等亦會有用。
你不應同意這樣做。合約提早終止後,外傭只可在香港逗留不超過兩星期。如外傭在逗留期限過後仍未離開本港,即觸犯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假如你同意不把僱傭合約提早終止一事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以助她在港逾期逗留,你可能會被控協助和教唆外傭逾期逗留,從而違反其逗留條件。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0,000元和入獄兩年。
僱主及其外傭雙方均可根據合約的規定,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在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
假如僱主沒有根據《僱傭條例》及僱傭合約的規定支付終止合約時的各項法定權益及款項予其外傭,即屬違法。
當外傭為同一僱主工作滿12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日數按外傭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1 4天。
當僱傭合約終止時,外傭僱主須向外傭支付工資,以代替其每工作滿1 2個月可享有但未發放的年假。此外,在每一個假期年(即外傭開始受僱後每1 2個月的一段時間)內,如外傭已受僱滿3個月但不足1 2個月,外傭可享有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若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2 4個月,因裁員理由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須支付遣散費。
如外傭已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非因犯嚴重過失或裁員而遭解僱或不獲續約,僱主便須支付長期服務金。
惟僱主無須要同時支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勞工處勞資關係科設有諮詢服務,幫助僱主及外傭了解他們的各項僱傭權益。此外,該科亦提供免費調停服務,以解決就《僱傭條例》或僱傭合約引起的申索聲請。如調停未能成功,勞工處會應當事人的要求,按申索金額將個案轉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勞資審裁處審理。另外,僱主及僱員均可透過勞工處的網頁(https://www.info.gov.hk/labour)及電話諮詢服務(27171771)獲取有關《僱傭條例》的資料。
僱主因聘用外傭而須繳交徵款的規定,已於2013年8月1日豁免徵款期屆滿後正式取消。然而,若尚有徵款未付,僱主仍須立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清付欠款。僱主如欠繳徵款,入境處會把這項不良紀錄列為考慮因素,該僱主或會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從外地聘用傭工。
這項安排適用於新聘外籍家庭傭工的入境簽證、轉換僱主、以訪客身份延長逗留期限及為同一僱主工作的申請,包括續約及完成現有合約剩餘期間而遞交的申請。
這項安排是入境處不斷致力重整業務流程以簡化工序和提高效率的措施之一。申請人可通過投遞或郵遞方式或在網上遞交申請,無須在本處辦事處等候辦理申請。市民亦可通過經「外籍家庭傭工網上服務」專頁(www.immd.gov.hk/fdh)查詢申請狀況、遞交補充文件和通知提前終止僱傭合約等。過程中無需親身到入境處辦事處辦理有關手續,既方便又省時。
你可以把申請文件放入設於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4樓外籍家庭傭工組的投遞窗或把申請文件郵寄至外籍家庭傭工組,或經「外籍家庭傭工網上服務」專頁(www.immd.gov.hk/fdh)在網上遞交申請。
如果傭工的逗留期限尚未屆滿,可繼續工作直至獲發新的僱傭工作簽證為止。不過,如果傭工的逗留期限已經屆滿,在等候簽發僱傭簽證期間,僱主不應要求傭工工作。申請人應盡早遞交申請,而僱主亦應該提醒傭工盡早遞交申請。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亦可使用夾附於申請結果通知書的《一般繳款單》繳費。有關繳款方法包括「轉數快」、網上銀行、 「繳費靈」 、銀行自動櫃員機,以及親身到郵政局或便利店繳交,詳情請參閱《一般繳款單》背頁。繳費後,本處需要兩個工作日確認收妥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按《一般繳款單》的指定方式所繳付的費用。申請人須於緊接繳費日的兩個工作日後透過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領取「電子簽證」。
《一般繳款單》的樣本
因特殊或個別情況須親身辦理或會面的申請
在申請獲得批准後,請按申請結果通知書親身前來領取簽證。領證時須繳付簽證費。簽證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交。支票必須劃線,抬頭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期票恕不接納。
不需要,領取「電子簽證」無須事先預約。領取「電子簽證」的手續相當簡單,包括:繳交所須費用,然後領取即時打印的「電子簽證」便可。
你應立即致函入境處外籍家庭傭工組撤回申請,說明撤回理由及有關申請的詳情,例如遞交申請日期、外傭/僱主的個人資料,並附上簽署,以便跟進。撤回申請可郵寄至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4樓外籍家庭傭工組、傳真至(852)3170 5696或電郵enquiry@immd.gov.hk。
在網上申請過程中,申請人及/或保證人(如適用) 須填寫網上申請表,並簽署確認在該網上申請表上填寫的資料均屬正確、完備和真實。
如住戶每月平均入息仍然是不少於港幣15 , 000元(以聘用一名家庭傭工計算),僱主則無須遞交他/她的經濟狀況證明。雖然如此,若情況需要,入境處可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文件。
僱主須要在申請表格ID 988B第三部份「住戶資料」內聲明住戶每月平均入息不少於港幣15 , 000元(以聘用一名家庭傭工計算)。
如已提交ID 407G通知入境事務處更改舊合約住址,則無須遞交新住址證明。雖然如此,若情況需要,入境處可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文件。
除新聘外籍家庭傭工的入境簽證申請外,在遞交申請時如外傭並非身在香港,網上提交申請服務不適用於他/她。
請於星期一至五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除外)到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4樓外籍家庭傭工組領取「電子簽證」。